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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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类型:

座落位置:

幢单元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及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服务制度和《业主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业主手册》的行为;

5、根据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7、编制年度物业服务工作计划,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的使用计划;

8、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9、提前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如未被业主、业主大会续聘,自本协议终止起15日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实施小区具体管理。

14、甲方可聘请相关专业公司为乙方提供健康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和《业主手册》;

4、依据建设单位与甲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和甲方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遵守有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使用功能,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物业服务制度和《业主手册》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和公共的合法权益;

10、出租房屋时,不得将房屋直接或分割后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不得允许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一个以上的次承租人。

11、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权使用露台或绿地的,应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签署安全使用及清洁、维护露台或合理使用及清洁、维护绿地的承诺书。

12、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健康服务。

第二条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

一、常规性物业服务容:

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详见附件1);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详见附件2);

3、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详见附件3);

4、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详见附件4);

5、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详见附件5)。

6、房屋装修管理

(1)制订房屋装修装饰管理服务制度,做好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2)按规定工作日做好业主装饰装修申请审批工作;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加强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提出处理意见,问题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7、文明建设

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增强业主之间交流,创建文明社区。

二、健康服务

1、健康档案

(1)建立并保存业主电子健康档案;

(2)业主书面健康档案整理、保存指导;

(3)为有需要的业主制作爱心卡。

2、健康咨询

(1)常规性健康咨询;

(2)少年儿童生长发育咨询;

(3)孕产期咨询;

(4)更年期咨询;

(5)睡眠改善咨询;

(6)心理咨询服务;

(7)健康膳食咨询;

(8)合理运动咨询;

(9)导医咨询。

3、基本身体指标检测

(1)血氧饱和度检测;

(2)测量血压;

(3)测身高、体重,计算BMI指数;

(4)测量腰、臀围,计算腰臀比;

(5)肺活量检测;

(6)握力检测。

4、家庭环境健康服务

(1)保姆健康知识培训;

(2)冰箱、洗衣机、热水器、饮水器、空调等家用电器灭菌指导;

(3)厨房卫生科学指导;

(4)水龙头清洗和灭菌指导;

(5)寝具灭菌指导;

(6)家庭药箱整理。

5、老年人健康服务(60周岁以上)

(1)膳食营养科学指导;

(2)运动科学指导;

(3)家庭护理指导。

6、健康讲座与沙龙

(1)定期举办各类健康讲座;

(2)定期组织各类健康主题沙龙。

7、其他

(1)为有需要的业主制定个性化体检套餐;

(2)代为联系体检机构;

(3)公共防疫健康信息发布与提示。

第三条物业服务费

甲方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一、乙方交费时间:

每12个月交纳一次,具体于每12个月的第一个月履行交纳义务;

二、收费标准:

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

小高层、高层住宅:

2.5元/月·

平方米(含电梯、加压供水等运行能耗费);

商铺:

平方米;

其他:

地下车库车位50元/月·

个。

三、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发出的“入伙通知书”规定的领房之日的次月起计收。

四、建设单位已交付使用但乙方尚未居住的物业,乙方物业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全额向甲方交纳。

五、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服务服务费由乙方或承租方交纳,乙方负有连带交纳责任。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服务费。

纳入物业管理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原因未领取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七、地面车位使用费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甲方受乙方的委托对其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服务收费标准由甲方制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

九、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和收费可参考当地政府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及物业维修资金使用:

1、保修期属保修围的房屋建筑本体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及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甲方进行保养的,由甲方负责;

2、不属保修围的维修、养护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3、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之前,由物业区域的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立后,在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4、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由业大会决定筹续;

其缴存、管理、续筹均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5、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过户。

第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商业用房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统一委托甲方经营;

甲方按照收入的20%提取代理服务费,并在扣除成本、代理服务费后,甲乙双方约定纳入维修资金方式处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甲方的免责事由,即甲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甲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甲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本物业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因乙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服务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刑事案件所致之损害。

6、甲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乙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自乙方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日期间(含票据未兑现部分)产生之任何损害。

8、因本物业区域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财物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9、乙方、物业使用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委托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之任何损害(如代为泊车等)。

10、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者。

二、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并就多收部分要求甲方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双倍利息作为违约金。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使甲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标准,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乙方违反协议,不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服务费的,甲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每日收取的滞纳金标准是乙方应交纳额的千分之二。

五、乙方违反协议,将房屋直接或分割后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或允许出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一个以上的次承租人的,甲方有权要乙方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正的,甲方可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根据《临时管理规约》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条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协议空格部位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条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第一份协议,由甲方送当地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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