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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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办公室2004年4月20日印发

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应具有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能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等教学工作,具有指导学生实习、实验等教学能力。

(二)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应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任务;

专业课教师,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课程的讲授任务。

(三)承担实验室建设,革新实验手段和充实实验内容;

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生产实践、社会调查;

积极参加科研、教研、教育教学改革、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技术工作。

(四)获得学士学位的青年教师,要修完6门以上研究生课程。

二、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了解、掌握本学科及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技知识。

具有扎实的教育教学、科研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善于寓思想教育于学科的教育教学中,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系统承担过1门基础课或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主干课或基础课;

每门课程的纯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方可算作1门课)。

(三)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20学时,公共课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50学时。

(各学校可根据本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工作量的实际,自行制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规定);

对于承担研究生课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的教师,医学院校从事临床等教学的教师,年工作量折合为教学工作量;

兼任学校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教师以及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其授课总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专任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专任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四)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成绩显著。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组织能力,能够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善于对学生进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育教学效果优良,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三、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有一定声誉和影响,是本专业或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公共课教师、兼职教师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讲授工作;

每门课程的纯学时数不低于30学时,方可算作1门课),举办过学术讲座或报告。

根据国家以及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积极进行学科教学改革。

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00学时,公共课年均授课时数不低于120学时;

对于承担研究生课程、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医学院校从事临床等教学的教师年工作量折合为教学工作量;

(四)教育教学成绩显著。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能够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充实教育教学内容;

能够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

具有提出专业研究发展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形成独具特色的教学体系;

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过重大学术活动。

第五条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教育教学、科研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效果好,至少有1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2.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3.获得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4.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

(二)论文、论著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一)科研课题或项目的研究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或获厅级一等以上奖1项(二等奖2项)。

2.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改项目;

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以上奖励。

3.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或厅级科研项目2项。

4.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五万元以上;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三十万元以上;

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五十万元以上。

5.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1项,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奖1次或获省级三等奖1次以上;

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省级二等奖1次以上。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

2.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0万字以上)1部或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且在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1.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前六名);

或获省(部)级二等以上奖1项(三等奖2项)(前六名)。

2.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教改项目;

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三等奖2项)(前六名)。

3.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或完成省级科研项目2项(前六名);

或完成厅级科研项目2项(前三名)。

4.科研成果获技术转让费十万元以上;

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五十万元以上;

或在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取得经济效益百万元以上。

5.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6.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三等奖1次以上,或获省级二等奖1次以上;

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二等奖1次或获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增刊,下同),其中在国家级核心、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各1篇以上。

2.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1部或主编(前两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且在国家级核心、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各1篇以上。

第六条破格条件

一、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讲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学术、技术成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得到公认,并获得校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核心、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各1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译著20万字以上)1部或主编(前两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六名)。

2.获国家级四等奖,省级三等奖或厅级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六名)。

3.主持完成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三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二等奖1次以上;

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

5.取得博士学位。

6.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7.获省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二、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学术、技术成果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核心、重点学术刊物上发表各2篇以上。

(三)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专著(译著30万字以上)1部或主编(前两名)公开出版使用的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等奖项。

2.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前6名)或厅、局级一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前6名)。

4.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或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二等奖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

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或获得省级一等奖2次以上。

6.发表的论文被“SCI、ISR、EI、ISIP、国家权威社科检索”等收录1篇以上。

7.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省级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8.获国家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七条附则

一、国家级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家各部委主管或国家级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国家级核心期刊指在北京大学编著的《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收录的刊物。

三、国家级重要期刊指发表在以下刊物的文章:

(一)SCI、ISR、EI、ISIP收录的学术论文。

(二)国务院学位办《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文重要期刊目录》收录的刊物中发表的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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