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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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省际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搭建上下联动、合作共治的政策平台,有效调动相关省份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积极性,落实好相关规划确定的任务,加快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二)工作目标
推动长江流域加快落实相关规划确定的保护和治理任务,促进长江大保护格局尽快形成。
力争到2020年,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生态系统稳定性得到提升,河湖、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增强,生物多样性稳步增加,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干流水质稳中向好,饮用水安全水平持续提升,加快建成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优美长江。
(三)基本原则
1.中央引导,地方为主。
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充分调动上中下游地方积极性,积极引导地方扎实开展工作。
地方政府是流域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主体,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和居民履行节水、环保责任,加大投入,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生态产品供给。
2.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从建立健全体制机制、生态保护修复成效等多个角度,客观全面对长江流域生态治理保护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配资金,突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保护治理导向。
3.搭建平台,共抓保护。
推动长江流域相邻省份及省内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搭建工作和政策平台,推动流域上中下游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会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深入开展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二、奖励政策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期限
重点对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即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实行奖励政策。
实施期限为2018-2020年。
(二)奖励政策措施
一是对流域内上下游邻近省级政府间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建立起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给予奖励,鼓励相邻多个省份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二是对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予以奖励。
三是对流域保护和治理任务成效突出的省份予以奖励。
用于引导地方落实好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确定的任务。
(三)绩效考核体系
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反映流域所在省份工作开展情况。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进行考核。
适时引入第三方的方式,对地方工作开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价,由各省份自行组织开展。
(四)对青海、西藏实行定额补助
考虑到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是长江源头,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对其实行适当的定额补助。
三、资金拨付办法
奖励资金安排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先预拨、后清算。
(一)预拨资金
1.支持建立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鼓励流域内邻近的省(市)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签订了省级政府间补偿协议建立起机制的,根据流域生态功能重要性、保护治理难度、补偿力度等因素,分年确定中央财政奖励额度,用于协议双方流域保护和治理。
2.支持建立省(市)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流域相关市(县)已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且机制运行良好的省(市),适当安排奖励资金。
3.支持完成生态保护修复目标任务。
对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根据各省(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励,分为保护性支出和治理性支出,权重分别占40%、60%,具体测算如下:
预拨某省(市)资金=保护性支出+治理性支出,其中:
保护性支出=[某省(市)下游用水量之和/各省(市)下游省份用水量之和+某省(市)本地水资源总量/各省本地水资源总量之和]×
0.5×
0.4×
支持落实相关规划任务资金总额度
治理性支出=(主要污染物入河削减量系数+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系数)×
0.6×
(二)清算资金
1.支持建立跨省(市)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一是机制建设。
按照“早建早给,早建多给”的原则,鼓励早建机制。
同等条件,2018年建立机制,全额享受奖励资金;
2019年建立机制,享受80%奖励资金;
2020年建立机制,享受60%奖励资金。
二是机制运行。
根据相关省(市)签订的补偿协议,水质等考核达到目标的,上游省(市)享受预拨资金;
部分达到目标的,根据水质水量折算享受预拨资金的额度,适当扣减上游预拨资金;
完全未达到目标的,全部扣减上游预拨资金。
所扣减的资金用于补偿给签订协议的下游省(市)。
鼓励早建机制,截至2020年底,省(市)内长江流域相关市(县)60%以上建立起机制的,全额享受奖励资金;
40%以上建立起机制的,享受80%奖励资金;
20%以上建立起机制的,享受60%奖励资金。
对2018年底前省(市)内长江流域相关市(县)全部建立机制的,给予超额奖励。
对补偿机制运行良好,上下游相关市(县)能够形成统一标准、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共抓大保护格局的,足额安排奖励资金;
对补偿机制运行状况不畅的,适当扣减奖励资金。
对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主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水利部组织开展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分数,各占50%权重。
具体办法:
计分在80(含)以上的足额享受奖励资金;
计分在60(含)-80分的,按照得分情况适当扣减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需扣减的奖励资金比例=[80-某省(市)得分]%+20%(如得79分,则在扣减20%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扣减1%,共扣减21%的奖励资金);
计分低于60分的全部扣减奖励资金。
(三)中央财政资金安排
该项资金通过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其支出范围适用《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相关规定。
2017-2020年,中央财政计划安排180亿元,其中2017年30亿元,2018-2020年共计安排150亿元,按照上述预拨、清算办法进行分配。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合指导协调机制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强化对机制建设的业务指导,统筹推进相关方案编制、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水资源节约保护、奖励资金使用监管等,加强监督考核,及时跟踪大保护工作,强化政策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激励政策实施效果后评估
清算扣减的资金,根据考核情况,用于对成效特别突出的省份给予额外奖励,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该项政策实施到期后,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效果后评估工作。
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在全国其他大江大河推广实施。
附1:
有关指标解释说明
一、关于预拨资金测算因素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系数测算
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根据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每年减排量测算系数,两者的权重各占50%。
测算公式为:
某省份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系数=[某省份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每年减排量/各省份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每年减排量之和+某省份流域内氨氮每年减排量/各省流域内氨氮每年减排量之和]×
0.5
其中,某省份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每年减排量根据“十三五”主要污染物减排量方案中补偿范围内各省的减排量,参考各省份长江流域内的国土面积和人口拆分到流域内,国土面积和人口权重各占50%,在此基础上测算“十三五”期间每年的污染物减排量。
某省份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每年减排量=某省份化学需氧量减排量×
(某省份流域内国土面积/该省份国土总面积+某省份流域内人口/该省份总人口)×
0.5/5
某省份流域内氨氮减排量与化学需氧量测算方法一致。
(二)主要污染物入河削减量系数测算
主要污染物入河削减量根据流域内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以下简称“重要水功能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每年入河削减量测算系数,两者的权重各占50%。
某省份主要污染物入河削减量系数=(某省份重要水功能区化学需氧量规划每年入河削减量/各省份重要水功能区化学需氧量规划每年入河削减量之和+某省份重要水功能区氨氮规划每年入河削减量/各省份重要水功能区氨氮规划每年入河削减量之和)×
其中,重要水功能区化学需氧量、氨氮入河削减量为2015年水功能区入河量与2020年限排量的差值。
对于跨省界重要水功能区的主要污染物入河削减量,根据某省份重要水功能区长度占该水功能区涉及省份总长度的比例分配污染物削减量。
某省份重要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规划每年入河削减量=某省份重要水功能区主要污染物规划入河削减量/5
上述有关测算数据以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有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为依据。
二、关于清算考核指标解释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