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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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校务公开和校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与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把江苏大学建成高水平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的目标,为实现教职工个人的全面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的有关条例,监督该条例的实施执行;
(二)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本会重要工作并做出决议;
(四)听取并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查岗位责任制、教职工聘任、奖惩与分配办法等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经审查通过,由校长颁布施行;
(六)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的住房调配、集体福利事项和医疗补充保险等有关问题;
(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八)根据教代会代表的要求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听取代表的意见,并向教代会通报本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形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草案,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交由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有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
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和开展工作,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教代会所需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部处、直属单位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选举工作由所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不少于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由有关选区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离职、离休、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校,即失去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视具体情况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是: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三)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是: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和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学校各级领导评议与监督;
(五)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五)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三育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两院院士、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学生代表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六条召开教代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党委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
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教代会全体会议。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主席团经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产生。
主席团应推荐产生正、副团长和秘书长若干人。
主席团正、副团长一般由校党委负责人和校工会主席担任,大会召开期间即为执行主席。
第十九条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确定大会议题、议程;
(二)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三)听取、讨论各代表团(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四)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二十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是教代会履行职权的主要形式,每届教代会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应选举、产生新一届执委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全体代表会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并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
执委会委员一般为13-29人。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
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非中共党员一般不少于2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
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
执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四)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五)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执委会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人员出席,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住房改革管理委员会、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组)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休、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第二十五条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其它临时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以学院、部处、直属单位部门工会为单位建立代表团,(代表人数过少的单位,由教代会执委会决定,也可联合组团)。
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团长一般应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
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教代会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教代会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本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经执行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处和直属单位,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召开二级教代会,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