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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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
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
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
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
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
有关矿领导、安监科、辅助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
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
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⑵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
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
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⑵确定事故责任者;
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⑷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榆林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⑴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
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
负责人、事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者、参
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及科室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⑴事故现场人员及分管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
故发生全过程;
⑵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⑶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
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
⑷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⑸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
故善后事宜作安排。
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
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
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
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
故发生后
2
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榆林市安全监察分局。
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
实施,安监科负责监督落实。
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监科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
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
13、严格按照《煤矿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规定要
求进行统计上报。
上报工作主要由安监科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以及基本建设事故统计上报。
原煤生产事故:
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
中发生的事故;
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
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
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
风、通风、排水、供电、调度通讯、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
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
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
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
亡事故。
16、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⑴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榆林市安全监察分局。
⑵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
18、工伤后
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
上月报表
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
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
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
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
生产事故。
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
门统计。
20、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矿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
案。
⑴本矿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⑵矿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
的伤亡事故。
⑶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⑷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如冰雹、地震、
龙卷风等。
21、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
位按本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
23、发生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
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报榆林市煤
矿安全监察分局分局。
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
结报告。
24、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
下发新规定时,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陕西腾辉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
2017
年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
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8
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
3
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50
吨(含
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区停止生产;
(6)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及以上;
(7)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
万元;
(9)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7
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
天以上;
(10)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
(11)3
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13)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
小时以上‘
(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小时以上,但不足
小时或采区停工
小时以上,但
不足
昼夜;
(2)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万元以上但不足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6)全矿停电
6
小时以上;
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4
小时以上至
天,
(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因水灾迫使一个工作面停止生产;
(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0.5-2
(3)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
1-4
小时;
(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5)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0.1-2
(6)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
小时及以上;
(7)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
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人以上(含
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2)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3)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4)3
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点事故;
(5)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6)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7)水或煤水使
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8)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
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2)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3)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4)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5)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6)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7)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8)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
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
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
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
矿调度室汇报。
自发生事故
10
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
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
准备好人车及罐笼,保证运输畅通;
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
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公司及工会。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
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
30
分钟内报告公司
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
凡是需要立即
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
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