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宣中刑初字第8号 精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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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宣中刑初字第8号 精品文档格式.docx

  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胜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德青,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

  辩护人杜守华,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国兵,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辩护人程庭熙,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201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善平、龚德青、郭国兵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小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善平及其辩护人施胜强,被告人龚德青及其辩护人杜守华,被告人郭国兵及其辩护人程庭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善平伙同被告人郭国兵、刘金和另案处理窜至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东头山岗上盗掘一座西汉早期墓葬。

  2、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善平伙同郭国兵、刘金和窜至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一茶山山顶上盗掘两座汉代墓葬。

  3、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善平伙同郭国兵、刘金和窜至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一松树林山坡上盗掘一座汉代墓葬。

  4、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善平、龚德青窜至安徽省郎溪县凌笪乡方里村林场盗掘一座汉代墓葬,盗得一原始瓷。

  5、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善平、龚德青窜至安徽省郎溪县凌笪乡武山林场盗掘一座汉代墓葬,盗得一陶罐。

  6、2019年中秋节的晚上,被告人李善平、龚德青窜至安徽省郎溪县凌笪乡双庙林场盗掘一座汉代墓葬,盗得一原始瓷,经鉴定为二级文物。

  7、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善平、龚德青窜至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一山坡农田上盗掘两座西汉早期墓葬。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善平、龚德青、郭国兵的供述,证人何美莲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善平、龚德青多次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被告人郭国兵多次盗掘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善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善平是受他人的影响而参与盗掘古墓;

相关单位对古墓的标志不清,保护不力;

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盗掘性质的正确认识,其主观恶性不深。

  2、被告人李善平挖掘的一件珍贵文物原始瓷已经被追回,其社会危害性已经相对减轻。

  3、被告人李善平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李善平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德青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在被告人龚德青参与的盗掘古墓中,作案工具都由李善平准备,挖掘地址由李善平探测确定后,才由龚德青实施挖掘,由李善平负责取出陪葬品,龚德青不负责保管和销售陪葬物,被告人龚德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2、被告人龚德青的犯罪行为、后果并非十分严重。

  3、被告人龚德青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龚德青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国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在被告人郭国兵参与的作案中,都是由李善平、刘金和提起犯意,并准备作案工具,出土陪葬物也是由李善平出售,郭国兵仅在李善平的指导下实施了具体的挖掘行为,只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被告人郭国兵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后果并非十分严重。

  3、被告人郭国兵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从2019年到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善平先后伙同被告人郭国兵、刘金和另案处理、被告人龚德青到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以及郎溪县凌笪乡境内多次挖掘古墓。

  在挖掘古墓的过程中,由被告人李善平负责探测古墓的位置、清理陪葬品出土及销售,被告人郭国兵、龚德青负责挖土,陪葬品销售所得赃款平分。

  2019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善平、龚德青、郭国兵以及赵定亮另案处理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准备盗掘古墓。

  次日凌晨2时许,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天目湖派出所民警巡查时,抓获郭国兵、李善平、赵定亮、龚德青等人,并当场查获钢钎二根、铲锹二把、挖锹一把、竹签二根、帆布袋一个。

  经审讯,上述四人交代了2019年至2019年在宣州区洪林镇、郎溪县凌笪乡境内盗掘古墓的事实。

  一、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善平伙同被告人郭国兵、刘金和另案处理窜至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东头山岗上盗掘一座西汉早期墓葬。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善平的供述证实,2019年,其和刘金和、郭国兵在郭国兵家洪林镇东华山村附近山上挖了几十座古墓,但具体有多少座古墓记不清了。

  2、被告人郭国兵的供述证实,2019年,其和李善平、刘金和三人在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东头山岗上挖了多处古墓。

  在挖掘古墓的过程中,由李善平、刘金和负责探测,其负责铲土,陪葬品出土以后,由李善平或者刘金和联系销售,所卖的钱平分。

  3、被告人李善平、郭国兵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位于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东头山岗上的一座古墓系二被告人及刘金和共同挖掘的。

  4、安徽省文物鉴定站皖文物鉴201915号《关于对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被盗古墓葬的鉴定意见》证实,根据被盗古墓现场的照片及现场遗留的陶器残件,认定该处墓葬为西汉早期墓葬,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和研究价值。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区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鉴定结论已经告知了被告人李善平、郭国兵。

  5、证人王正祥证言证实,其承包的地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的山坡上,2019年被人挖了二、三个坑,听他人讲挖坑是为了盗掘古墓中的陪葬品。

  二、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善平伙同郭国兵、刘金和窜至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一茶山山顶上盗掘两座汉代墓葬。

  1、被告人李善平的供述证实,2019年其到宣州区洪林镇偷挖古墓,是和刘金和、郭国兵一起挖的,地点在郭国兵家附近山上。

  共挖几十个坑,每一个坑长约1米多,宽06米,深1米到3米不等。

  2、被告人郭国兵的供述证实,2019年,其和刘金和、李善平在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一座茶山山顶上挖了两座古墓。

  3、被告人李善平、郭国兵的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位于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一茶山山顶上的二处墓穴系二被告人及刘金和共同挖掘的。

  4、安徽省文物鉴定站皖文物鉴201926号《关于对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和郎溪县凌笪乡武山林场、方里村林场、双庙林场等六座被盗掘墓葬的鉴定意见》证实,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一茶山山顶上被盗掘的两座墓葬均为汉代墓葬,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和研究价值。

  该鉴定结论各被告人均无异议。

  5、证人张贵高证言证实,其承包的茶树地位于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被人挖宝墓葬挖了好几个坑。

  三、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善平伙同郭国兵、刘金和窜至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一松树林山坡上盗掘一座汉代墓葬。

  2、被告人郭国兵的供述证实,2019年,其和刘金和、李善平在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东面的一座山上挖过一次古墓。

  3、被告人李善平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一松树林山坡上被盗掘的一座汉代墓葬现场,是其和刘金和、郭国兵于2019年实施盗掘古墓的现场。

  被告人郭国兵的供述对李善平的辨认地点予以确认。

  4、安徽省文物鉴定站皖文物鉴201926号《关于对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和郎溪县凌笪乡武山林场、方里村林场、双庙林场等六座被盗掘墓葬的鉴定意见》证实,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后王组一松树林山坡上被盗掘的一座墓葬为汉代墓葬,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和研究价值。

  四、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善平、龚德青窜至安徽省郎溪县凌笪乡方里村林场盗掘一座汉代墓葬,盗得一原始瓷,后卖得13000元,该款被二人平分。

  1、被告人李善平的供述证实,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其和被告人龚德青在郎溪县凌笪乡方里村东边的山上挖了一座古墓,挖出一件原始瓷。

  后将该原始瓷卖了13000多元钱。

  其另供述,被告人龚德青不懂探测,只负责挖土,挖出的陪葬品都是放在其家中,由其联系销售,卖了以后钱由其均分给龚德青。

  2、被告人龚德青的供述证实,2019年,其和李善平在郎溪县凌笪乡一山坡上挖出一个原始瓷,放李善平家中。

  后来李善平联系了买主,将原始瓷卖了13000多元,他分得6500多元钱。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一份证实,经被告人李善平辨认,郎溪县凌笪乡方里村林场一座盗掘古墓现场是其2019年2月份伙同龚德青作案的现场。

  4、被告人龚德青的供述证实,经对其和李善平挖掘古墓的作案现场照片的辨认,被告人李善平所指认的地点是其和李善平盗掘古墓的现场。

  5、安徽省文物鉴定站皖文物鉴201926号《关于对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东华山村和郎溪县凌笪乡武山林场、方里村林场、双庙林场等六座被盗掘墓葬的鉴定意见》证实,郎溪县凌笪乡方里村林场被盗掘的一座墓葬为汉代墓葬,具有较为重要的历史和研究价值。

  五、2019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善平、龚德青窜至安徽省郎溪县凌笪乡武山林场盗掘一座汉代墓葬,盗得一陶罐,后将该陶罐出售得款2800元,赃款二人均分。

  1、被告人李善平的供述证实,2019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龚德青在郎溪县涛城镇武山附近的一个林场里挖了一座古墓,挖了一个正通常称陶罐,该陶罐周长60公分,高20公分,后卖了2800元,被二人均分。

  2、被告人龚德青供述证实,2019年4月份,其和李善平到郎溪县武山林场挖了一个古墓,从中挖了一个正通常称陶罐。

  后该陶罐卖了2800元,钱被二人均分。

  其另供述,在盗掘古墓的过程中,由李善平负责探测和清理陪葬品出土。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善平辨认,郎溪县凌笪乡武山林场的一茶叶地的山坡上盗掘古墓的现场,是其伙同龚德青于2019年4月份作案的现场。

  4、被告人龚德青的供述证实,经对其和李善平挖掘古墓现场照片的辨认,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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