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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说,如果没有保障消费者可以提前实现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许多较高价值的商品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

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贷,已成为企业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消费信贷交易中可以派生出双倍利润。

首先可从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利润,其次可从信贷商业中获得利润。

消费信贷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

同时,也能开拓销售市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因此可以说,商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消费信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式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商品,这便是消费信贷的雏型。

但是,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有制度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有采取书面形式。

到了19世纪,在美国已有消费者开始用分期偿还贷款方式购买家具等耐用消费品。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广泛兴起。

后来,消费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和西欧广泛地发展起来。

前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零售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

总之,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与都市化的形成、劳动阶层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费品购买量的增加,以及专业化放贷制度的发达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商业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某些商品的销售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曾经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

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

80年代初,商业部曾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开展提前交货分期收款业务。

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

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

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将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

近几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

汽车工业要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轿车必须进入个人消费领域,消费信贷对培育个人轿车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消费信贷也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开启城乡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

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消费信贷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了许多种类。

根据消费信贷的外在形式,可以将消费信贷分为销售信贷和贷款信贷。

销售信贷是指债权人采取多种形式推迟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得价款的交付的协议,典型形式有租购协议、附条件销售协议和信用销售协议。

租购协议是一种有可能(但不是义务)购买的租用商品协议。

这种租购协议属于租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获得限制物权。

善意第三人不能从承租人那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由于承租人分期给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购买标的物而获得其所有权。

附条件销售协议是指价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约定的其他条件和义务履行之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的商品销售协议。

现实生活中,附条件销售协议几乎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销售。

信用销售协议亦称赊销,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没有任何将所有权延迟交付给购买者的条款规定的销售合同。

销售信贷的实质,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实物形式向货物的购买者提供信贷。

贷款信贷则是指存在于贷款形式(包括个人贷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

事实上,某些类型的消费信贷交易,很难轻易归属于以上销售信贷或贷款信贷的范围,如消费信用卡等。

此外,根据消费信贷交易物的类型,还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动产消费信贷和不动产消费信贷。

动产消费信贷把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

不动产消费信贷则以不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我们要想全面了解消费信贷,还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所谓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消费者,运用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消费商品或劳务,给他本人、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我们不难发现,运用商业特别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办所提供的范围广泛的、不同种类的消费信贷,对完成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相当有益的;

消费信贷对消费者提供的明显好处是:

在他自己存够钱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

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贷规模,适度消费;

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环,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这就是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信贷的缺陷,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财力的债务。

使用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也许要很长时间约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劳务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个高的负债率。

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情况下的具体风险。

失业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减弱或剥夺了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费者走上倾家荡产的道路,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

消费信贷的负面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

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效应,抑制消费信贷的负面效应,是消费信贷立法所锁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制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

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

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

消费信贷法对信贷保险的规定,对“冷却期”或撤回权的规定等等,都有利于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

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

在高利贷情况下,对消费者予以帮助;

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

第三,这是同消费信贷领域中的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

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以下非法行为:

放贷人雇佣代理人和推销员上门兜售信贷;

放贷人采用高压手段推销信贷;

必要财产的抵押率超过标准(英国在19世纪末,一个放债人要求必要财产的抵押率高达3000%);

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有一个英国人供认,为了避免因借贷而声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个化名);

信贷经纪业和债务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马,等等。

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费信贷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

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

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

同时,这些人口的收入必须达到支付得起相当昂贵的消费的程度。

二战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伴随着收入的增长,消费信贷得到迅速发展。

我国目前占人口总数大部分的农民尚没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稳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还买不起特别昂贵的消费品或劳务(如小汽车、假日旅游等等)。

故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尚不完全具备迅速发展消费信贷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

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车工业的崛起,我国消费信贷将会有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

因此,在我国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费信贷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而且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国汽车支柱产业的需要;

特别是加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种类划分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分两次或两次以上付款偿还货款的销售,是消费信贷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费信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国家也把分期付款销售称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美国消费信贷总额中有80%属于分期付款销售。

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

一是汽车贷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国近2/3的新车都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

二是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如购买家用电器、汽艇、珠宝、家具等;

三是住宅修缮和家居现代化贷款,这类贷款期限较长,至少是5~7年;

四是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外的一切个人开销,诸如还债、纳税,还有教育、旅行、汽车修理、医疗、丧葬等费用。

在国外,提供这类贷款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销售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信贷协会、储蓄与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当铺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机构。

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广义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1)狭义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

这种方式以先交付商品为特征,也就是说,购买者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第一期货款,也叫“头金”)后,销售者即将商品交付购买者占有,以后按期给付所规定的货款,通常以月为单位。

(2)限制性贷款方式。

这种方式由与分期付款销售者有缔约的银行贷款给予购买者,购买者以所贷之款购买商品,以后则由购买者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

(3)预付款方式。

这种方式是购买者预先向销售者定期给付一定的金钱,达到中间的一定次数时(或达到一定金额时),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后的价款则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

(4)发行商品券方式。

这种方式是由购买者(消费者)按其职别或地区组织一个消费团体,与商品券发行团体缔结协定,购买者从商品券发行团体取得商品券后,凭商品券向加盟店购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则以该商品券向商品券发行团体收回价金,商品券发行团体则向消费者团体的负责人收回其负责收集的价金。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

附条件销售、信用销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

(1)附条件销售。

附条件销售协议是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付清为止的合同。

这种合同在购买者违约情况下,一般授权销售者终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

这种所有权保留虽然是一种担保形式,但是不属于物的担保。

直到购买者付清款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

这就意味着在付清款项之前,没有销售者的同意,购买者是无权处分商品的。

(2)信用销售。

在信用销售合同里,没有关于价款付清之前由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与其他形式的销售一样,购买者一开始就取得所有权。

这样,无论购买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价款,受信用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销售该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处分方式。

然而,信用销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购买者处分商品情况下催交全部未偿付的价款差额的条款。

只要所催交的价款差额严格限制在未偿付的本金范围内,法律一般规定合同的这种条款可以强制执行。

(3)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

在这种分期付款销售里,购买者一开始就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必须在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

动产抵押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购买者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应当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销售者,并将转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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