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安全膜商业诋毁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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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全膜商业诋毁案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法定代表人方芳,总经理。

原告浙江中福瑞达商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瑞达公司)诉被告中国建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装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福瑞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建材装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福瑞达公司诉称,该公司系加拿大ACE玻璃安全膜产品的大中国区经销商,其所经销的福瑞达玻璃安全膜自200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受到了各地主流媒体的正面报道。

该玻璃安全膜不仅可以防范击打,最高级别的产品还可在6mm厚度的普通玻璃上达到防弹效果,相关产品均有我国公安部检测报告。

建材装备公司为美国强生贴膜的中国代理商,销售的产品为美国强生贴膜。

2007年3月15日,在法制晚报A09版一篇题为《玻璃贴膜“抗砸” 

销售骗局“破碎”》(以下简称《破碎》)的报道中,建材装备公司宣称“市场说的砸不碎的玻璃膜全都在‘忽悠’,其实没有真正砸不碎的玻璃膜”,砸不碎的原因“一块是厚玻璃,一块是薄玻璃,而市场上就是用这种伎俩在推销所谓的‘防弹膜’、‘不碎膜’”。

建材装备公司在上述报道中损害中福瑞达公司和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诋毁中福瑞达公司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材装备公司赔礼道歉,并在《法制晚报》主要版面与虚假宣传同等篇幅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中福瑞达公司提交了5份证据:

1、2007年3月15日《法制晚报》A09版《破碎》报道内容复印件;

2、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一份、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单项测试报告》五份及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一份;

3、建材装备公司网站网页打印件;

4、ACE公司授权书、授权书中文翻译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拿大使馆出具的认证书。

被告建材装备公司辩称,第一、建材装备公司进行“玻璃贴膜抗砸”演示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贴了膜的玻璃在遭受外力猛烈撞击时也会同没有贴膜的玻璃一样破碎。

目前市场上的玻璃膜所起到的安全防护作用仅表现当玻璃破裂时可以粘合散裂的玻璃片,保护人员不受碎片割伤,而并非贴了膜的玻璃就不会被砸碎。

在演示现场,建材装备公司从未表示玻璃膜也会被贯穿,也未指出是何厂家生产的何种品牌的玻璃膜,而演示的结果也是玻璃破碎而膜未被贯穿。

第二、涉案报道中“玻璃贴膜”这个概念是有歧义的,其既可以被理解为“贴了膜的玻璃”,也可以被理解为“用于粘贴玻璃的膜”。

法制晚报记者使用这个概念是为了使文章标题醒目、更具吸引力,而没有考虑到这个词的使用容易使文章所指产生歧义,故相应后果应由法制晚报承担。

第三、建材装备公司是应海淀区工商局和海淀区消协的邀请,为参与“3?

15”宣传活动而进行的“玻璃贴膜抗砸”演示。

海淀区工商局和海淀区消协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海淀区工商局和海淀区消协只是参与者,故此次演示应视为活动全体组织者的共同行为,而不是建材装备公司的单方行为。

综上,建材装备公司不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中福瑞达公司的起诉。

建材装备公司提交了1份证据: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月1日起,加拿大ACE安全膜有限公司授权中福瑞达公司作为该公司在我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独家总经销商,负责授权区域内所有关于该公司产品的询盘和服务。

2005年5月10日,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交通产品检测中心)分别就中福瑞达公司SF07、SL11型号规格的玻璃安全膜签发了公交检〔单〕第2005085号《单项测试报告》和公交检〔单〕第2005086号《单项测试报告》。

两份报告有关防爆性能的测试过程与结果一致:

将膜贴在600mm×

600mm×

5mm的浮法玻璃上,玻璃面朝上,用0.9kg的实心钢球自由落体撞击玻璃表面,下落点距离玻璃中心高度为5m,试验后,玻璃破碎,膜未被贯穿。

2005年6月28日,交通产品检测中心分别就中福瑞达公司SF05、SF06型号规格的玻璃安全膜签发了公交检〔单〕第2005176号《单项测试报告》(以下简称第2005176号报告)和公交检〔单〕第2005123号《单项测试报告》(以下简称第2005123号报告)。

将试样贴在600mm×

5mm的浮法玻璃上,玻璃面朝上,用0.5kg的实心钢球自由落体撞击玻璃表面,下落点距离玻璃中心高度5m。

试验后试样未被贯穿。

同日,交通产品检测中心还就中福瑞达公司SL09型号规格的玻璃安全膜签发了公交检〔单〕第2005175号《单项测试报告》,该报告除在测试中使用了0.96kg的实心钢球外,其余有关防爆性能的测试过程、结果与第2005176号报告和第2005123号报告一致。

2005年7月6日至2005年7月12日,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中福瑞达公司型号规格为SL14的玻璃安全膜进行检验,据此形成的公沪检053106号《检验报告》载明:

检验依据为GB17840-1999《防弹玻璃》;

检验结论为SL14型玻璃安全膜经64式7.62mm手枪,64式7.62mm手枪弹(铅芯)相距3m射击,子弹未能穿透试样,试样背面无碎片剥落,满足GB17840-1999中常温下F64的H类防弹要求。

2006年8月16至8月18日,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中福瑞达公司型号规格为SS-1型的玻璃安全膜进行检验,据此形成的公京检第063355号《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第063355号报告)载明:

检验依据为GA&

nbsp165-1997防弹复合玻璃;

检验结论为将中福瑞达公司的厚度为0.6mm的SS-1型福瑞达玻璃安全膜粘贴于6mm厚玻璃背部进行防弹性能检验,在3m、5m、10m距离,用64式7.62mm手枪弹(铅芯)对三块背部粘贴了SS-1型福瑞达玻璃安全膜的6mm厚玻璃分别射击有效弹数3发,弹头或弹片均未穿透受试样品,玻璃背面无飞溅物溅射,正面最大弹伤深度9.0mm,背面最大弹伤高度3.5mm,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GA&

nbsp165-1997防弹复合玻璃》中B级的要求。

建材装备公司为美国强生玻璃贴膜的中国总代理。

2007年3月15日,《法制晚报》A09版刊登了《破碎》报道。

该报道标题上方所配照片显示,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一工作人员手持工具向一块贴膜玻璃砸去,玻璃表面产生无数裂纹,在照片右下方标注:

“工作人员现场‘砸碎’玻璃膜的销售骗局”。

报道内容载明:

“海淀区工商局和区消协举办的3?

15活动,现场邀请来美国强生玻璃膜工作人员现场‘猛砸’真假玻璃膜,以打破目前市面上‘砸不碎的传说’。

几名工作人员一边现场贴膜,一边‘报料’道,市场说的砸不碎的玻璃膜全都在‘忽悠’,其实没有真正砸不碎的玻璃膜。

随后,现场工作人员分别向两块贴着真强生膜的玻璃砸去,一块玻璃破碎,一块完好无损。

主持人随即揭开谜底,原来,一块是厚玻璃,一块是薄玻璃,而市场上就是用这种伎俩在推销所谓的‘防弹膜’、‘不碎膜’。

建材装备公司认可上述报道中的“市场说的砸不碎的玻璃膜全都在‘忽悠’,其实没有真正砸不碎的玻璃膜”和“市场上就是用这种伎俩在推销所谓的‘防弹膜’、‘不碎膜’”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演示时所作的表述。

以上事实,有中福瑞达公司提供的证据1-5为证,本院证据交换笔录、询问笔录和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建材装备公司虽提交了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981130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但该检验报告的受检单位与委托单位均为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产品名称为8.25mm厚贴膜玻璃,未体现出与建材装备公司及其所销售的美国强生玻璃膜有何关联,且建材装备公司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如何并不影响本案中对其就整个玻璃膜市场所作的言论是否违法进行判断,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庭审中,中福瑞达公司对建材装备公司为美国强生玻璃贴膜代理商的身份提出异议,但鉴于该公司在起诉状中已明确表示建材装备公司系美国强生玻璃贴膜的代理商,并提交了建材装备公司网站的网页打印件予以证明,建材装备公司亦于当庭出示了授权文件,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此外,建材装备公司还对第063355号报告提出异议,其根据报告第3页中有关“对三块防弹玻璃分别射击有效弹数3发”的内容,认为该防弹检验本身就是在防弹玻璃而不是普通玻璃上进行的,检验照片也显示膜没有碎但玻璃已破碎,故对检验结论不予认可。

但仔细阅读该报告不难发现,上述有关“防弹玻璃”的内容明确载于“技术(标准)要求”项下,并非是对检验样品和检验过程所作的描述,故建材装备公司所称使用防弹玻璃进行的检验与事实不符;

至于检验照片所显示的玻璃破而膜未破的情况,与检验结论亦相吻合。

因此,对于建材装备公司的此项异议,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一、关于玻璃安全膜的功能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将玻璃安全膜的功能概括为:

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玻璃、弥补玻璃的缺陷;

玻璃在贴上安全膜后,受到一定外力撞击仍可能导致破碎或破裂;

但其上粘贴的安全膜不会被击穿,仍能够将破碎或破裂的玻璃粘合为一个整体,以避免玻璃碎片飞溅伤人;

不同规格型号的玻璃安全膜,在功能强弱上有较大差别。

就中福瑞达公司的玻璃安全膜而言,相关部门的测试、检验报告表明,该公司多种型号的玻璃安全膜在不同程度外力撞击条件下均表现出具有一定的防爆能力,即使在玻璃破碎的情况下,安全膜也均未被贯穿,即未“破碎”;

其中,型号为SL14和SS-1的玻璃安全膜经检验还符合国家相关防弹要求。

故将上述玻璃安全膜称为“不碎膜”或“防弹膜”,具有相应的科学和事实依据。

二、关于建材装备公司的言论

中福瑞达公司与建材装备公司均从事玻璃安全膜的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

经营者应当以诚实信用为经营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竞争对手及其产品,应谨慎予以评价,并确保其言论客观、公正。

建材装备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所述“贴了膜的玻璃在遭受外力猛烈撞击时也会同没有贴膜的玻璃一样破碎”,以及玻璃膜在“玻璃破裂时可以粘合散裂的玻璃片,保护人员不受碎片割伤,而并非贴了膜的玻璃就不会被砸碎”等内容,与玻璃安全膜的实际功能相符,具有一定客观性。

然而,该公司在参与“3?

15”宣传活动时,其工作人员先是“报料”道“市场说的砸不碎的玻璃膜全都在‘忽悠’,其实没有真正砸不碎的玻璃膜”,后现场向两块贴着强生贴膜的玻璃上砸去,结果薄玻璃破碎,厚玻璃完好,随之又称“市场上就是用这种伎俩在推销所谓的‘防弹膜’、‘不碎膜’”。

以上言论中,有关能否被砸碎的内容均明确指向“玻璃膜”,而非建材装备公司所谓的“贴了膜的玻璃”,更未表达出该公司辩称中有关玻璃膜“可以粘合散裂的玻璃片,保护人员不受碎片割伤”以及“玻璃破碎而膜未被贯穿”等意思。

相反,对于一般公众而言,上述与演示相结合的言论很自然地会使其认为:

所谓砸不碎的玻璃膜是在“忽悠”;

在受到外力猛烈撞击时,决定破碎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玻璃的薄厚程度,而非玻璃膜的功能强弱;

市场上的玻璃膜并不具备防弹等功能,所谓“防弹膜”、“不碎膜”是相关经营者在欺骗消费者。

在未对不同规格型号的玻璃安全膜的防爆能力、不同程度的撞击力度、不同厚度玻璃的影响大小等条件和因素加以分辨并适当说明的情况下,建材装备公司针对市场上的所有玻璃安全膜一概作出“砸不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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