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监管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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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阶段。
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核准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进行材料审核并经承办科室(单位)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54条规定组织项目评审;
依法应当听证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7、48条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重大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法进行项目核准前公示;
(三)决定和送达阶段。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在集体决策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决定;
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四)事后监管阶段。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展改革委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对核准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一)落实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二)优化核准程序。
推进核准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三)完善网上核准制度。
实现核准事项的申报、受理、补正、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全过程网上办理,以及核准进展情况的“全天候”在线查询,提高核准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核准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
建立合法性审查台账,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合法性审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违法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六)坚持集体决策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会议审议。
对于违反集体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在决策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
集体讨论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意见。
主要领导拟作出的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分歧仍较大的,除紧急事项外,暂缓作出决定。
(八)建立投资项目核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核准执法案卷标准》,制定我委投资项目执法案卷制作配套标准规范,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九)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准入标准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
(十)落实信息报备制度。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项目建设阶段,及时报备项目开工、建设动态进度、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大数据等公共信息服务,并依据项目单位在线报备的项目信息,提供专项信息服务。
对未及时报备信息的,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十一)在线联动监管。
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健全协同监管联动机制,实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各部门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互联互通,并与审计、统计等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对于投资项目出现的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提醒项目单位。
(十二)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
对列入异常信用记录或者“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十三)撤销违法核准决定。
事后发现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如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关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知识学习。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项目核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3.严格受理和审查程序,避免违规受理。
4.加强对项目核准的全程监督,避免擅自改变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避免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
五、主要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备案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审批股)
本细则对应《怀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公共资源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年本)》第19项,项目名称: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一、监管内容
县发展改革委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审查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1.受理阶段:
对申请人的疑问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查权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权责清单》规定的范围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34条及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和送达阶段:
按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在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制发并送达文书并进行归档;
4.事中事后阶段:
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监管内容,县发展改革委参照《行政许可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等有关规定对审查权运行建立以下监管措施:
1.落实责任追究。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追责情形,追责方式和追责程序,做到有责必纠。
2.优化审核程序。
推进审核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配合市直有关单位完善“一站式审批”和“并联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3.完善网上审查制度。
实现审查事项的申报、受理、补正、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全过程网上办理,以及审核进展情况的“全天候”在线查询,提高审查效率、透明度和社会满意度。
4.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审核权行使一律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实行网上全程公开。
5.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
严格执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重要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建立合法性审查台账,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或者合法性审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违法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6.坚持集体决策程序。
7.在决策中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
。
8.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9.落实信息报备制度。
10.在线联动监管。
11.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违规开工建设、不按照经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列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异常信用记录。
对列入异常信用记录或者“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在投资准入、政府补贴等方面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