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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GHS的进展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GB190-200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修改采用了规章范本第15版。

2010年5月1日实施。

我国危险货运运输管理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行业管理规章和条例多年沿用CN编号体系,都面临与国际接轨,按照规章范本或GHS所对应的最新内容和要求进行修订的问题。

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标准体系与法规的概况,我国第一个危险货物综合标准是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之后陆续颁布了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数十个有关危险货物或危险化学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标准体系。

而这些标准基本上是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为参照的。

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以危险货物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技术支持,以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条例为执法依据,以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环保局、交通部、铁道部部、原民航总局等国家管理机构为执法主体。

由于历史原因,标准体系尚留有不少的问题有待解决,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标准体系的交叉和行业标准的交叉。

国内现行危险品分类相关标准,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分9类)(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13th)。

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

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参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13th)。

该标准列入了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最常见的危险货物。

注: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目前最新版本为第16修订版(2009),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分8类,第18类不含6.2项感染性物质)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已于2009年6月21日发布,将于2010年5月1日实施,该标准按照GHS要求对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分类和公示。

(参照GHS第二修订版),我国GHS方面的进展,我国化学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交通、铁路、民航、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多个部门实施分头管理,因此相关法规、条例、规定也大多仅适用于特定类别化学品的生产、运输、进口、出口、经营和使用的特定环节。

目前我国对于大多数的危险化学品只规定了登记注册要求,尚无包含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表这GHS三项核心内容的较完整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化学品的危险类别与联合国GHS的28项危险分类不同,一般分为8大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危险物质),并且除了急性毒性以外,对于GHS分类标准提出的其他健康危害性分类的种类和类别以及环境危害性分类的种类和类别没有明确界定和分类。

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危险化学品也只标明了一部分物理危险性和急性毒性,没有标明其他健康危害性和环境危害性分类种类。

对于国际上引起高度关注的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和生殖毒性以及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的严重危害环境化学品,则很少或没有提及。

我国GHS相关标准主要是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规划和部署的。

我国以联合国GHS制度为基础、按照GHS化学品分类及标签要求制定了我国“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57620602)。

其中26项标准已于2008年1月1日和2008年12月31日起分别在化学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实施,以上系列国家标准是等同采用GHS(2003,第1版),目前是第3修订版,缺少健康危险中“吸入危险”一章及环境危险中“对臭氧层危害”一章。

联合国GHS制度修订新增加的吸入毒性和破坏臭氧层相关的2项标准目前也正在转化制定中。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和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是根据联合国GHS制度转化的我国化学品标签标准,其技术内容完全符合GHS制度的要求。

其中,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同、制作和使用要求(不包括已有标准规定的农药、气瓶等产品的安全标签要求),并根据联合国GHS制度设计了安全标签的样例、安全标签与运输标志粘贴样例,提供了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防范说明;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会定了有关GHS的化学品分类及其危险公示,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场所和消费品的标志。

基于GHS的化学品标签规范等同转化了日本根据联合国GHS制度制定的GHS化学品标签规范,规定了依据化学品GHS危险类别及其级别的标签要素(符号、警示语、危险性说明等)。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替代了原化学品安全资料表第1部分: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7519.1-1998)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两项国家标准,该标准内容与ISO11014:

2009一致。

并明确指出可按GHS分类标准对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分类。

而化学品安全资料表第2部分:

编写细则则是修改采用美国国家标准ANSIZ400,1:

1993工业化学危险品物质安全资料表,这两项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资料表(SDS)的固定格式和编写要求,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16项数据格式和要求,与目前GHS标准要求相近,但是在数据要求和格式上还需要根据GHS标准的要求做出调整和修改。

但是从目前的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调查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这一系列标准的重视程度不够。

相关部门对其宣传,培训的力度还不够,也不是很到位。

而且从标准文本来看,对某些方面的规定可执行性不够,例如对于消费者特别说明这一部分,与欧盟相比,比较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与国际接轨问题,GHS使我国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和管理同国际接轨的过程更加复杂。

在这以前,我国一系列相关标准基本上按规章范本的内容和要求制定的。

联合国推行GHS以后,规章范本和GHS两个系列都是强制要求。

按照联合国规章范本、GHS的最新规定和要求修订行业标准和规章,符合我国相关行业的长远利益,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管理体系的规范化发展。

GHS的推行对我国已渐完善的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标准体系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要很好地与国际接轨,必须对规章范本和GHS的产生背景、制定思路、适用范围以及两者的内在联系有深入的了解。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才能发现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标准体系同国际规定间的真正差异,确定修订标准应接轨的体系和适用的领域,满足国际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国外GHS实施情况,世界各国对联合国的GHS推广并不平衡。

目前,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只是在部分领域推广了GHS制度或采用了GHS框架中的一些元素。

但欧盟利用5年多时间,在联合国GHS基础上,结合REACH法规实施进程,建立了一套系统、严密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包装法规。

并将正式生效日期定在2009年1月20日。

这是世界各国当中第一部脱胎于GHS的化工产品管理法规。

该法规的颁布,标志着联合国GHS在全球范围内的落实变得更为现实和迫切。

欧盟GHS进展欧盟是当前世界上对化学品控制和管理体系最为完善的区域,通过立法体系、管理体制、主要制度等对化学品实施了有效的监管。

欧盟的REACH法规,即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办法以及欧盟化学品政策咨询文件,自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注册采用了GHS分类,REACH法规被称为欧洲的GHS,虽然它是一种管理性文件,但其技术内容与GHS一致。

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6月27日审议通过了一项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以及修订理事会指令(67/548/EEC)和法规(1907/2006/EC)的建议书,立法建议,从2010年12月1日起和2015年6月1日起分别对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全面执行GHS分类。

此外,欧洲化学品局在REACH实施项目中,启动了编制GHS实施指南项目(RIP3.6),分别针对GHS的总则、物理危险性、健康危害性和环境危害性成立了4个专家工作小组,并计划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正式审议通过欧盟GHS实施法规时完成并公布该指南文件。

欧盟利用5年多时间,在联合国GHS基础上,结合REACH法规实施进程,又建立了一套系统、严密的欧盟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包装的CLP新法规。

2008年12月31日,欧盟以公报的形式正式刊登该法规,并将从2009年1月20日起开始实施。

这一新法规修订了欧洲现行分类与标签制度。

该法规对1967年6月27日公布的指令67/548/EEC(危险物质指令,即DSD),以及1999年5月公布的指令1999/45/EC(危险配置品指令,即DPD)进行了修订,同时废除这两项指令。

CLP法规与REACH法规相互衔接,是对REACH法规的补充和巩固,为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维护的注册物质的分类和标签数据库的建立提供了相应规则。

欧盟CLP法规是世界各国当中第一部脱胎于GHS的化工产品管理法规,该法规贯彻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分类与标签统一协调制度(GHS)。

该法规的颁布,表明欧盟已正式采用GHS,也标志着联合国GHS在全球范围内的落实变得更为现实和迫切。

EUCLP法规与GHS之间的差异,易燃液体(flammableliquids)EUCLP:

无category4即对闪点60fp93的液体没有作为管理对象。

1)急性毒性(acutetoxicity)EUCLP:

无category5即对毒性数据在2000LD505000mg/kg之间的物质没有作为管理对象。

2)皮肤腐蚀/刺激性(skincorrosion/irritation)EUCLP:

无category3,即对mildirritant(平均评分在1.5至2.3之间的)物质没有作为管理对象。

3)严重眼睛损伤/眼睛刺激(seriouseyedamage/eyeirritation)EUCLP:

对于category2没有细分为2A(irritatingtoeyes)、2B(mildlyirritatingtoeyes)4)吸入危险(aspirationhazard)EUCLP:

无category2即对40时运动粘度14mm2/s的物质没有作为管理对象。

环境危险性EUCLP:

无急性类别2和3,毒性数据在1mg/LL(E)C50100mg/L的物质没有作为急性毒性管理对象。

EU特有分类对臭氧层的危害(Ha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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