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调整方案(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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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工作质量作为重要因素纳入分配机制和调整目标。

(三)构建以完成岗位目标任务为基础的分类考核体系。

二、调整标准

此次调整将在人社厅2011年已批复的《宁夏大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基础上,只针对“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原校内津贴)中部分项目的标准进行调整,其他项目及标准不变。

(一)各类人员“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职龄津贴”发放标准,其系数由1调整为5。

(二)各类人员“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绩效”发放标准,其系数由1调整为1.5。

(三)各类人员“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业绩绩效”核拨标准,其系数由1调整为2.2。

调整标准

调整项目

原标准系数

调整标准系数

职龄津贴

1.0

5.0

岗位绩效

1.5

业绩绩效

2.2

三、考核及发放原则

(一)各类人员“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职龄津贴”,由人事处按照职级标准直接发放。

(二)各类人员“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绩效”,应按照岗位聘任目标任务,由所在单位进行动态考核,达到岗位目标任务要求者,由单位报人事处按照岗位职级标准直接发放;

如经单位考核认定未达到岗位要求者,单位应按月将其考核结果及扣发额度报人事处备案发放,扣发额度核拨至本单位年度“业绩绩效”总量,由单位在本年度内统筹分配。

(三)各类人员“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业绩绩效”,由各单位制定具体考核发放办法,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宁夏大学师资培养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凡国内外攻读学位(含博士后进站)、进修访学人员,调控线外奖励性绩效工资只发放“职龄津贴”,停发“岗位绩效”和“业绩绩效”。

此次调整后,学校按照人员类别标准,将停发额度核拨至各单位“业绩绩效”总量,由单位在本年度内统筹分配。

(五)各单位在制定“业绩绩效”考核发放办法时,必须规定最低工作量要求,且发放标准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单位“业绩绩效”平均数的三倍。

其中:

1.教学科研人员应完成基本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同时达到相应的质量要求,经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2.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重点考核其工作创新性和执行力,经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3.教辅和工勤人员应按要求完成岗位目标任务,重点考核其服务态度和质量,经考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六)各教学科研单位在制定“业绩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时,既要把学校的发展目标具体化,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使考核指标细化到岗位目标任务。

(七)各管理、教辅单位在制定“业绩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时,既要体现本单位的管理职能和服务特点,也要把岗位目标任务和服务质量细化到考核评价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业绩绩效”标准是学校按照人员类别向各单位的拨付标准,并非发放标准,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和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及发放标准,经本单位二级教代会(或经单位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业绩绩效”由学校按照人员类别及标准每学期核拨一次,全年控制发放总量。

其中第一学期以本年6月的基数为核拨标准,第二学期以上一年12月的基数为核拨标准。

各单位“业绩绩效”的分配发放应在核拨年度内完成。

(三)此次调整方案从2014年1月起执行。

1.2014年1—5月“职龄津贴”、“岗位绩效”和“业绩绩效”的原标准部分已经按月发放。

2.2014年1—5月“职龄津贴”、“岗位绩效”和“业绩绩效”新标准的增加部分将在2014年7月一次性补发。

3.2014年6月起,“职龄津贴”、“岗位绩效”和“业绩绩效”均执行新标准。

其中,6月和7月按照核拨标准分别在7月和8月发放;

自2014年8月起,按照各单位报学校批准的考核办法发放。

(四)各单位“业绩绩效”考核办法及发放标准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报人事处劳资科。

(五)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学校调整标准执行,经费自筹。

(六)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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