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软件合同开发协议与版权归属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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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软件合同开发协议与版权归属Word格式.docx

需要明确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合作开发合同应该通过书面方式签订。

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很难界定清楚著作权的归属,一旦出现纠纷,就更无法证实当初的约定。

此种情况下,只能按照无书面合同处理。

没有书面合同的,对于可以分割的软件,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既保护了软件开发者的权利,符合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版权原则,又限制了分割部分软件的著作权行使范围仅限于该分割的部分,不能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

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是依据民法"

共有"

的原则处理的。

共有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法律特征包括三方面:

(1)共有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主体符合共有这一主体特征。

(2)共有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共同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权利。

共有人对于自己的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按照共有的上述法律特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对于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这里,法律赋予了软件合作开发者对合作软件的合理使用和获得报酬权,但前提是取得的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并且任何合作方未经其他各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合作软件的著作权。

这样,既保护了软件合作开发者的个体利益,也维护了合作开发者的群体利益。

游戏软件合作开发协议

合同编号:

合同签署时间:

合同签署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区

协议各方

甲方: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住址:

鉴于:

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厦门市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拥有相关的资质和4399游戏发布及运营平台;

乙方在开发网络游戏方面,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组织能力;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遵守。

1.定义

1.1游戏软件:

包括源程序、目标程序及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图表、图片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所有相关的文档。

1.2页面游戏软件:

通过网络浏览器页面运行的网络游戏软件,该类游戏软件一般比较小,且其本身不向玩家收到任何费用。

1.3工作日:

指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合作形式

2.1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开发费用,乙方使用该笔费用招募技术人员(以下称成员))成立或维持专门工作室。

2.2乙方招募成员时应当有甲方人员参加,双方共同考核面试和确定工作时间、报酬等条件。

2.3乙方应当与成员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和知识产权协议并由甲方事先书面审核确定,保证本合同目的无瑕疵之实现。

2.4乙方就工作室及其成员的行为向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2.5甲方对乙方及其工作室的各类收益享有20%的份额。

该收益下相应的成本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6乙方获得与甲方在游戏外包业务合作的优先权,即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受甲方游戏软件开发的外包订单。

3.开发费用

3.1开发费用,包括乙方的研发报酬和工作室的运营成本。

3.2乙方的研发报酬的计付方式为:

3.3乙方工作室的运营成本,包括场所租金、水电费用、办工用品开支,成员报酬。

3.4上述费用的确定由本合同另行约定。

3.5开发费用的支付方式以费用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支付方式。

对于场所租金和需要一次支付的办工用品等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水电费用、成员报酬和其它办工用品等费用由甲方按照自然月分期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甲方在每自然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该类研发报酬。

3.6研发费用的计划开支控制见本合同附件一。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确定的实际研发费用不得超出附件中各项开支允许的范围。

因乙方控制开支不力和铺张浪费导致的超支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本协议的抗辩事由。

3.7甲方每迟延支付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未付费用部分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3.8付款方式:

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研发费用。

乙方应当为此设立专门银行账户,并保证专款专用。

乙方接收研发费用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3.9本协议约定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2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向乙方提交关于软件开发的意见和建议。

4.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付费或投资义务,直到本合同签订届满一年时为止。

4.4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工作,并在通知乙方十五日后查阅乙方的会计账簿,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5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其它权利和义务。

5.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2乙方应当在每个自然月至少完成3款页面游戏软件的开发。

5.3乙方完成上述每一款游戏软件开发后按照本协议第6.5条之约定向甲方提交该软件。

5.4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软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线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反馈给乙方。

需要漏洞修补和升级的,由乙方负责完成。

5.5鉴于4.2条款,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届满一年之前使其工作室收支平衡。

5.6乙方有权在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义务履行的前提下,与第三方进行与本协议无关的其它项目,收取相应的费用。

但是鉴于甲方支付研发费用的方式,乙方应当在收取上述费用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收到此类费用的20%。

每迟延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未付部分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甲方接收此类款项的银行账户信息:

5.7乙方若对5.5条款下的收益拒绝向甲方支付相应分成,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收回甲方已经履行的所有投资。

5.8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6.知识产权

6.1在合作期间内乙方完成的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的份额。

6.2乙方应当保证上述著作权不侵犯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其他软件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该著作权之上不存在任何权利抵押、质押等。

6.3乙方在完成软件后应当及时在国家版权管理部门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6.4在合作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商标和名称等商业标识,不得擅自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6.5乙方应当妥善保护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及相关文档,并于开发完成之日起3日内将其拷贝整理成光盘,备份给甲方。

6.6甲乙双方应当相互协助调查和打击第三人对于本协议项下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并另行协商确定对于维权费用的分担比例问题。

7.收益分配

7.1游戏软件的营利主要在于增加的广告收入。

故甲方按照游戏运营时双方合作的页面中的广告收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分成。

7.2除了6.1条款确定的权益外,甲方有权在自己的平台无须另行支付费用地首先发布和持续一年运营乙方开发完成的游戏软件且无须向乙方支付运营收入的分成;

上述首发6天后乙方方有权自行或与其它第三方合作运营该游戏软件。

7.3鉴于甲方在6.1条款下的权益,乙方关于在本协议项下开发完成的游戏软件与第三方合作,需要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保证向甲方及时支付其所获收益的20%。

甲方若无合理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乙方的上述请求。

7.4如7.2条款,游戏软件在甲方平台运营一年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7.1条款下相应的分成。

7.5乙方未经甲方事先同意或未事先告知甲方,擅自将游戏软件与第三方合作运营,那么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有已经获得和必将获得的收益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所有收益一倍的违约金。

8.保密

8.1"

保密信息"

按本协议规定,在协议前期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各方向对方转达的信息(包括披露方所有的信息和披露方保管或知悉的第三人并且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均应由接受方作为保密信息处理。

保密信息存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文件、计算机文档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接受方在对方提供之前就拥有的、公众已知的不违反协议的信息和接受方之前独立开发完成的类似信息不在"

范围内。

8.2接受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透露给披露方未授权的第三人(为履行本协议必须知悉的接受方人员除外),不得将保密信息转让给第三人,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改编、分解、反编译、破解等行为及利用保密信息进行违背本协议目的的其他行为。

8.3接受方应当与其员工、法律顾问、会计顾问、关联企业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然或可能知悉的人员或机构签订包含本协议保密条款的书面保密协议并应当为这些人员和机构的违反上述保密约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赔偿责任。

8.4接受方应当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或本协议终止后应披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在披露方指定人员在场等条件下,销毁或返还载有上述保密信息的所有图纸、文件、计算机文档、图表、音视频CD和DVD等,不得保留复制品和技术资料。

8.5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接受方披露和提供上述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应当告知这些保密信息的权属及性质,并以最快捷方式通知披露方该保密信息的确切性质。

8.6本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有效期及本协议终止后有效。

9.通知

9.1除非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更改,所有通知与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件:

指定联系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9.2上述通讯信息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

否则,因未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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