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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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建
立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管
理
工
作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负责统筹
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等工作。
联
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
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
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
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做
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监督管理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卫生计
生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省政府采购中心牌
子)、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是统一规范的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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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
一
)
贯
彻
实
施
有
关
法
律
、
规
和
政
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程序、运行规则等
管理制度;
(三)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
内的交易工作。
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
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四
承
担
级
平
台
的
运
行
维
护
工
作,按规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
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提供支撑;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设区市应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
调;
(二)制定并实施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
目录、服务流程和标准;
(三)监督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级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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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
(四)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
易事项监管等。
整
合
市
分
散
设
置
服
务
机
构,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
为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统一
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市政务服务
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财物的日常管理和
监督,研究确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重要事项。
已经
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整合到位的,暂维持
现行管理体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
案;
(四)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
交易工作;
(五)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建
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
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撑等。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
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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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统一发布《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在省级平台进
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及规模标准。
列入《山东省公
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
对《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由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
核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
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
服务);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
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
权出让转让;
国
(
集
体
产
权
股
经
营
文
化
产
权、知识产权转让;
(五)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六)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
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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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经营权;
(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
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
的项目;
(八)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
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项目,可以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
第十二条 允许和鼓励中央企业在鲁投资项目和未列
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
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
易。
第四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
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
一综合管理的运行方式。
第十四条 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应当依据相应的交易规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
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
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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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
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交易项目,应当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项目,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进行交易:
(一)招标人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合
法合规性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
(二)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信息
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
目相关手续,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
目,应当按规定查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四)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证金代收代退制
度;
(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受委托(授权)组织实施
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抽取专
家,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
标通知书;
(六)完成项目交易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有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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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主体出具交易见证(鉴证)文件,并按规定向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
(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
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并提供查询服务;
(八)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国有产权、药品及医
用耗材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
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公共
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
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
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交易过程和评标评审
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质疑,招标人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对于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
理部门提出投诉、申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
务系统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
立评标评审专家电子网络抽取终端,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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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评标评审
专家服务。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独立的专家抽
取室,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
等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
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完善物理隔离、
技术隔离、流程隔离等措施,安装音视频监控、电子评
标、远程评标、变声对讲等系统,设立隔夜评标、电子门
禁、指纹与身份识别、自动安检等设施设备,实现公共资
源交易的全过程、全时段电子监控。
第五章 交易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互相协同、
互相监督的管理服务体系和内部运行机制,实现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和电子化。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
不同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特点,科学制订交易工作流
程,由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
十
公
中
心
应
当
提
供
场
所
信
息、咨询、专家抽取、见证(鉴证)、档案查询,以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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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集中结算、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
类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成本支出由各级财
政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
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
交易中心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非公共资源类项目,仍按现
有收费规定执行,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减
轻交易主体负担。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
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
照有关要求,定期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上
一层级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报交易数据和分析报告,并
抄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归
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行政监督管
理部门所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
易电子服务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流程、
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