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巡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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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巡察制度(内容、程序、方式、结果运用、纪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巡视巡察工作条例等制度法规,制定巡视巡察工作制度。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党的的政治建设,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发挥巡视巡察的警示震慑作用,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巡视巡察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
聚焦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巡视巡察为牵引,全面加强各单位党的建设,持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和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职,确保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规定要求,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理,既不拔高也不降低标准,确保巡视巡察公平公正、依法依规。
(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效。
聚焦全市发展大局,面向基层、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多角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偏差,督促推动问题整改,健全完善制度措施,建立长效常态工作机制,补齐短板弱项。
第四条巡视巡察采取定期督察、专项督察与即时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在每个任期内对各单位党组(党委)全部督察一遍,实现全覆盖。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成立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谋划、协调推动、组织实施巡视巡察工作,向市委委报告巡视巡察有关前情况。
第六条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市监委,主要负责制定并实施巡视巡察工作具体方案,组织协调督察工作中的具体事项,审核、汇总、上报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情况的反馈和督察问题整改的督促等工作。
第三章巡视巡察内容、程序及方式第七条定期巡视巡察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四)作风和效能建设情况;(五)贯彻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等规定情况;(六)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情况;(七)需要巡视巡察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专项督察和即时督察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以问题为导向,直奔问题开展巡视巡察:
第九条巡视巡察工作程序
(一)制定督察方案。
结合年度重要工作任务和平时了解掌握的各单位建设情况,制定督察方案,成立督查组,经市委巡视巡察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委批准实施,一般督察时间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市委巡视巡察领导小组同意。
(二)发布督察公告。
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将督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督察单位。
开展督察前,在被督察单位发布督察公告,公布督察对象、内容、方法和时间,公布督察组的办公地点、电话等。
(三)进驻督察单位。
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单位,向被督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督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督察的目的和任务。
(四)开展督察工作。
督察组依据工作方案安排开展督察,也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对督察对象的下属单位和机构及人员开展督察工作,被督察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五)提交督察报告。
督察组通过深入督察,就督察对象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以及整改意见和建议等事项,向市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督察报告。
修改完善后,向市委报告,同时抄报纪检、组织部门。
(六)反馈督察意见。
督察报告经市委批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期间了解的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七)督促整改落实。
根据反馈意见,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要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整改方案,自收到督察组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市委巡视巡察领导小组,自报送整改方案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并以党内通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巡视巡察工作方法
(一)听取情况汇报。
听取被督察单位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二)进行民主测评。
对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三)进行个别谈话。
与被督察单位班子成员,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四)受理来信来访。
受理反映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线索的来信、来访等;(五)召开座谈会。
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谈会,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六)查阅资料。
查阅调取有关文件、会议记录、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七)开展调查走访活动。
督察组就有关情况对被督察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和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和走访调查;(八)列席被督察单位的有关会议;(九)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十)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一条市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的典型经验,适时宣传推广;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市委巡察办应将被巡察单位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报告中涉及相关部门的事项,及时通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下列事项,市委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的原则移送交办:
1、对被巡视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对被巡市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察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市组织部门处理。
3、对涉及被巡察对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及时纠正消除影响的问题,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章纪律和责任第十五条被督察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督察,积极配合督察工作。
督察组应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客观公正的反映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督察工作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督察组应严格工作纪律,不干预被督察单位的正常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不作表态;不处理被督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和案件;严格遵守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不得泄漏督察中掌握的有关情况,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督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1.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的;2.回避问题、隐情不报的;3.歪曲、捏造事实的;4.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5.有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被督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2.拒绝或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3.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不按照要求整改的;4.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扰督察工作的;5.有其他干扰督察工作行为的。
第十九条督察组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督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督察工作结束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中共*市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