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手册代理人管理手册 精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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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手册代理人管理手册 精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六、代理人缴存保证金及《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管办法

七、代理人行为考核办法

八、代理人不当行为管理细则

九、代理人异议申诉规定

十、代理人职场行为及管理细则

十一、代理人职场安全注意事项

十二、总则

第二部分代理人作业规则

一.个人保险的代理人规则

二.销售保护期和重叠销售规则

三.投保单替换规则

四.投保单复效规则

五.孤儿保单分配规则

六.佣金、奖金发放规则

七.佣酬异议申请规则

八.离职代理人保证金结算规则

九.离职代理人资格证书申领规则

十.总则

十一.相关作业流程

十二.相关附表

1.产假

申请资格:

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卡、病假单)交业务行政部备案。

申请期限:

产假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注意事项:

1)产假期间依比例进行业绩考核,考核期不予顺延。

2)产假期间产生业绩可并入考核业绩。

3)请产假者,人力照计。

4)提供虚假医疗证明者,一经查明,予以解聘。

2.病假

病假2天(含)以上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卡、病假单)交业务行政部备案。

每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1)病假期间按正常情况进行业绩考核,考核期不予顺延。

2)病假期间产生业绩可并入考核业绩。

3)请病假者,人力照计。

3.事假

书面申请并经首席代理官批准,交业务行政部备案。

每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

1)事假期间按正常情况进行业绩考核,考核期不予顺延。

2)事假期间产生业绩可并入考核业绩。

3)请事假者,人力照计。

4.婚假:

结婚者在开具结婚证日期半年内可请婚假7天。

需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

5.丧假:

直系亲属或配偶身故,可请丧假3天。

6.销假

1)以上各类请假期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交“销假申请书”给业务行政部完成销假手续。

2)逾期未办妥销假手续者,公司有权终止与其的代理合同。

3)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如期办妥销假手续者,需提交证明文件或书面报告,经营业处经理确认原因并签注同意意见后,交业务行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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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素质之良莠或能否适任,对维护保户权益及公司发展关系重大,而其关键在于如何招聘选才。

因此,公司特制定以下招聘选才办法:

招聘者应遵循下列选才标准进行招聘:

1、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大专在读人员可,但需最迟在20XX年7月31日前提供正式的大专学历证明)。

2、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

3、相貌端正,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劳动。

5、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业务制度。

6、品行端正,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7、未因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过处罚。

8、了解寿险的意义与功能,有坚定的意愿从事寿险事业。

9、有既往展业经验的转司人员都必须经首席代理官面谈。

1、招聘寿险代理人

招聘者将准新人的招聘资料(如代理人应聘申请表等)呈交业务行政部后,准新人在6个月之内不可以再申请加入其他营业处,除非得到原招聘者及其所属营业处经理的书面同意。

2、招聘辞职或被解聘的代理人员

从公司辞职或被公司解聘的代理人员在辞职或被解聘之日起的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代理人,除非得到原所属营业处经理的书面同意。

但无论何种情况下,重新入职申请都必须得到首席代理官的书面批准。

四、代理人入职及复职规定

1、只有完成申领代理人展业证书的人员,公司方会与之签订代理合同。

2、新业务同仁入职时,将会直接归属至其应聘时所填写“代理人应聘申请表”中的推荐人目前所在的直辖小组及营业处。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申请小组异动。

3、代理人离职后申请与本公司重新签订代理合同者,必须符合以

下规定:

1)原在职期间无业务品质污点记录。

2)无两次以上离职记录。

3)若离职未满12个月,须提交经原直属业务主管(若原直

属业务主管已离职则免)及原所属营业处经理的书面同意报

告给业务行政部。

由业务行政部交首席代理官批复。

4)离职后与本公司重新签订代理合同之复职代理人不再适用公司所定业务报酬中之招聘奖金、新代理人奖金、签约奖及特别推荐奖金的核发办法。

5)离职代理人若经本公司同意与其重新签订代理合同后,其一切权益自新签代理合同生效日起重新核算,之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或重计。

1)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代理人,由本人至业务行政部领取“代理人离职申请报告”,报各级主管签批后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各级主管应和离职人员面谈后方可签署意见。

2)凡被公司解聘的代理人,自业务行政部以挂号信方式寄出“终止代理人合同通知书”时,《保险代理人合同》即告终止(除非业务行政部另有书面约定)。

该挂号信将寄至代理人最后通知公司的其住所地,一经寄出即视为送达该代理人。

被解聘代理人应在该通知书规定时间内立即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3)业务经理降职或离职时,其小组直属人员将归到该业务经理的营业处经理直辖组。

若有需要,营业处经理可向业务行政部提出代理人转组申请,但任何转组申请都需经首席代理官批准后方可生效。

4)代理人离职时,代理人保证金的结算规则参见“代理人作业规则”。

5)离职注意事项:

1、自“代理人合同”终止日的次日起,不再发放任何续期佣金、津贴及奖金等。

2、所有离职需归还资料请于离职通知书规定时间内送达所属相关部门,逾期未交回者,将自动按公司“代理人作业规则”处理而不再另行通知。

3、代理人离职后,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离职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原则:

根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关于保险代理人缴存保

证金及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集中保管的通知》及“保险代理人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2)代理人在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须向本公司交缴保证金,

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具体扣缴方式参见“业务报酬计划”。

3)若离职代理人因违规、违约或拖欠公司款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在代理人办妥离职手续后发还本人,若抵扣后仍有欠款,公司有权追偿。

4)为加强《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管理,所有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均由公司集中管理,代理人与公司的代理合同终止后,可根据“代理人作业规则”中相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为促进保险代理人正确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维护本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关的要求及本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有关约定制订本办法。

一、对保险代理人进行行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遵纪守法方面

1、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2、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守监管机关的规定以及各种行业规定,遵

守上海市寿险代理人执业守则和职业道德十条规定。

3、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守本公司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

(1)遵守本公司差勤方面的管理办法。

(2)遵守本公司培训课程要求方面的管理办法。

这里的培训课程是指公司安排的培训、例如FCS、BCS、衔接课程,新产品发布会及新产品培训,以及公司举办并要求代理人参加的会议、活动等,每周SM/MP的管理培训,还有MP与SM举办的小组会议及训练等。

(3)遵守本公司保险费临时收款凭证方面的管理办法。

(4)遵守本公司行政作业方面的规定。

(5)遵守日常管理的各项规定,主要包括:

a、遵守职场着装规定;

b、遵守职场纪律;

不得在职场大声喧哗、寻衅滋事;

不得在

职场内为其它保险公司增员;

c、遵守物业的相关规定。

d、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更不得鼓动他人参

加此类活动。

(6)保险代理人必须积极配合公司员工的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恶语相加。

(7)保险代理人之间不得相互诋毁,恶性增员,互相争抢保单。

(8)保险代理人不得发表破坏公司形象的言论。

(二)保险代理人必须诚信展业,保持良好的业务品质,遵循业务

品质评议方法的相关规定。

(三)业务主管的特定职责

作为业务主管,还必须履行主管的特定职责,主要包括:

1、各阶业务主管必须及时传达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歪曲、隐瞒、误导。

2、各阶业务主管必须善尽管理及辅导职责。

3、各阶业务主管必须积极协助配合公司、业务区及营管处日常工作,如执行各级规章制度、发展组织、实施教育训练等。

(四)代理人必须积极展业、增员、努力完成营业处、业务小组订立的业务指标。

二、违反代理人行为考核办法的处理规定

若有违反本办法的任何一条或一条以上规定者,若公司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已有处理办法,依照该规定处理,若没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则由本公司视情节轻重决定采取以下一项或一项以上处理措施:

(一)口头批评;

(二)进行书面警告;

(三)停发当期财务补助;

(四)取消有关竞赛奖励;

(五)取消一定时期内的晋升资格;

(六)若为业务主管,予以降职一级;

(七)公司与其解除《保险代理人合同》;

(八)上报同业公会;

(九)报送国家主管机关处置。

具体处理决议由营业处经理级别的业务主管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阐明所涉及的保险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的具体条款及具体表现,交业务行政部负责人复核后,交公司首席代理官裁决。

若公司发现代理人有不当行为时,公司将根据以下具体分类进行处分,对达到符合上海市同业公会规定进行业内通报行为的人员完成上报工作。

同时,对于因代理人不当行为造成公司遭受损失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项目

不当行为

处分

备注

1

使用虚假文件进行报聘或申请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者

解聘

 

2

曾触犯刑法、保险法、银行法、证券法等并确定受处罚者

3

受到破产宣告者

4

有重大丧失商业信用者,或与保户有私人财务纠纷,足以影响公司信誉者

所谓[重在丧失商业信用]是指被告诈欺、银行/信用卡黑名单人员、破产或清算者

5

最近三年有事实证明从事或涉及其它不诚信或不正当的活动,显示其不适合担任寿险代理人者

所谓不诚信与不正当系指有涉及非法侵占、诈欺等犯罪行为或违反公司的代理人行为准则的行为

6

拒不参加公司所举办的业务训练,或一年内再次补训成绩仍不及格者

依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解聘

公司训练课程一般规定

7

为其它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兼售同业产品者

8

违反公司所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授权范围:

1、解释保险商品内容及保单条款2、说明填写投保书注意事项3、转送要保文件及保单4、其它经公司授权从事保险招揽

的行为

9

以未经公司许可的文书、图画、名片从事招揽保险业务的工具,或未经公司同意,以公司名义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进行业务、招募或广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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