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主制与地主制封建生产方式的两种类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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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历史实际,也不存在这种情形。

以一样称为典型的西欧封建社会的历史来讲,尽管也存在少量的自由农人和依附农人,显现过零星的封建租佃关系,但并无经历过地主制的时期。

西欧封建社会的晚期是封建社会解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的时期。

在那个地址,当土地普遍能够生意时,并非意味着地主经济之代替领主经济;

“土地所有权底转化为商品是旧贵族底最后的颠覆”②。

代替封建领主走上历史舞台的,是新兴的资产阶级。

在荷兰、比利时和下莱因河等地,封建领主和农奴尽管别离变成了地主和佃户,可是这些地主和农奴法废除以后的俄国地主一样,都不得只是渡到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

成心思的是德国,在13世纪中叶左右,由于十字军远征,有些出征的领主公布宣布将他们的农奴解放了,有些领主死亡或失踪了,因此许多农奴取得了自由。

可是到了14、15世纪,城市急速兴起,领主贵族们为城市的奢华生活所刺激,贪婪地追求货币,“于是就对农人开始了新的压迫,更高的租额和力役,日趋迫切地热心于再度将自由农人变成隶农,将隶农变成农奴,而且把共有的马克土地变做领主的土地”。

16世纪初期的农人战争失败以后,“在日耳曼农人中间,农奴制度重又占到了普遍的优势”。

德意志历史上“资本主义的时期,在农村中,即是在农奴制的徭役劳动那个基础之上,作为大规模的农业经营的时期而宣告开始的”③。

东方一些国家封建社会的历史,如印度、日本等,一样也没有划分为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时期。

领主制和地主制是封建制的不同类型,但它们都是封建制的生产关系。

因此,咱们固然要看到它们之间的区别,可是决不该该把这种区别加以夸大或绝对化。

严格说来,领主制和地主制的要紧区别,只是在土地所有权形态的不同;

至于直接生产者的身份和地租形态,在许多场合下二者并无不可逾越的界限。

毛泽东同志谈到中国封建社会农人所受的剥削时,就曾经指出:

“这种农人,事实上仍是农奴。

”④束世澂先生在他的文章中一方面把领主制和地主制看成是封建社会必然衔接的前后两个进展时期,不以为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类型,另一方面却又把它们之间的区别加以不妥当的夸大和绝对化。

束先生说:

领主的对立面必然是农奴,地主的对立面只能是佃农。

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的真实情形的。

历史上有如此的情形:

一些国家封建领主所剥削的对象并非是农奴,而是公社农人或一样的领户,印度和日本即是如此。

15世纪以前,易北河以东的普鲁士农人通常只要给领主提供必然的代役租和赋役,就能够够分得一块称为“胡菲”的份地耕种,他们也一样没有沦为农奴⑤。

乃至在中世纪西欧的法兰克,自由农人的农奴化也是一个长期的进程。

巴黎圣日耳曼修道院的土地和人口清册上记载,那个修道院的地产到查理曼大帝时还拥有大量非农奴的租地农人。

历史上还有另一种情形:

封建地主所剥削的对象,也不必然都是佃农,而可能是农奴。

我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士家、佃客和部曲,既是豪族地主的亲兵,又是附属于他们的直接生产者,其身份就不是佃农而是农奴。

他们的地位低于一样的依附农人,平常被束缚在土地上,父死子继,兄死弟代。

史书上有很多材料说明,统治者赏赐部曲佃客时,往往连带赐田。

在《唐律疏议》上,还把部曲和奴仆并举:

“奴仆部曲,身系于主”;

“部曲奴仆,是为家仆,事主须存谨敬。

”⑥

至于束先生说:

“佃农对地主的关系不管依附关系如何强烈,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领主个人本身就直接握有对其领地及领地上隶属人民统治的权利,而一样地主的个人本身对其土地和佃农并无直接统治权。

残酷横暴的封建地主之残害人民并非亚于领主,但这是非法的,而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不管如何暗无天日都是合法的。

”这段话所谈到的领主和地主的区别,也是令人难以同意的。

不管是领主制或地主制,生产关系的基础都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劳动生产者。

依照束世澂先生的说法,地主不完全占有劳动生产者的内容事实上是被抽掉了,地主和佃农的关系被描述成恍如是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

可是咱们明白,超经济强制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必要条件,而所谓超经济强制,依照列宁的说明,确实是“农人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确实是地主“直接支配农人个人的权利”⑦。

地主若是没有具有这种权利,就无法实现对农人的超经济强制,也就无法实现对农人的剥削。

因此马克思说:

“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此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显现的。

”⑧就中国的实际情形来讲,正如毛泽东同志正确地指出的:

“农人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之下,没有人身的自由。

地主对农人有随意打骂乃至处死之权,农人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的。

”⑨在地主阶级看来,对农人的统治和奴役乃是天经地义的情形:

“稼穑不修,桑果不茂,畜产不肥,鞭之可也!

柂落不完,垣墙不平,扫除不净,笞之可也!

”⑩广大的农人自身,关于这种不合理的关系,也只是在历尽千辛万苦、通过无数次阶级斗争的锻炼以后,才慢慢熟悉到的。

封建社会的法律,即便在形式上也不是平等的法律,它确信了地主阶级的各类特权。

马克思曾指出:

“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离开常规的例外。

”接着他又指出这种特权和私有财产的关系:

“私有财产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

”⑾所谓地主和佃农在封建法律眼前都是皇帝“平等的”臣民这种说法是不值一驳的。

在我国历史上,从秦朝尊奖兼并之人起,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法令没有例外地都起了增强和巩固地主阶级对农人的统治与奴役的作用。

咱们能够举宋朝客户的遭遇为例。

宋仁宗天圣五年诏令提到旧时法令规定江南诸路“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⑿。

天圣五年的诏令尽管取消了这种规定,但在皇祐四年的敕令中咱们又能够看到:

“夔州路诸州官庄客户逃移者,并却勒归旧处,他处不得居停。

”⒀按说,我国封建社会后期佃农所受的超经济强制是慢慢有所减弱的,但即便到清朝,咱们还能够看到封建统治者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

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的规定⒁。

道光年间,江苏昆山县立了一块“奉宪永禁顽佃积弊碑”,山阳县立了一块“严禁恶佃架命抬诈霸田抗租碑”,这两块碑文反复申明:

“佃田纳粮,理所应办;

抗欠受比,法所难宽。

”要农人“照依佃纸,扫数全完”,不然“从重惩处,按律定罪”。

后一个碑文还告知咱们,许多佃户因交不起租子,被地主逼得“服卤服毒自缢”,家破人亡,但封建官府却以为这是佃户“坑陷业户”,声言:

“如此恶习,天人共愤,律法难容,应将该佃照依架命图赖,从重定罪,仍行照例比租。

”⒂这两块碑文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封建统治阶级的“律法”,要农人“凛遵毋违”,它把地主和农人在封建法律眼前的地位和关系表现得再明显只是了。

关于这种历史事实,束世澂先生将如何作出说明呢?

若是依照封建统治阶级所粉饰的欺人之谈来明白得,何止地主残害人民是“非法”的,“王子犯法”不也是“与庶民同罪”吗?

封建领主各类暗无天日的罪行又何尝都是“合法”的呢?

西欧中世纪的领主在庄园内的权利表面上也是受到必然限制的,为了麻痹农奴的阶级意识,他们乃至还让农奴以“平等”的一员参加庄园法庭的审判程序。

这种“平等”的价值,不用说是不值一提的。

(二)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自己高作中的很多地址,曾把封建制径称为农奴制,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开创人所考察的封建社会的典型,是中世纪西欧的农奴制。

咱们若是因此便以为封建社会只能有农奴制一种类型,或以为封建社会只能从农奴制这种类型开始形成,这显然不符合经典作家的原意。

本来,“中世纪”一词是16—17世纪人文主义历史家最先采纳的术语,他们以为希腊、罗马的古典文化和自己的时期之距离着一个衰落与野蛮的“中间的世纪”。

这种把欧洲历史区分为古代、中世纪和近代的分期,以后一直沿用了下来。

可是在许多资产阶级历史学者那里,这种分期并无任何确信性的科学意义。

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才第一次给予了欧洲中世纪史以科学的说明,确信中世纪史是封建制度的历史。

在最初提出社会经济形态这一超级重要的概念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写道:

“与希腊和罗马相反,封建制度的进展是在一个宽广得多的地盘上开始的,而那个地盘是由罗马的征服和起初与此有关的农业的普及所预备好了的。

趋于衰落的罗马帝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和蛮族对它的征服,使得生产力受到了极大的破坏;

农业衰落了,工业由于缺乏销路而一蹶不振了,商业停顿或被迫中断了,城乡居民减少了。

在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的阻碍下,现存关系和受其制约的实现征服的方式进展了封建所有制。

”⒃他们所说的封建制度,正是和罗马帝国崩溃以后、日耳曼人占据下的西欧的具体历史条件紧密相联系着的。

因此,在后来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类形式》中,马克思就把封建所有制径称为“日耳曼人的所有制”。

恩格斯在“法兰克”和“马尔克”中,更详尽地论述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成。

他们的这些论述,为咱们提供了一幅西欧封建社会的鲜明的图画,对咱们明白得其他地域封建社会的历史有专门大的帮忙。

可是,既然这些论述是从西欧的具体情形引申出来的,咱们就不该该把它们全看成封建社会的普遍规律看待。

若是把西欧中世纪的样式作为一个框框,用来衡量其他地域的历史,其结果不是会由于机械比附而歪曲了历史真实,确实是会在错综复杂的历史现象眼前弄得惊惶失措。

封建制能够有不同的类型,也确实是说,封建生产关系能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经典作家在他们的高作中是表示过明确意见的。

在咱们上面引用过的《资本论》第3卷中谈到有关封建的统治与奴役关系的一段话下面,马克思就紧接着写道:

“这种不自由,能够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

”⒄决定这种生产关系的本质的,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而不在于对直接生产者统治与奴役的形式。

恩格斯在谈到西欧自由农人的封建化进程时说:

“农人的土地老是变成了地主的土地,在最好的情形下,也要叫农人缴纳代役租、提供徭役,才归还给农人利用。

可是,农人却从自由的土地占有者变成缴纳代役租、提供劳役的依附农人,乃至农奴。

”⒅这确实是说,即即是在西欧,当封建社会开始形成时,也并非像束世澂先生所说的,只有农奴制和劳役经济;

直接生产者既有农奴,也有“缴纳代役租、提供劳役的依附农人”。

束世澂先生以为封建社会初期必然是领主制的缘故是:

“在那时进展的速度超级缓慢,而生产技术又超级原始的情形下,在个体生产与自然经济的统治下,生产关系必需适应生产力进展的需要,不可能不是领主制。

”可是,进展速度慢、生产技术原始、自然经济的统治,这些不都是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共有的特点吗?

怎能由此而得出形成领主制的结论来呢?

束先生又说:

“封建制不可能开始于地主经济,因为一样地主他本身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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