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安全的学校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防范3基础教育校长new简copy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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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承担45%,两同学各分担5000元。

一、学校事故概述,定义:

学生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

对象:

学生的事故类型:

人身伤害(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空间:

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学校内、学校组织的活动中职责范围内),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

(一)我国学校事故现状,特征

(1)环境多样化

(2)大多是由于过失(3)某些事故中受害者本人往往也有责任(4)案情一般比较复杂(5)处理涉及多方利益状态中小学的学校事故发生率5.5%,日本中小学的学校事故发生率6.25%;

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700位代表向大会议案组提交了21份关于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

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

(二)我国有关的立法现状,第一类:

民事法律1986民法通则1988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

第四章特殊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第二类:

教育法律义务教育法第16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23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24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52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第三类:

未成年人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23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24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第四类:

行政法规与教育部行政规章199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对各级各类学校卫生工作的要求、管理、监督、奖励与处罚等做出规定。

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针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处理程序、损害赔偿等做出规定,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依据。

2006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校园周边和校内安全管理、对安全教育等做出规定,重在加强管理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教育部行政规章的地位:

教育部制定的规章,属于行政立法。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其地位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下;

办法与地方性法规有冲突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法的适用:

法律是审判依据,部门规章是参照。

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三)学校事故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定义由于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强制性;

法定性;

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相关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种形式:

行政处分(内部责任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系统内部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行政处分,只能由上级机关、组织按照行政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程序来确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个人、组织的一种制裁。

依行政处罚法实施。

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2、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由有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如教育行政人员、学校管理直接责任人员、教师、学生等)或法人(法人犯罪)承担。

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来确定。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8条,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3、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不履行相关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

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途径(弹性导致的争议)自行协商教育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调解与判决,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二、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学校是否就学生人身伤害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必须确立合理的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一方面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学校工作的积极性,让学校工作能够有效和顺利地进行。

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何确认学校有过错?

首先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其次是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注意义务,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2、过错推定原则,推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过错推定原则将民事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幼儿园或者学校中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由于年龄所限,往往难以就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认定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3、补充责任原则,补充责任原则即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补充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在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尽力承担责任,剩余部分由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可向第三人追偿,4、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不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某些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意在强调某些特殊领域应具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5、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学校事故?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

基础和前提

(2)需要考虑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伤害程度(3)严格坚持最后适用,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三、学校事故的免责,学校是以教育教学为核心任务的社会公共组织,非学校教育、管理的过错,学校不负其责;

免责(抗辩)事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具有对抗性具有客观性,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1、正当防卫的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危害正在进行;

必要限度;

针对侵害人本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2、紧急避险行为危险正在发生;

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措施;

必要限度(以较小的损失避免较大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余雅风,3、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不是原被告当事人;

与被告不存在共同故意与过失;

第三人过错是损害或造成损害扩大的唯一原因;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受害人有过错受害人完全过错原被告共同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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