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康合同中文版总18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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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即使是由于船长或船员或船舶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如无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或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的,亦概不负责。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a)运费应按第13栏规定的费率,按所装货物的数量计算以现金支付。

(b)运费预付。

如按第13栏规定运费应预付,则运费视为已挣得,无论船舶/货物是否灭失,不得返还。

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东,否则船东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费预付提单。

  (c)运费到付。

如按第13栏规定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则运费直到货物卸完才视为挣得。

不论(a)款如何规定,如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租家有权在开舱前选择按卸货重量/数量支付运费,且该重量/数量可由官方计量器或联检或理货确定。

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附加2%抵偿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5.装卸

  (a)费用/风险

  承租人负责把货物送至舱内,装船、积载和/或平舱,绑扎和/或加固,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要求并为保护所装货物,承租人应提供并放置所有垫舱物料,船东允许在船上使用所有有用的垫料。

承租人根据本租约负责在卸货后移走所有垫料,并计入装卸时间。

  (b)船吊

  除非船舶无船吊或双方同意并在第15栏中记载不使用船舶装卸设备,船舶应在整个装/卸货物的过程中提供该装卸设备,并提供足够的动力。

所有该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除非由于装卸工人的疏忽,所有因船舶装卸设备或动力不

  足引起的时间损失——根据本租约规定的船吊/温车数量按比例计算——不得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应要求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船员充当船吊/温车司机,如当地法律禁止,则承租人应负责岸上的劳工费用。

船吊/温车司机由承租人负责风险和责任,装卸工人视为其雇佣人员,但由船长监督工作。

  (c)装卸工人损害

  承租人负责装卸工人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除正常的损耗)。

该损害应由船长尽可能快地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和装卸工人,否则承租人不负责任。

船长应尽力取得装卸工人的.书面责任证据。

  承租人必须在航次结束前修复装卸工人所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但如该损害有损船舶的适航则应在造成或发现损害的港口起航前修复,所有额外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时间损失按滞期费率由承租人支付给船东。

  6.装卸时间

  (a)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天/小时数内装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天/小时数内卸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b)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总的连续天/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c)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中午12点之前(包括12点)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起算;

如通知书在12点以后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

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

如未指定则递交给18栏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

在卸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收货人,如未知,则递交给19栏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

  如船舶到达装/卸港而无泊位,则船舶有权在到达后在办公时间内递交通知书,无论检疫与否,无论清关与否,且如船长保证船舶在各方面均准备完毕,如已靠泊并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一样,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开始计算。

从等泊位置移到装/卸泊位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

  如经检验发现船舶未准备就绪,从发现之时起至再次准备就绪的时间不得计入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6栏。

  7.滞期费

  滞期费用由承租人按第20栏中规定的每日费率,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计算,按日支付,并在收到船东的发票后支付。

  如未按上述规定支付,船东应给承租人书面通知其在96小时内支付,如仍未在此期限内付清,且如船舶在装港,则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中止本租约并向其索赔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8.留置权条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和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为取得该笔收入所

  花的费用而对货物和该批货物的转租运费有留置权。

  9.解约条款

  (a)如船舶未能在第21栏规定的解约日做好装货准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b)如船东预计虽谨慎处理仍无法在解约日前准备装货,则应立即通知承租人其预计准备好的日期,并询问是否解约或同意新的解约日。

  承租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48小时内宣布,如承租人未行使其解约权,则本租约视为修改如下:

船东在通知中宣布的准备完毕日期后的第七天为新的解约日。

  (c)(b)款规定只能适用一次,如船舶再次延误,则承租人可选择按本条(a)款解除本租约。

  10.提单

  船长或如船东给其代理书面授权后由船东代理,按所呈上的1994年版“CONGENBILL”格式在不损害本租约的利益下签发提单,给承租人一付本。

如承租人所签发的提单加重了船东在本租约下的责任和义务,则应向船东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11.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如有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相撞,则本船货主应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所受的一切损害或所负一切责任给予本船承运人赔偿,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害或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或该船舶所有人付与上述货主所受灭失或损害或其提出的任何要求的数额为限,并由他船亦即非本船货物所有人所载货物的船舶作为其向所载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分,将其冲抵,补偿或收回。

  上述规定在非属碰撞船舶或物体,或在碰撞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主管人,在碰撞,触碰,搁浅或其他事故中犯有过失时,亦应适用。

  12.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

  共同海损按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其任何修订版本在伦敦进行理算,除非22栏另有规定,即使共同海损费用是由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货主还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数额(参见第2条)。

  如共同海损根据美国的法律和实践进行理算,则适用如下条款:

“如果在航次开始以前或以后,由于不论是疏忽与否的任何原因而引起的意外,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契约或其它规定,承运人对此类事件或其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承运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关于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或特殊费用,如救助船舶为本承运人所有或经营,则其救助费用应当犹如该救助船舶系第三者所有一样,全额支付。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认为足以支付货物方面的预计分摊款额及其救助费用和特殊费用的保证金,如有需要,应由货方,托运人,收货人或货主在提货之前给予承运人。

  13.税收和使费条款

  (a)关于船舶——船东支付所有对船舶征收的使费,费用和税。

  (b)关于货物——承租人支付所有对货物征收的使费,费用和税。

  (c)关于运费/承租人支付所有对运费征收的税,除非第23栏另有规定。

  14.代理

  在任何情况下,装货港和卸货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代理人。

  15.经纪人费用

  经纪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运费,亏舱运费和滞期费,以第24栏所规定的费率,支付给第24栏所指

  定的当事人。

合同不履行时,由责任方向经纪人至少支付按估算的运费确定的佣金的1/3,作为经

  纪人所花费用和工作的补偿。

在多航次情况下,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议。

  16.普通罢工条款

  (a)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启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

如承租人未在24小时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舶所有人必须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揽运其他货物。

  (b)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内未能解决时,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到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示船舶驶往一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和危险的安全港口卸货。

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发出。

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船舶应和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c)除了上述规定,承租人和船东对任何罢工或停工而无法或影响货物装卸所引起的后果均不负责任。

  17.战争风险(Voywar1993)

  

(1)本条定义

  (a)“船东”指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实际承运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或船长。

  (b)“战争风险”包括任何实际的或预料的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内战,内乱或革命,破坏活动,海盗行为,侵略行为,敌对或恶意行为,封锁,或任何个人,团体,侵略者,政府,交战国或组织宣布为封锁的任何行动(无论是针对所有船舶或某一船旗的船舶,或针对某种货物或船员),且根据船长和/或船东的合理判断,可能或似乎或将对船舶,其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构成危险。

  

(2)如在船舶开始装货前的任何时候,根据船长和/或船东的合理判断,发现履行合同或任何部分合同将使船舶或船长和船员后货物在航次任何阶段遭受战争风险,则船舶所有人有权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或拒绝履行部分合同。

如果该租约规定了装卸货物港的范围,且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将使船舶,货物,船员或其他船上人员遭受战争风险,船东应首先要求承租人指定在范围内的其他港口,仅在承租人收到该要求48小时后仍未指定安全港时有权解除租船合同。

  (3)无论在开始装货后或在卸货结束前的航行的任何阶段,根据船长和/或船东的合理判断,发现船舶,货物(或部分货物),船员或船上其他人员将遭受战争风险,则不能要求船长继续装货或继续航程或部分航程或签发提单,或通过

  任何运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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