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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枢,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钦,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朱庆伟,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原审被告人李观兴,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

  原审被告人许汝聪,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原审被告人欧铁和,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陈鸿伟,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原审被告人朱庆才,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汝贵、朱庆伟、李观兴、许汝聪、欧铁和、陈鸿伟、王枢、朱庆才犯抢劫罪一案,于2019年2月6日作出2019湛中法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许汝贵、王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书面听取上诉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许汝贵向同案人高汉伟另案处理借来枪支,与被告人朱庆伟、李观兴、许汝聪、欧铁和、陈鸿伟、王枢、朱庆才时分时合,持枪、刀等工具实施了下列抢劫行为

  1、2019年1月28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许汝贵、朱庆伟、李观兴、许汝聪、李卫东另案处理携带两支猎枪、两把水果刀,乘摩托车来到廉江市石城屠宰场。

  朱庆伟、许汝聪各持一支猎枪,李卫东、李观兴各持一把水果刀冲入屠宰场,对屠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

  李观兴和李卫东拉开收款办公桌的抽屉,将里面的人民币36100多元抢走。

  朱庆伟用一个铁秤砣砸伤在场的陈清英的右肩背。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清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2019年2月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许汝贵、朱庆伟、李观兴、王枢携带一支猎枪,由朱庆伟驾驶摩托车搭李观兴,王枢驾驶摩托车搭许汝贵来到廉江市中山一路。

  李观兴先走入中山一路南兴二街1号侧的星空电讯档假装买手机,后朱庆伟持枪进入该档口内,用普通话威胁称抢劫,李观兴将柜台的手机、现金和充值卡放入带来的胶袋内。

  之后,许汝贵搭李观兴,王枢搭朱庆伟回到石城镇深水垌村旁的花场处,将抢来的手机、现金和充值卡清点,共抢得三十多台手机和人民币3000多元。

  王枢分得诺基亚手机一台。

  其后,许汝贵、李观兴、朱庆伟将抢得的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7600多元。

  3、2019年2月1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被告人许汝贵、朱庆伟、李观兴、欧铁和、许汝聪携带三支猎枪、一把铁锤、一把水果刀,租乘一辆出租的士到达茂名市茂石化矿业有限公司矿坑东头地磅处。

  许汝贵和许汝聪、欧铁和各持一支猎枪,李观兴持一把水果刀,朱庆伟持一把铁锤冲进房内,共抢得人民币1000多元和一台摩托罗拉998手机及部分证件,并将被害人黄萍殴打致轻伤,将被害人丁肖兰殴打致轻微伤。

  4、2019年2月24日凌晨5时许,许汝贵、朱庆伟、欧铁和、陈鸿伟、李观兴、许汝聪持枪、刀等工具冲入新民镇食品站屠宰场,威胁场内人员,将屠宰场抽屉内的人民币1000多元钱抢走,并致被害人李展、陈庚养轻微伤。

  5、2019年2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许汝贵、朱庆伟、朱庆才、许汝聪、欧铁和持抢、铁锤等作案工具,冲入化州市新安镇幸福路新安食品站屠宰车间,共抢得人民币7800多元。

  6、2019年3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许汝贵、朱庆伟、李观兴、欧铁和、陈鸿伟、朱庆才在廉江市横山镇下塘村路段,对驾驶摩托车路经该处的被害人张华新进行抢劫,共抢得人民币300多元。

  许汝贵将张华新的摩托车开走,但开出十几米后,因摩托车坏了,许汝贵便弃车在路边。

  7、2019年3月5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许汝贵、朱庆伟、李观兴、陈鸿伟携带猎枪、水果刀,驾驶摩托车窜到廉江市环市北路球通通讯档169号侧的小巷,李观兴在小巷看管摩托车并等候,许汝贵在通讯档对面观察望风,朱庆伟持猎枪、陈鸿伟持水果刀走入球通通讯档,在该处共抢得人民币10000多元、30多台手机及部分模型机、神州行和联通充值卡。

  经价格鉴定,被抢的部分手机价值人民币1746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各原审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述在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许汝贵、朱庆伟、李观兴、许汝聪、欧铁和、陈鸿伟、王枢、朱庆才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许汝贵因曾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许汝贵、朱庆伟、李观兴、许汝聪、欧铁和、陈鸿伟、王枢、朱庆才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汝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朱庆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李观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四、被告人许汝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五、被告人欧铁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六、被告人陈鸿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七、被告人王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八、被告人朱庆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九、缴获的作案工具铁锤一把、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上诉人许汝贵上诉提出,因不知法、不懂法才走上犯罪道路,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不再危害社会;

虽作案多次,但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损伤,应酌情从轻处罚;

在抢劫中并没有参与动手抢劫,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不适当,请求对其改判为有期徒刑。

  上诉人王枢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伙同他人于2019年2月4日抢劫的事实错误,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没有参与销赃与赃物分配,不应构成抢劫罪,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应对其依法改判。

  上诉人王枢的辩护人提出,王枢在案发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同许汝贵等人商量进行抢劫,也没有实施抢劫犯罪行为,没有参与对抢劫得来的30余部手机及三千余元现金分赃,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抢劫罪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即使王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也只能构成窝藏、包庇罪,原判量刑过重。

  要求对王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许汝贵、王枢伙同原审被告人朱庆伟、李观兴、许汝聪、欧铁和、陈鸿伟、朱庆才犯有下列罪行

  一、2019年1月27日,上诉人许汝贵经对廉江市石城镇屠宰场踩点观察之后,与原审被告人朱庆伟、李观兴、许汝聪、李卫东另案处理密谋持枪到石城屠宰场抢劫。

  次日早上6时许,由许汝贵驾驶摩托车搭载朱庆伟、李观兴,许汝聪驾驶摩托车搭李卫东,共携带两支猎枪、两把水果刀来到廉江市石城屠宰场。

  随后,朱庆伟、许汝聪各持一支猎枪,李卫东、李观兴各持一把水果刀冲入屠宰场。

  朱庆伟持枪对屠宰场的职工进行威胁,并用一个铁秤砣砸伤屠宰场职工陈清英的背部,许汝聪向地面开了一枪恐吓众人。

  李观兴、李卫东从收款办公桌的抽屉内抢走人民币36100多元。

  此后,由许汝贵驾驶摩托车搭载朱庆伟、李观兴,许汝聪驾驶摩托车搭载李卫东逃离现场。

  回到许汝贵的租住处后几人分赃,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余款共同花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钟丽球、曹翠琼、陈清英、许强明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28日早上6时许,在廉江市石城屠宰场被几名男青年持枪、持刀抢走人民币36100多元,陈清英被打伤。

  2、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廉江市石城食品站内生猪中心批发点,现场办公台抽屉被拉出一半,地面上散落有单据及一些零钱,同时发现一个霰弹的弹杯及五粒铁砂。

  3、廉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陈清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同案人高汉伟供述,2019年1月至2月间,曾四次借枪给许汝贵,许汝贵借枪时未说明具体用途,许汝贵还枪后给其1900多元。

  5、吴川市人民法院2019吴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上诉人许汝贵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6、上诉人许汝贵及原审被告人朱庆伟、李观兴、许汝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户籍资料证实上诉人许汝贵及原审被告人朱庆伟、李观兴、许汝聪的基本身份情况。

  二、2019年2月4日晚上9时许,上诉人许汝贵、王枢、原审被告人朱庆伟、李观兴为实施抢劫,由朱庆伟驾驶摩托车搭载李观兴,王枢驾驶摩托车搭载许汝贵来到廉江市中山路。

  李观兴先走入中山路南兴二街1号星空电讯商店假装购买手机,朱庆伟随后持猎枪进入该商店。

  朱庆伟在店内持枪对店内的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威胁,用普通话呼喊抢劫,并将其中一名女顾客推倒在地。

  李观兴乘机将柜台内的三十余部手机、三千余元现金和一些充值卡放入胶袋带走。

  此后,由许汝贵搭载李观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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