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同名17976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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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同名17976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简称用人单位),是指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以及财政全额拨款的执法机构和行政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聘用人员(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聘员限额内,以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和后勤服务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

(四)具备聘用岗位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

(五)符合聘用岗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聘员数量,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加以说明后,向市编办申报聘员类别及数量。

(二)核定。

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的聘员总量内,由市编办根据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准用人单位的聘员类别和数量,并抄送市人社局和财政局。

对单位工作性质特殊或业务量较大的部门,其聘员数量的核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编办提交市编委会研究确定。

(三)招聘。

根据市编办核准的聘员类别和数量,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参照《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员方案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在市人社局的监督指导下实施,择优聘用。

(四)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根据招聘结果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社局进行合同鉴证。

市人社局将聘用人员信息抄送市编办和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核拨经费。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

第十条 聘员实行年薪制。

年薪包括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详见表2)。

聘员年薪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聘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聘员受聘期间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聘员年薪标准的调整,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公务员津贴待遇以及物价水平变化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聘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岗位任务确定。

但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用人单位首次聘用的聘员,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第十六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聘用合同终止。

劳动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或受聘人需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要求。

第十八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聘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聘员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聘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聘员的流动管理。

聘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正常流动、辞职、解聘或退休等原因而离开单位的,用人单位应于聘用人员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等。

用人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聘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聘员的档案管理。

聘员在聘期内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交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聘员的考核。

聘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为依据,根据聘员的工作绩效和群众的评议进行考核,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根据聘员的工作岗位制定。

聘员考核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聘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清远市市直行政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清机编〔2010〕48号)同时废止。

表1

清远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核定标准

行政辅助类

专业技术类

后勤服务类

公安

辅警

机关

单位

按市直机关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不超过单位编制总数10%核定(含原使用工勤编制人员)

不核定

事业

按市直行政类、公益一类单位编制总数的5%总量控制

按单位编制总数的3%—5%核定

公安局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5%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2%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20%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30%核定

检察院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5%核定

按不超过编制总数10%核定

法院

 

表2

清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薪标准

序号

聘员类别

档次

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

年薪(人/年)

1

专业技术类聘员

第一档

正高级

13万

第二档

副高级

10万

第三档

中级

7万

第四档

助理级

5.2万

第五档

员级

4.5万

2

行政辅助类聘员

博士学位

硕士学位

本科学历

4.8万

大专学历

4.2万

3

后勤服务类聘员

高中以上学历

3.5万

注:

聘员年薪包括:

聘员工资(含税金)、个人缴交的各种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年薪标准按聘员的类别、档次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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