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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为获取麝香而存在了几十年的毁灭性盗麝,漫山遍野的猎套,已使这一物种在中国锐减了95%,可以说在经济上已灭绝;

肉苁蓉的大面积采挖,国家不得不将其列入保护名录。

再一个就是动物福利和权利问题,主要是针对圈养繁殖动物的活动,认为有些圈养设施不能满足动物的必要福利需求,卫生条件不符合标准,对动物有虐待现象。

对中国批评最严重的就是养熊业,尤其是认为活熊采胆汁极不人道,一些差的笼舍条件是虐待熊。

第六是贸易监管困难,特别是国际贸易。

对于海关、检疫、卫生和药品部门,由于缺乏或根本没有中药知识,加之标签、说明和成分名称的非标准化,致使监管难度极大,导致一些国家的权利部门对中药进出口提出苛刻要求,或以偏盖全而全面否定。

最后的一个问题是以西医的观点和方法看待中药,以无有效成分的化学分析,而质疑中药的科学性。

  二、药用动物与保护动物

  药用动物和保护动物的主体都是动物,不同的只是以人为本的目的,而这种不同的目的也只是在现代才出现了冲突。

使用动物部分或成分入药在中国历史悠久,东汉末年的《神农本草经》中就记载有65味,到明朝李世珍集中药大成的《本草纲目》中动物入药已达461味,而且随记载范围的扩大和民间验方的收集,药用动物的种类在不断扩大。

根据中国当代首次中药资源调查,仅《中国中药资源》一书附录中记载的药用动物就达1574种(中国药材公司1995),而当代动物药集大成的《中国动物药?

》(高士贤1996)逐种描述的也有1546种,虽然这些记载中也包括家禽家畜,但绝大多数是野生动物。

中国最权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也收录野生动物药78种,其中正文中描述了74个物种,附录药方中含4个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典委员会1996)。

药用动物在中国是一个有着实际意义的类别范畴。

可是一些药用动物由于其栖息地丧失或资源遭过度开发,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列入了保护物种的范畴,如《中国中药资源》一书附录中记载的1574种药用动物就有161种是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一级48种,二级113种);

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78种野生动物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有13种(一级6种,二级7种),名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的14种(附录I有4种,附录II有10种)(见表1)。

药用动物的意义在于利用,保护动物的方式之一是减少利用或禁止捕杀,矛盾的解决只有一条路,那就是可持续发展,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现可持续利用。

 

表1 

国家药典中的保护动物物种

物种

药用部分

国家保护级别

CITES附录等级

备注

穿山甲

甲片

2

II

进出口零限额

亚洲黑熊

胆汁干品

I

禁止进出口

棕熊

金钱豹

1

马鹿

角、茸、去胶脂角块

梅花鹿

麝类(3种)

麝香

1(6种)

禁止原料出口

赛加羚羊

禁止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进口

蛤蚧

干体

海马(5种)

2(1种)

列入附录自2004年5月13日生效

  三、CITES对中药的关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生效于1975年,中国1980年成为其缔约国,1981年4月8日该公约在中国生效。

由于国际贸易是现代野生动植物致危的主要因素之一,CITES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野生动植物及其部分和产品的国际贸易,以减缓对濒危物种的开发压力,进而实现对一些物种的可持续利用。

由于该公约是目前五大生物保护国际公约中最活跃、制约力最大、可操作性最强的一个,深受各国重视,目前缔约国已达162个。

  中药作为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CITES第一届缔约国大会(1976年)通过的公约首次附录上就列入了一些药用动物,如虎、豹、象、犀牛等,随后的历届缔约国大会就一直有此类议题,附录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药用动物,仅针对中药或药用动物的决议就达十个(见表2),涉及的物种有犀牛、虎、熊、麝、龟鳖类和大型猫科动物等,而这些物种(包括穿山甲和赛加羚羊)到现在仍是公约关注的重点,要求各分布国和消费国落实决议的具体内容,并通过一系列缔约国大会决定的形式向公约常务委员会、动物委员会、秘书处和缔约国发出指示,促进决议逐项落实和执行,如执行没有满足决议的要求,则会进一步采取制裁行动。

如为犀牛角和虎骨的禁贸问题,公约组织曾向中国派遣过技术代表团,在技术代表团发现仍有问题后,又向中国派遣了政治代表团,直至中国全面禁止了虎骨和犀牛角的国内外贸易。

在熊的问题上,则要求中国等国提供资源、保护和立法评估报告,避免对圈养熊的虐待,杜绝熊胆粉及其产品的非法贸易和走私。

对于麝的保护,由于动物委员会认为中国对决议的履行未能满足其要求,麝产品的贸易已威胁到该类物种的生存,将中国分布的所有麝类都列入了等级I,并随后通过秘书处对中国发来了两轮建议,要求中国履行,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范志勇2003)。

穿山甲虽然仍列在公约附录II,但在2000年的第十一届缔约国大会上决定贸易限额为零,实际全面禁止了穿山甲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

赛加羚羊角的贸易,由于主要分布国哈萨克斯坦和俄国未能履行秘书处提出的两轮建议,公约常务委员会已在2001年作出决定,要求所有缔约国停止从这两个国家进口任何赛加羚羊的部分和产品。

可以预计,龟鳖类的问题将随之而来,特别是豹类问题会是十分敏感的,因为国家药典中还列豹骨为中药成分。

  针对传统医药,1997年公约第十届缔约国大会通过了10.19号决议,主要观点是:

传统医药依赖于野生物种的可持续开发,长期不可持续利用野生生物资源致使一些物种濒危并危及到传统医药的发展;

承认传统医药的价值,但危及到物种的生存,需重新评估;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过度开发物种,圈养繁殖和人工栽培可以缓解对野生种群的压力;

制定国家立法是严格履行公约的必要基础。

决议建议要求:

教育传统医药的从业者和消费者,减少违法和避免过度使用野生生物;

国家立法以有效控制药用物种和衍生物贸易,加强执法以强化公众认识野生生物保护;

发展技术以提高执法、鉴定能力,敦促捐助以帮助履行本决议;

研究开发濒危物种代用品,但要避免危及其他生物物种;

在充分采取措施保护野生物种的前提下,发展养殖和栽培来满足传统医药的需要。

表2 

CITES与中药或药用动物相关的决议

缔约国大会届数

年代

决议编号

决议标题

CoP1

1976

1.1

附录I和附录II物种名单增补标准

CoP3

1981

3.11

犀牛角贸易

CoP6

1987

6.10

犀牛产品贸易

CoP9

1994

9.13

虎的保护和贸易

9.14

亚洲和非洲犀牛的保护

CoP10

1997

10.8

熊类的保护和贸易

10.19

传统医药

CoP11

2000

11.5

11.7

麝类的保护和贸易

11.9

亚洲和其他地区淡水龟鳖类的保护和贸易

CoP12

2002

12.5

虎和其他附录I亚洲大型猫科物种的保护和贸易

  四、药用濒危动物产品进出口管理

  药用濒危动物是濒危动物种的一部分,作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根据有关国际法和动物保护的国家立法以及相关要求进行的,并实行国际法优先原则,除非中国政府申明保留。

  我国加入并承担责任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写为CITES)要求各缔约国严格控制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活动,以保护一些物种不被国际贸易而导致濒危或濒于灭绝,维护生物多样性,确保生物这一可更新资源的持续和永续利用。

为此该公约规定:

禁止以商业为根本目的的附录I物种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进出口;

附录II和附录III物种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要严格控制,进出口必须由出口国管理机构出具CITES允许出口许可证或证明书,进口国也可根据其管理要求签发CITES进口许可证或证明书,海关凭证查验放行。

代表中国履行这一公约并核发进出口证明书的管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原则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就进出口在第二十四条规定: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又规定:

上述活动中的陆生野生动物,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

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也规定:

上述活动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进出口受海关监管的药用濒危动物,主要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CITES附录I、II、III中具有药用价值的部分物种,相关的具体野生动物已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附录3(见附件),超过200个物种。

  为在中药进出口环节上积极履行CITES,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1989年发函海关、商检和动植检部门,要求协助做好经济、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CITES的具体规定,先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再办检疫、检验,海关受理查验。

1990年又要求严格中成药出口管理,列出部分含濒危野生动物成药453种,要求各省和有关部门给予关注,切实履行CITES和国家相关法规。

1993年国务院又明令禁止虎骨和犀牛角国内外贸易,并从国家药典取消其标准,不得再用虎骨和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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