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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二)九级伤残划分依据及赔偿标准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8个月=20408元。

  b.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

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

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三)八级伤残划分依据及赔偿标准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10个月=25510元。

  b.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

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

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四)七级伤残划分依据及赔偿标准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12个月=30612元。

  b.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

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

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五)六级伤残划分依据及赔偿标准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14个月=35714元。

  b.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c.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

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

2551元=2040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

  (六)五级伤残划分依据及赔偿标准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16个月=40816元。

  b.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c.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

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

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七)四级伤残划分依据及赔偿标准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18个月=45918元。

  b.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c.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

十年计120个月×

2551元×

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

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

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八)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0个月=51020元。

  b.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2551元×

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

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

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九)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2个月=56122元。

  b.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

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

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十)一级伤残划分依据及赔偿标准: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24个月=61224元。

  b.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

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

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

  篇二: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1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

  ([2010]刑他字第43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10]43号《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你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你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民事审判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什么标准

  作者:

崔丕喜发布时间:

2008-11-0616:

58:

24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请求伤残赔偿,导致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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