安全管理第六章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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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第三层次
地方性法规
第四层次
规章
第二节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体系及相关主要法规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上。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体系及其层次与分类如图6-1和图6-2所示。
二、主要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内容
(一)“三大规程”和“五项规定”
1、“三大规程”
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关于防止厂、矿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其中前三者被统称为“三大规程”。
2、“五项规定”
在1963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从以下5个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它们构成了当时我国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宪法中与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
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权益。
(三)《刑法》中与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条款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于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做了规定。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131条至第139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
第146条规定了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397条规定了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等失职罪。
(四)《民法通则》中与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内容
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9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其中6种属于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范畴。
例如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经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125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劳动法》中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劳动法》第52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法》第53条规定:
职业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经贸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它包括:
●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劳防用品要求
●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第3条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包括: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其他作业。
2、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56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计97条,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三大目标: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5个方面:
①政府监督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
②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
③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
④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
⑤中介支持与服务
3、两结合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政府责任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6、三套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
(1)事前预防对策体系。
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商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商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
(2)事中应急救援体系。
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3)事后处理对策体系。
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6项责任
第17条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安全生产事故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1)知情权。
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
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
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
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了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防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1)自律遵守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防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
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
即发现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四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
即有权对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社会舆论监督。
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公众举报权监督。
(4)社区报告监督。
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11、38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产生的38种违法行为。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从业人员2种,中介机构1种
12、13种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
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整改、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对中介机构:
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
●对生产经营单位:
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
●对从业人员:
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3、相关条款介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