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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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合作多赢的良好发展格局。

三、申办条件

申办乡村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要求。

应在规划确定的保留村、乡村振兴示范村,以及郊野公园、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重点发展区域等地区。

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附近开设民宿。

(二)经营主体要求。

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

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

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用作乡村民宿经营。

(三)经营用房要求。

乡村民宿用房须为独立式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权属合法清晰,并符合《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四)建筑安全。

乡村民宿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房屋质量安全责任。

建筑结构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

在设计、修缮及改造时,应遵循城乡一体化要求和建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开展修缮和改造,建筑用地范围和合法建筑面积应保持不变。

鼓励民宿的经营业主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五)公共安全。

乡村民宿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号)的规定,配置必要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等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六)生态环境。

乡村民宿应综合考虑所在地环境容量,加强排污纳管、污水处理等设施配备建设,确保达标规范排放。

落实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配齐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全面消除经营区域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及零星乱设摊、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七)从业人员。

乡村民宿经营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八)诚信经营。

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餐饮等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

四、工作组织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农业农村委、公安嘉定分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嘉定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乡村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决策以及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等,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二)建立联合审批机制

按照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建立由工作组办公室牵头,农委、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核验小组,实行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形成联审意见。

对取得联审通过意见的经营主体,各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办理相关证照。

五、申办程序

乡村民宿符合申办条件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经营主体按以下程序申办:

(一)提出申请

民宿经营者提出申请(详见附件),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街镇,民宿申请所在街镇通过实地踏勘,对民宿选址的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及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签署意见,提交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组办公室。

(二)审核审定

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核验小组实地核查、集体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整改要求;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联合审定书面意见(详见附件)。

(三)证照办理

取得联合审定通过意见的乡村民宿经营者,凭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材料在有效期内办理相关行业许可经营证照。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由民宿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备案。

由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临时备案。

.上海市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实行备案制。

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及通过技防验收的乡村民宿申请人,到所在地派出所进行乡村民宿备案。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采取告知承诺制,由区卫健委依法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在上述证照办理齐全且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民宿业经营活动,并确保经营期限内严格按照承诺内容经营。

若出现无证无照经营,一律取消在嘉定发展民宿资格。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街镇按照法定职责,对涉及公共安全事项的,落实好日常监督管理及属地监管责任(详见附件),开展执法检查、协同监管,规范乡村民宿经营。

建立并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对违反法律法规、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要及时查处。

(二)加强镇、村属地管理职能

街镇加强区域范围内的乡村民宿规划执行、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特种设备、村容村貌、建筑质量等监管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发现与处置。

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符合村级治理要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督促下,遵守村规民约,维护邻里友好和谐。

七、保障措施

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全区美丽乡村建设和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与郊野单元(村庄)规划相衔接。

引导开发高品质民宿项目,打造民宿集聚区,完善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八、其他

.乡村民宿新业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

.嘉定区乡村民宿申请表

.嘉定区乡村民宿联审意见表

.关于乡村民宿事中事后的监管

附件

嘉定区乡村民宿申请表

日期:

年月日

经营主体名称

或经营者姓名

经营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营主体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手机号

民宿

名称

房屋客房数量

房屋权利人姓名

房屋权利人手机号

用房

情况

位于镇村号,楼层,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造竣工时间年月。

附宅基地证明材料。

申请

要求

经营主体承诺

本单位(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不违法搭建,自愿承担动拆迁等一切潜在风险和损失,处理好邻里关系,并严格按公安、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管、税务、旅游、劳动、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经营。

若有违反,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置结果。

因民宿功能及经营需求增加的建筑不作为未来房屋动拆迁的权力。

签名及盖章:

年月日

房屋权利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意见:

.自愿出租;

.已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途径。

(签字、盖章)

所在村委会意见:

.已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同意作为乡村民宿经营场所。

所在镇意见:

.已经乡村民宿所在村委会同意;

.符合本镇发展总体规划及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的区域发展要求。

(盖章)

注:

本表一式五份,由乡村民宿经营主体、房屋权利人或宅基地使用权人、村委会、镇政府、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各留存一份,并作为申请相关许可材料之一。

嘉定区乡村民宿联审意见表

编号:

民宿名称

法人代表或

经营者姓名

从业人数

联系电话

是否提供正餐

□是□否

房屋产权

□自有

□租赁

房屋建面

(平方米)

楼层

客用房间数

客用床位数

餐桌数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及签字:

 

公安治安支队意见及签字:

消防部门意见及签字:

卫生部门意见及签字:

环保部门意见及签字:

会审结果:

嘉定区乡村民宿发展协调工作组办公室

(盖章)

本表备案后由乡村民宿经营主体、村委会、镇政府以及有关审批部门分别留存,并作为申请相关许可材料之一。

关于乡村民宿事中事后的监管

一、公安(治安)

.不间断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民宿的旅客登记信息是否正确、完整。

.属地派出所每月对民宿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

具体检查:

是否落实了旅客住宿、访客登记上传等制度;

是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前台从业人员是否考试合格后上岗;

监控录像布点到位、图像清晰,录像资料保存日;

发现可疑人、物是否及时向属地派出所报告。

.分局组织警力对民宿进行不定期抽查及交叉检查。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联合检查。

.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罚款或拘留。

.违反住宿、访客登记等制度的,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内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消防

.将民宿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公安派出所每年对民宿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检查。

单位消防责任的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配置齐全并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通畅、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其他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支队组织人员对民宿进行不定期抽查和交叉检查。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配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被占用的,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单位或个人处罚款。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消防设施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场所进行查封。

.违规进行明火作业、违法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过失引发火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拘留。

.电气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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