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思考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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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康采恩,即关联企业-一个表示对若干法律上独立的企业进行集中管理的术语。
其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法律上独立之企业相互间有联合关系。
在日本法律中,虽然关联企业没有出现在基本法律中,但在其财务诸表规则中却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该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
一方公司实质上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50%以下的表决权,并通过人事、资金、技术和交易等手段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方针者为关联公司。
该财务诸表规则第8条第5款规定,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政府报送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财务报表报送公司是关联公司时,与其有关联的公司都叫做“关系公司”。
换言之,关系公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所谓关联公司的统称。
我国台湾地区接受并使用了“关系企业”这一表示统称的概念,并且在使用上与日本的使用意义也是一致的。
学者使用“关系企业”一词作为具有母子关系、参股关系之企业联合的统称。
立法也径直以“关系企业”作为其关系企业法的正式名称。
关联企业,在我国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该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如何界定上述“关联关系”成为认定关联企业的关键,也是解决关联企业避税问题的前提,是实际操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具体来讲,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2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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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当前,关联企业避税问题已成为客观现实,而且手段不断翻新,日益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
归根结底,企业相互间的关联关系、私法赋予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种自由与权利、税法自身的空白和漏洞以及税法间的法律冲突三者共同为避税行为提供了可选择的法律空间,使其成为可能。
那么,何为避税,其性质如何?
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有哪些?
笔者作如下探讨
避税行为及其性质
避税,目前无统一定义。
有的学者认为:
“避税通常是指纳税者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
“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利用税法漏洞、缺陷和一定的手段,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的经济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纳税义务人以明显不合常规的安排,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是避税。
关于避税行为性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给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
“当税收法律存在着一种可能,即应纳税义务人能够对其纳税地位作出选择时,应纳税义务人在他成为纳税人时就选择税负担的最小化”。
由于其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故是合法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实质是,“滥用税法以外法律所赋与之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以规避税法”是不合法的。
这里的税法以外的法律,主要指民商法。
认为,“法律事实形成自由之滥用者,在相当程度上,对依相当法律事实而负担租税,本具有预见可能性与可计算性。
”“纳税义务人主张,依其所选择之私法形式应无课税要件之适用;
但依其实际经济效果,则应分担之法定税负、始属正当”。
“税法不问私法上之表面形态,税法不问私法上表示为何,只关心私法上当事人表示后所生之经济效果。
税法要求者,非偏离法律之经济观察法,而是符合法律诚信之税法观察法,税法之解释,应不拘泥于当事人之私法形态,依合乎法律诚信之负担事由课税。
”强调对税法的理解不应拘泥于字面,应从整个法律体系、立法目的去阐释。
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其实质是滥用私权规避公法上的义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危害很大。
关联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从理论上讲,关联企业有涉外关联企业和国内关联企业之分,但它们都存在着避税的可能性,且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
其中,前者避税的手段和方法更为隐蔽和复杂,更具有典型性。
外方通过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
1.高价进、低价出,转移企业利润;
2.抬高进口设备价格,虚增固定资产投入,进行税前避税;
3.外方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故意提高工程报价,从中获利,少缴税款;
4.从境外关联公司贷款,通过支付高额利息转移利润,从而有效避税;
5.延长资本期限,却按名义值分享利润;
6.虚增费用,转移利润;
7.将专有技术转让费转移到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所得税;
8.在工程承包中通过将劳务费用向材料款转移以扩大扣除额、包工包料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别订立等隐蔽手段,逃避纳税;
9.采用推迟获利年度法、划整为零法等重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
10.推迟偿还债务,控制利润;
11.弱化股份投资,增加贷款融资比例;
12.利用国际税务协作的漏洞避税等等。
三、关联企业避税的危害及其法律对策
关联企业税避的危害
关联企业避税危害巨大,其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具体来讲
1.避税造成大量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影响国家的财政能力。
同时,由于其负面的示范效应,会使更多的企业从事避税行为,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2.避税造成企业之间实际税负水平的巨大差异,有悖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3.外商投资企业避税损害中方权益,侵犯了我国的税收主权,造成我国投资环境不良、投资回报率低的假象,影响我国声誉和外商来华投资积极性。
关联企业避税的法律对策
针对关联企业避税,一方面要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使其无隙可乘。
另一方面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从外部加以规制。
1.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
在国外立法方面,德国租税通则第42条规定:
税法不得因滥用法律事实之形成自由而规避适用。
滥用者依与该经济事件相当之法律事实,成立租税请求权。
对避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目前,我国在立法方面对什么是避税,认定与规制避税行为的基本原则等,尚属空白,亟需填补。
笔者建议:
设立专门反避税条款,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立法。
对避税行为定义、规制作出概括性规定,同时列举经常运用的避税手段和方法及其法律制裁,尽量缩小避税的机会与可能。
从而为具体的执法活动提供依据,有效地遏制避税行为。
对原有立法进行修改、完善。
如,对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减免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改为“从投产或营业年度起”,缩短亏损结转年限。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五年。
此规定显然太长,建议修改为三年;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
对老企业假冒新办企业骗取二次减免税待遇等情形,加强监管,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办理开业登记等等,尽量堵塞法律漏洞。
2.加强税收征管
扩大税务稽查队伍,从人员和组织上保障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方面加强对现有人员在岗培训,另一方面为提高队伍素质,实行考核、竞争上岗制度。
适当调整现行征管模式中税务机关的分工组合,强化税务检查。
强化纳税人全面申报义务和举证责任。
纳税人应依法申报应税事项,不得隐瞒和遗漏。
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负有举证责任。
对于有形财产的购销,需提供关联企业间其交易的商品的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资产对商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
对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需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
对于提供劳务,需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
对于融通资金,需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对有避税嫌疑的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审计。
一般可包括:
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长期亏损的企业;
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范的企业;
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
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
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通过案头审计、现场审计、国内异地调查、价格信息的查询与调阅、境外调查等手段,核实其应税事项。
大力推广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使其能够覆盖税收征管全过程。
从税务登记的建立、纳税申报的处理、税款的收缴与核销、中止申报与滞纳的催报和催缴,到税务检查对象的筛选以及有关纳税人各种资料、信息的查询等均通过计算机处理。
统一、合理选择先进而又实用的机型,优化工作主机系统的设置方位。
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积极而又适时地实现与工商、金融、海关、外贸等部门的联网,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为查处避税行为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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