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256252 上传时间:2022-10-2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59.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车辆维修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2.3汽修在本场承修车辆过程中,若发现存在维修难点,无力承修而需要外委维修的,填写《汽车(设备)维修工作单》,主管公司领导签字确认,一份留存,一份由送修司机报特车室,特车室组织技术鉴定小组(不少于三人)进行鉴定,确实需要外委维修的,拟定维修项目,根据车辆拟定外委维修厂家,经主管公司领导审批执行。

不符合外委维修条件的,重新安排进行本场维修。

2.4若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必须在外维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特车室选定一家维修厂家为外委维修厂家。

3车辆维修过程管理

3.1特车室负责车辆维修的过程监控和跟踪管理工作。

3.1.1随时掌握汽修在修车辆的维修工期,质量和整体进度。

3.1.2车辆出厂后2—3天,特车室要做好跟踪,询问车辆质量状况,征求意见,凡发生质量问题,应立即协调解决。

3.1.3特车室应加强外委维修厂家的维修机具、备品备件的日常检查工作,保证安全有序生产。

3.1.4在维修过程中或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凡发生维修质量、纠纷争议,由特车室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3.2汽修必须遵循“小修不过夜”原则,对各单位报修车辆及时、合理的安排维修,特车室做好材料备件供应工作。

3.3本场所承修车辆,如出现返修情况,特车室应先予以接修,查找返修原因,完成维修任务。

3.4特车室所承修车辆,如出现返修情况,按如下情况处理。

3.4.1属修理问题的,按返修处理,汽修负责相关维修费用;

3.4.2属备件质量问题的,按再修处理,特车室负责备件相关索赔事宜。

3.4.3属使用问题的,按再修处理,车属单位负责相关维修费用。

3.5车辆维修过程中出现技术难点,特车室应及时通报运行保障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攻关。

3.6车辆在生产运行中出现故障需要救援时,特车室应及时组织维修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

4外委维修车辆过程管理

4.1特车室出具的《汽车(设备)维修工作单》必须经维修技术鉴定小组参加技术鉴定人员签字,运行保障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外委维修厂家可凭单与公司进行结算。

4.6.4若因车辆外出,在外维修车辆现金结算的:

4.6.4.1修车发票应经本部门经理签字,结算时,车属部门呈报人将修车发票及相关明细一并报技术鉴定小组审核备案。

4.6.4.2修车发票报经总经理审核。

4.6.4.3审核后,车属部门呈报人呈报公文,审批后计财部按发票金额报销修车费用。

4.7外委车辆竣工结算后,特车室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存档备查。

5其他

5.1特车室应抓好维修车辆的档案管理工作,适时建立电子档案,保证公司随时掌握车辆维修状况。

5.2本制度自2013年1月20日起实施。

公司原有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记录汇编

维修工时记录单

车辆名称

责任人

故障发生时间

恢复运行时间

维修开始时间

维修结束时间

维修内容

维修人员

维修工时

维修人员签名

班组长

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车辆牌号

车辆责任人

维护保养时间

自修

送修

故障现象

维修(保养)情况

车辆责任人分配表

车号

车辆名称

数量

责任人

备注

客梯车

2辆

大客车

1辆

电源车

污水车

清水车

传送带车

皮卡车

面包车

柯斯达车

行李车

3辆

救护车

气源车

平台车

牵引车

除冰车

叉车

桑塔纳(黑)

桑塔纳(白)

汽车(设备)维修工作单

车牌牌号

使用部门

报修人

报修日期

报修内容:

进/出厂检验员

/

里程(计时)表读数

工时费

维修项目

配件名称

单价

数量

金额

合计

备注:

接车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人力资源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