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生猪生产操作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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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生猪生产操作规程Word文档格式.docx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兽药管理条例》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

《兽药停药期规定》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引种 

3.1 

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猪。

3.2 

引进种猪应从具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猪场引进,并按照GB16567进行检疫。

3.3 

引进的种猪,隔离观察饲养30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

场地环境 

4.1 

猪舍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猪场周围3km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

4.2 

猪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应具一定距离,猪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4.3 

猪场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4.4 

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4.5 

推荐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4.6 

猪舍应能保温隔热,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

4.7 

猪舍内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不同生理阶段猪的需求。

4.8 

猪舍内通风良好,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NY/T 

388要求。

4.9 

饲养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4.10 

猪场应设有废弃物储存设施,防止渗漏、溢流、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11 

经常保持有充足的饮水,水质符合NY 

5027的要求。

4.12 

经常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疫病防制

5.1 

卫生消毒 

5.1.1 

猪场入口应设消毒池和消毒间,猪舍周围环境应定期消毒,每批猪只调出后,要彻底清扫干净,然后进行喷雾消毒或熏蒸消毒。

5.1.2 

定期对料糟、饲料车、料箱等用具进行消毒,定期进行带猪环境消毒,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消毒剂建议选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规定的高效、低毒和低残留消毒剂。

5.1.3 

工作人员和外来参观者必须更衣和紫外线消毒后方能入场,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

工作服不应穿出场外。

5.2 

疫病防治 

无公害生猪饲养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5.3 

疫病监测 

无公害生猪饲养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无公害生猪养殖场进行疫病监测,确保猪场无传染病发生,其中重点监测口蹄疫、猪水泡病等人畜共患病。

饲料饲养 

6.1 

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所用饲料要求,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 

13078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6.2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生产厂家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应有批准文号,同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

6.3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不得直接添加兽药,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6.4 

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所列的药物,严禁添加、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国家严禁使用的违禁药物。

6.5 

禁止使用有机砷制剂和有机铬制剂。

6.6 

禁止用潲水或垃圾喂猪。

兽药使用 

7.1 

保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7.2 

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凭临床兽医处方用药,无论临床用药还是在饲料中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都必须严格执行休药期,特别是出栏前的商品猪,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出栏。

7.3 

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

7.4 

所用兽药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不得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所列的和其他禁用药物或人用药物,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作为兽药使用的药物。

允许使用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见附录A。

8无害化处理 

8.1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病猪隔离区。

对可疑病猪、传染病猪尸体应采取不会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进行扑杀。

8.2猪场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对粪便污水实行固液分离。

采用“猪-沼-果(蔬)生态模式,就地吸收、消纳,降低污染,净化环境。

8.3在保证生猪饮用水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水的用量,即节约水资源又减少了污水排放。

8.4严格执行动物尸体“五不准一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不准丢弃,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产档案 

9.1 

无公害生猪饲养场应建立一系列相关的生产档案,确保无公害猪肉品质的可追溯性。

9.1.1 

建立并保存生猪的免疫程序记录。

9.1.2 

建立并保存生猪全部兽医处方及用药的记录。

9.1.3 

建立并保存生猪饲料饲养记录,包括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厂家、出厂批号、检验报告、投料数量,含有药物添加剂的应特别注明药物的名称及含量。

9.1.4 

建立并保存生猪的生产记录,包括采食量、育肥时间、出栏时间、检验报告、出场记录、销售地记录。

10无公害生猪生产工艺流程图

注:

图中“*”为产品质量关键控制点

10.1饲养流程图

10.2饲料生产流程图

10.3兽药管理流程图

10.4生猪生产档案管理图

附国家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相关标准、规定等: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5032-2006

前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代替NY5024-2001《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32-2001《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37-2001《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48-2001《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127-2002《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132-2002《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饲料使用准则》和NY5150-2002《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无公害畜禽产品所需的各种饲料的使用技术要求,及加工过程、标签、包装、贮存、运输、检验的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无公害畜禽产品所需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0647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 

10648 

饲料标签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16764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18号)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7号)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以及GB/T 

10647的规定适用于本标准。

不期望物质 

Unwanted 

substances

污染物和其它出现在用于饲养动物的产品中的外来物质,它们的存在对人类健康,包括与动物性食品安全相关的动物健康构成威胁。

包括病源微生物、霉菌毒素、农药及杀虫剂残留、工业和环境污染产生的有害污染物等。

4要求

4.1总则

4.1.1感官要求

4.1.1.1具有该饲料应有的色泽、嗅、味及组织形态特征,质地均匀。

4.1.1.2无发霉、变质、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异物。

4.1.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应是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产品。

4.1.3符合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产品的饲料质量标准规定。

4.1.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稳定的条件下取得或保存,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免受害虫、化学、物理、微生物或其它不期望物质的污染。

4.1.5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4.2单一饲料

4.2.1对单一饲料的监督可包括检查和抽样,及基于合同风险协定规定的污染物和其它不期望物质的分析。

4.2.2进口的单一饲料应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进口产品登记证。

4.2.3单一饲料中加入饲料添加剂时,应注明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和含量。

4.2.4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用于畜禽饲料中。

4.2.5除乳制品外,哺乳动物源性饲料不得用作反刍动物饲料。

4.2.6饲料如经发酵处理,所使用的微生物制剂应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3饲料添加剂

4.3.1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或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产品,亦或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3.2国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由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或中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

4.3.3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守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4.3.4接收、处理和贮存应保持安全有序,防止误用和交叉污染。

4.4药物饲料添加剂

4.4.1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守《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应注明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及用量。

4.4.2接收、处理和贮存应保持安全有序,防止误用和交叉污染。

4.4.3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4.5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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