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守库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作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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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安全责任人评先受奖、晋级晋职中,实行一票否决权。
第二章营业期间
第六条营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营业期间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第七条加强柜面监督,坚持双人临柜,认真做好防盗、防抢、防诈骗等工作。
第八条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岗,首先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检查各类自卫武器是否有效到位,灭火器材是否在柜台内的合适位置,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第九条从库房取出钱箱或收到押运员送来的钱箱后,要立即送入营业室柜台内,关好柜台二道门及后(侧)门。
第十条在办理现金收付、记账或电脑操作时,要注意观察存取款人的神态、言行举止,发观异常情况时应提高警惕,作好防范准备。
第十一条营业期间收取大量现金后,要及时入库(保险柜)或上解,不得放在办公桌上、柜面上或其它显眼且不安全的位置。
第十二条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饮食用品。
第十三条营业期间进出尾随门或后门时,应先观察外围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进出时不论时间长短都要随手关门反锁。
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并防止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
接待外来业务人员应在与营业区域相隔离的会客厅或其它室内进行。
第十四条出纳员、有关会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不得随意交与别人。
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退出操作界面,锁好柜员卡、现金、公、私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
要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保管好钥匙。
第十五条营业期间遇到上级和公安部门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时,必须有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应确认在非挟持的情况下),证件齐全,才可以接待,否则不得开门受检。
第十六条营业室外周围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凡非针对信用社的,营业员均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外出,必要时先将现金等重要物品锁好并关闭大门,待查明情况后再继续营业。
第十七条营业终了,营业厅应进行清场,关闭前后门方能清点现金,轧帐。
必须将所有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不准将个人的存折、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物等物品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属于“三不留”支行或分理处等网点,下班时应将保险柜门打开,取走钥匙。
第十九条不得让其他营业网点的人员以“同系统,一家人”的理由无故进入营业室内,因工作关系需入内的要征得支行负责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营业前,运钞车到达后,应在押运员的保护下才能将款箱从车上取下并在押运员保护下将款箱拿进柜台内;
营业终了,运钞车未到前不得开启边侧门,在没有押运人员的情况下,不得将待运的现金等物品拿出保险柜或柜台外面,应等押运人员到位后才能取出办理交接手续,对不认识的取箱人和押运员不予办理手续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领导。
第二十一条要按上级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和使用计算机。
第二十二条营业员办理业务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支行或分理处在办理各项往来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内容审查、复核凭证,认真做好查询答复工作,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
(二)委托支行签发汇票时,应要求由开户单位在支行预留印鉴、名章之一的有关人员(或单位指定财会人员)前来办理,必要时须查验身份证。
对非预留名章人员(或单位指定财会人员)来办理的,除查验工作证、身份证外,还应以电话(并确信电话是开户单位的)与有关单位联系核实。
对非开户单位人员(持现金者除外)一律不予办理签发汇票业务。
(三)解付汇票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解付或转汇个人汇票必须由本人亲自持票及凭其本人身份证办理。
(四)联行信件、K类电报必须指定专人寄发,办理邮件发送业务时须持邮局核发的证件供其查验,寄发上述邮件均采取记账方式付款,不得用现金支付。
(五)为单位开立账户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和重要凭证使用规定屡教不改的单位,应取消其账户,追回剩余的票据。
(六)支行、分理处要与开户单位按规定及时对帐,查清未达账项,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七)印制、领缴、运送、保管、出售、收回、销毁各种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专簿登记,实施责任监督。
(八)加强技术防范,提高鉴别票印真伪能力,有条件的要逐步增设先进的票据检测仪器设备。
(九)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如发现假票,假证或其他诈骗犯罪活动线索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
第二十三条营业员处置特殊情况的要求:
(一)营业时,工作人员(含保安员)对本营业室负有安全责任,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密切配合,临危不惧,正确使用自卫武器,遏制歹徒行凶作案。
(二)发现持假票、假折、假钞和冒领存款者时,应沉着、冷静、不能打草惊蛇,要以某些理由稳住对方,然后及时告知领导和有关人员捉拿案犯,必要时可按动联网报警开关。
(三)当犯罪分子持凶器作案时,全体营业人员要团结一致,利用各种武器进行反击,并按动报警开关寻求外援,合力制服罪犯。
(四)当犯罪分子持枪抢劫作案时,营业人员必须保持冷静,须按“先周旋、后藏身、再报警”的程序处理,灵活机智地与歹徒周旋,分散罪犯的注意力,处于有利位置的人员要隐蔽地按动“110”报警器开关,此时,禁止使用应急报警器。
并密切注意歹徒的动向,趁犯罪分子不备时迅速藏于柜台之下,取出自卫武器,作好防范准备。
(五)犯罪分子闯进营业柜台内时,应与其周旋,以寻求报警反击的最佳时机,如无周旋可能,有关人员应迅速按动应急联网报警开关并大声呼喊,其他人员注意保护出纳员锁好现金,并机智勇敢地应付各种情况,寻找机会反击犯罪分子。
反击时要出其不意,快、准、狠、力求一击见效。
(六)营业人员在应付上述几种案件时,要着重注意观察犯罪分子的相貌、口音、衣着、持何种凶器等特征。
如罪犯中途逃跑,营业员一般不要外出追击。
第三章守库期间
第二十四条凡设有金库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守库值班,严格执行双人以上守库值班制度。
第二十五条守库员必须按时或提前到达守库岗位,必须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作好内部巡逻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守库员不得对外泄露守卫目标的位置、结构、防范设施和值班情况。
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班次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交接班和晚间上岗时先检查保卫区域内环境有无异常情况,是否关好门窗、落好窗帘,电视监控和报警器的技术状况是否良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专职守库人员必须与协助守库(住宿)人员实行分室住宿。
第二十八条守库人员必须熟知公安机关报警电话号码,有关领导电话号码和联防单位电话。
值勤期间不得饮酒(含值勤前5个小时)、不得进行与值勤无关的其他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让与值班无关人员进入或留宿。
第二十九条值勤时防卫器械应放在取用方便的位置,报警装置、通讯器材、消防器材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三十条值勤期间严禁随意开启外围门。
守库点周围不论发生何种非侵害信用社安全的事情,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外出参与。
但必须立即打电话通知公安部门或联防单位派人处理。
第三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时,必须有守库人员认识的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确认非挟持的情况下,方可开门,否则不管对方出示任何证件或提出任何理由,都不准开门受检,同时做好情况记录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守库员不得接触库房、尾箱库(柜)钥匙,不得随意触动营业室内的各类物品。
第三十三条不准将守库用的各类自卫武器带出守库地点转作它用。
第三十四条按照守库值班登记簿的内容、程序认真填写情况记录。
接班人员未到位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不允许出现任何情况下的空岗情况。
第三十五条守库员处置非常情况的要求:
(一)守库员的职责是保护守卫目标的安全,在遇到不法分子侵袭时要机智勇敢实施正当防卫。
(二)当遇有外人前来借口找人、找电话,寻找物品等情况时,守库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开门接待或外出,如有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或临近联防单位。
(三)当有人自称是上级或公安部门前来进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时,要提高警惕,一人做好警戒,一人选择有利位置与对方问答,不开门,通过观察窗口或闭路电视,观察对方的人数、衣着、面目特征、口音、举止动作等,如无本单位领导陪同或发现领导被胁迫等情况可疑时,一律不准开门受检,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到报警信号或发现异常等可疑情况时,守库员应立即持起武器,互相联络,不要开灯,在安全范围内通过嘹望孔、电视监控设备或其他方法观察情况,作出判断,但不能开启守库室大门出外检查。
(五)发现犯罪分子正在撬门或破窗时,守库员要相互联络作好防范准备,同时按动联网报警开关并打电话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援助,必要时按动防抢报警开关或大声呼喝,及时制止犯罪分子的作案活动。
(六)发现犯罪分子已经破门或破窗进入守卫区域时,应立即作好战斗准备并按动联网报警开关,求取外援。
(七)如发现电线、电话线、报警器线路遭破坏且情况不明时,守库员要坚守值班室,不开门外出,并立即对外大声呼喊或采用其他通讯设备进行报警。
(八)上述几种情况下,如罪犯分子终止犯罪逃跑时,守库员不要外出追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提供详细发案情况。
(九)守库员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能惊慌失措,要沉着冷静,充分利用各种防范设施和自卫武器,先判明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付方法,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章押运期间
第三十六条执行任务时必须坚持防弹汽车押运、双人武装、同出同归,严禁单人徒步或用自行车、摩托车等无安全条件保证方法运送款项。
第三十七条严守押运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数量、线路、人员、车型等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和电话中谈论押运事项。
第三十八条运钞时要着装整齐,穿防弹衣,戴钢盔(司机开车可不戴)。
运钞前对枪支弹药进行检查,备好持枪证及有关证件,确信各项准备工作符合要求后才能出车。
第三十九条每一车为一个小组,指定一名组长负责,明确各人的具体分工和职责,以应付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对车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足油料,提前3-5分钟到达装款地点,坚持“车等款”,严禁“款等车”。
第四十一条执行任务前发现不安全因素,应暂停执行任务并及时报告,执行任务中发现有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要及时坚决纠正。
第四十二条押运车辆不得搭乘无关的人员,不得运送危险物品和其它违禁物品,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行车路线,途中不准做一切与押运无关的活动,值勤时严禁饮酒(含值勤前5个小时)和打瞌睡,不得私自调换押运人员。
第四十三条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期间,要锁好车门车窗。
将车上通讯器材置于工作状态。
第四十四条确认是公安交警人员检查时,可出示有关证件,但不允许上车检查押运物品,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拦截和检查押运车辆。
第四十五条当运钞车停靠营业网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