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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蛇口西车辆段上盖保障性住房及相关配套项目。
建设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西车辆段。
项目投资:
暂定为人民币10亿元(最终以市发改委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
建设规模:
项目用地位于K104-0030宗地中第2号地块,面积65950.34平方米,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182120平方米。
详见用地规划要点和用地方案图(见附件二)。
代建内容:
保障性住房3208套(建筑面积为181755平方米)以及为保障性住房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365平方米、545个车位。
详见项目需求书(见附件三)。
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自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办理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保修整个期间内(含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总结评价),除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审查、批准、备案以及需要加盖委托人公章以委托人名义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工作外,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工程代建管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策划、决策和前期阶段
1、负责项目立项、可研、环评等工作,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项目以代建人名义申报立项)。
(二)项目准备阶段
2、负责办理土地登记、公共配套设施等手续报批工作和管理协调。
3、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各项工作的报批报建手续。
4、负责组织本项目规划及勘察设计的招标工作,选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的勘察、设计。
5、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三)项目实施阶段
6、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7、负责编制工作计划表,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报委托人备案。
计划和大纲必须详细列明下列内容:
(1)拟选派项目工作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组组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资料员等)的姓名、学历、工作经历;
(2)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计划;
(3)项目建设期间的造价控制(包括项目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报批程序);
(4)对项目进度、质量(含各施工工序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控措施。
8、严格按建设工程规范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等组织建设,保证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四)项目竣工验收和总结评价阶段
9、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10、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移交(含项目相关资料)。
11、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保修管理(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12、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以及其它部门组织的项目后评估。
(五)产权办理
13、负责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并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完成项目产权初始登记(项目产权初始登记在委托人名下)。
(六)物业管理
14、保障性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由代建人、委托人共同选聘。
(七)税费缴纳
15、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项目本体维修资金、面积测量测绘费、产权登记费、契税等有关税费(代建人自行承担的税费除外)。
(八)其他工作
16、根据委托人要求承办下列事项并承担有关费用:
(1)迎接政府、人大、政协等各级各部门以及兄弟省市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与学习、考察等工作;
(2)对本项目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包括制作项目展示模型、图片、影像资料、媒体广告等;
(3)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示范项目等奖项和评价、认证等工作;
(4)为建设本项目需要进行的考察、课题研究、专家评审等。
17、本协议隐含的应由代建人负责的其它工作。
18、经协商一致由委托人临时委托的其他工作。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工期管理目标
本项目必须于2010年12月20日前开工建设,工期从2010年12月21日起计算,总工期为36个月。
2、投资管理目标
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之内。
3、质量管理目标
依据国家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工程交工验收质量合格。
4、安全管理目标
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代建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并承担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5、环保管理目标
达到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评价规范》铜级标准,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6、反腐保廉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反腐保廉规定。
四、代建管理费
本项目代建管理费费率暂定为2.5%(具体费率以市政府批复为准)。
代建管理费暂定总价为:
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25,000,000)。
最终以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定的工程建设总费用为基数计取,多退少补。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变更洽商等书
面文件
2、协议书
3、专用条款
4、通用条款
5、土地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合同
6、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顺序进行解
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代建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决算”是指经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的项目决算。
(5)“工期”是指委托人和代建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6)“项目工作组”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7)“项目组长”是指由代建人任命的代表代建人全面履行代建职责的负责人。
(8)“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第二天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一天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小时。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0)“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
(11)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法定节假日:
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建设费用及支付
第四条项目代建管理费
最终由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按市政府批准的费率审定代建管理费总额。
依据上述费率计算得出的代建管理费是代建人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完成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本代建业务应承担的各种管理费、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
第五条项目总概算、结算、决算
1、项目总概算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含本体维修资金、面积测量测绘费、产权登记费、契税等项目后期费用)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经批准的总概算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代建协议及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用的依据。
2、项目的总概算由代建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经委托人对项目需求确认后报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作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依据。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代建人已完成的相关工作成果(包括规划、勘察设计、前期工程、造价咨询及监理和施工招标等),委托人予以认可,相应费用在总概算中列支。
3、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需要对项目总概算进行调整的事项,应按本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4、代建人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本项目结算、决算。
第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的支付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应根据项目总工期的长短以及便于代建人开展工作等因素确定。
具体支付时间与支付比例(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的支付程序为:
(一)代建人填写《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申请书》,并在“建设单位意见”栏中加盖公章;
(二)代建人将加盖公章的《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申请书》报委托人审核;
(三)委托人审核批准的,在《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申请书》相应栏目中加盖公章后转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七条项目建设费用的支付
项目建设费用的具体支付程序和方式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执行,并由委托人和代建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代建人除按一般验收规程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外,还需要对委托人提出的项目需求、建设标准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三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一)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和审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
(二)委托人有权对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概算中有关项目需求及建设标准进行审核确认。
代建人在将其上报市发改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报委托人对其中的项目需求及建设标准进行审批同意。
(三)委托人有权在项目总概算确定前提出主要的设计要求、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选型要求(见附件四);
有权采取包括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在内的方法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代建人方可将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调整要求。
(五)有权组织对项目精装修所用主要材料的样板(见附件五)进行进场前的确认,并对已装饰好的样板房进行确认。
(六)有权要求代建人将项目所有招标文件在招标前3天报委托人备案。
(七)有权要求代建人将所有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合同文本和承包商名录(含分包商)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上报委托人进行备案。
(八)当项目进度、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范时,委托人有权责令代建人限期整改(包括更换不称职的项目工作组工作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