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史作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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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职能2、立法职能
英国的文官制度
1、录用---公开考试、择优录取2、考核、晋升、奖惩3、工资与退休福利特点与作用:
1、英国文官,不得参与党派活动,不与政府政务官员共进退,他们是“中立”的,是超党派的。
2、他们只要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是不能被轻易免职的。
3、国家几乎所有的重要议案、法令、文件,都是高级文官起草的。
4、他们始终保持着政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总统共和
总统制是共和制特有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
有行政权并担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还是政党领袖,主要立法者和首席外交官,拥有许多重要的政治权利。
自1787年制定民主宪法后,总统制作为美国政治民主化的实践模式,便走上了稳定、和平发展的轨道,并在200余年的政治民主化过程中基本上没有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总统与内阁制之间有明显的不同。
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分开。
美国总统独立于国会,只对全体选民和宪法负责,因此,总统事实上已成为美国政治权利的中心。
各国国会职权
英国
下院的职权:
立法权:
是议会的主要工作。
经过“三读”程序。
监督权:
询问和质问、批准条约权利、倒阁权、财政监督权贵族院的职权和作用搁延否决权、司法权
美国:
主管美国在全世界的大使和领事;
主管美国一切涉外官员和事务;
协助总统与外国商谈和签订条约与协定,安排总统接见外国使节;
为总统的对外事务和对外政策提供咨询和选择方案
第四章 法国政治制度法国:
第五共和国赋予议会享有:
立法权、财政监督权和行政监督权,此外还有某些任命权、宣布12天以上戒严令的权力等等。
从这些规定看,议会似乎拥有很大权力,但在第四共和国时代,上、下两院权力悬殊较大,下院权限很大,几乎独揽立法大权,第五共和国宪法赋予上院不少的立法与政治权力,对下院起到制衡作用。
第四章 法国政治制度
依宪法规定,上、下两院议员均有提出法案的权力,但财政法案须先交国民议会。
若两院对议案发生分歧,则两院联席会议协商通过,如:
两院联席会议仍不能获得一致,则政府要求两院再进行复议,然后下院对该议案作出最后表决,总之,国民议会比参议院享有更多一些职权,因此,地位也相应更重要一些。
第四章 法国政治制度
在第五共和国以总统为权力核心的政府体制下,议会权力大大削弱。
在立法方面:
议会的立法权往往受到总统的干预。
在监督权方面:
弹劾和倒阁都是监督权的重要手段。
议会立法权往往也受到政府的干预,宪法规定,政府享有立法创议权和修改宪法的建议权,还可以就某些问题向总统建议举行全民提票,宪法规定,法律提案属于政府和议员,而政府在这方面地位要优越。
综上所述,第五共和国的议会权限受到很大削弱,从形式上看,宪法规定法国实行
是议会制,政府对议会负责,实际上是半总统制。
第四章法国政治制度五、司法制度
1、法国司法制度的渊源
在法国“三权分立”的体制中,传统上是行政、立法对司法的干预和制约。
而不是
司法对立法、行政的干预和制约。
这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
法国大革命前司法权力直接被贵族掌握。
他们为维护自己
的权力,竭力利用司法权争夺行政和立法的权力。
德国:
联邦议院是联邦德国最高立法机构,主要职权是制定和通过法律。
联邦议院有权选举和撤换联邦总理,可以对政府提出“建设性不信任案”。
联邦议院通过联邦大会参与选举总统,并通过一个12个人组成的委员会参与选举
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级法院法官。
联邦议院对政府拥有监督权,主要表现在通过政府预算或对联邦官员的“质询”来监
督联邦政府。
联邦议院拥有批准联邦政府同外国签订国际条约的权力。
对联邦总统蓄意损害“基本法”或其他法律行为进行弹劾。
2)联邦参议院的职权
立法创议权;
立法审议权;
对政府监督和强制;
参与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高级法院的选举;
有权对总统提出弹劾。
意大利:
、议会两院---众议院和参议院议员和议员选举
议会两院的职权和组织机构职权:
共同的立法权、预算批准权
对政府监督权、对总统的选举权和弹劾权。
瑞典王国瑞典:
议会拥有广泛的行政监督权,这是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
职权:
负责审查政府大臣履行职责和处理内阁事务的情况;
建设性不信任等;
瑞士
联邦议会职权:
立法、财政预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
荷兰
议会为:
第一院和第二院组成。
第二院议员为150名,任期6年,三年改选一半。
国民直接选举产生。
拥有立法
创议权和对议案的修正权。
第一院为75名,任期四年。
省议会选举产生。
无立法创议权和对议案的修政权。
仅有对议案的赞同和否决权。
议会最重要的职权是对政府的监督权。
议会还拥有对政府官员的弹劾权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权。
日本:
立法及法案倡议权监督财政权监督行政权监督外交权对司法监督权
美国两院的职权
美国宪法规定:
“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组
成的合众国国会”,据此,美国国会享有的主要权力是立法权。
现在国会对于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对于人民生活各个方面以及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
方面,都拥有广泛的立法权。
但也受到法院和总统及宪法明文规定的限制:
国会不得征收出口税;
不得制定公民权利剥夺法案;
不得授予贵族头衔;
不得侵犯洲的保留权利;
不得侵犯权利法案所保证的各项公民的自和权利。
监督权
政府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同时它也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所以,政府必须接受国
会的监督,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力是立法权派生出来的权力。
财政权:
即对国家财政预算和财政支出进行审核监督以及拨款的权力——已是
国会的一项当然的重要权力。
质询权:
国会既然拥有行政监督,就拥有调查权和对政府官员质询权。
任命批准权: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总统提名任命的部分官员须征询参议
院的意见和经参议院的批准。
弹劾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会有权对犯叛国罪、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的
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进行弹劾,其弹劾的决议众议院以多数罪通过。
立法否决权:
始于1932年,即国会对法律的某一条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以两院共同决议或一院决议,甚至一个委员会的决议否决该项行动或规章。
(8)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规定:
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税金、关税、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
有权以合众国的信用借款;
有权铸造货币,确定度、量。
衡;
有权设立邮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有权制定法律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的专利权;
有权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有权宣战,有权招募陆军、建立海军、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等等。
驴象之战
19世纪70年代,在美国的《哈波斯周刊》上,曾先后刊登了政治漫画有托马
斯、纳斯特的两幅漫画,分别以长耳朵的驴和长鼻子的象比喻民主党和共和党。
后来,他又在一幅里画了象和驴在压翘翘板,比喻两党竞争夺总统席位的情景。
后来驴、象逐渐成为民主党和共和党的党徽的标志。
驴象之战成了美国两大政党竞选总统的形象描绘。
美国其他各党
利益隼团
利益集团是指那些基于共同利益和要求而组成的社会团体。
利益集团可分为两大类:
特殊利益集团和公共利益集团。
特殊利益集团:
是为追求特殊利益而建立的,如工
业利益集团、商业利益集团和某些基于行业或职业利益所建立的集团。
公共利益集团:
为维护杜会普遍的公共赳益而建立的集团,如环境保护协会。
消费
者利益保护协会与维护和平组织等。
一些学者把它称为“国会的第三院”、“美国会的第四种势力’,并把美国政治称之为“利益集团政治”。
压力集团不同于政党,政党通过对公职人员的提名和竟选,直接控制政府。
压力集团并不直接提名公职候选人,并不直接谋求控制政府。
压力集团只是参与政
治过程,影响公共政策,借以维护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某些共同利益。
其活动领域和方式是:
积极支持某些候选人进行竟选。
对议会施加压力和影响,阻挠议会通过或不通过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
对政府部门亦施加压力和影响,使之在行政决策、人事任命、计划实施上都
能符合自身的利益。
第四章法国政治制度
3、法国1791年宪法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
宪法规定,法国的政体是按分权原则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
主权属于国民,法国的
宪政是代议制,代表就是立法议会和国王。
立法权委托给人民自选出的暂时性的代表所组成的立法议会,行政权委托给国
王。
君主立宪
第四章法国政治制度
自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