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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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
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有上网游戏、炒股、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情况,更不得随意旷工、擅离职守。
上班时间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讲明去向及所需时间。
2、考勤登记。
上班时间实行头脸扫描签到制度,坚持每个工作日上午8:
30以前进行头脸扫描签到,过后视为迟到或缺勤。
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时,应事先在委机关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查。
3、考勤通报。
由委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事务,每月月初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公布。
4、考勤处罚。
未经批准,每迟到、早退1次各扣50元,旷工1天扣10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给以经济处罚的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
上网聊天、看电影、购物、玩游戏、炒股票等,被暗访组通报者,扣发当月下乡费。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请销假制度
1、请销假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请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休假等一律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审批表逐级报批并报委机关办公室备查。
2、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班子成员请假由主任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
3、销假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时返回,并立即向准假领导销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到委办公室补办手续。
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4、处罚。
全年请事假(冲减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旷工10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终第13个月工资奖励。
三、各类休假规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请事假累计天数冲减全年公休假天数。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员患病,经医生诊断,为恢复病人健康提出休息养病建议(即病假证明),给予患病者休息养病的假期。
3、婚、产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
婚假一般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婚假再增加15天;产假是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
正常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30天,难产增加15天。
4、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丧假3天,省外6天,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照顾本人及家庭生活,调解或解除工作人员工作疲劳给予的假期。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休假天数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