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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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通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部门协作,明确职责;

依法规范,快速反应;

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发生后,开鲁县卫生局在开鲁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开鲁县卫生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卫生局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办公室、审财科、法监科、疾控科、基妇科、医政科、中蒙医科、科教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健教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3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开鲁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开鲁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制订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各医疗卫生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单位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建立相应应急工作制

3.2 

风险评估

县卫生局及时组织专家对本县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县卫生局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

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各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

并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3.4 

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3.5 

经费保障

县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6 

物资保障

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县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7 

交通运输保障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卫生局要主动协调铁道、交通、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

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卫生局根据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国家、自治区、市、县、镇五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9 

建立协调机制

县卫生局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质检、环保、建设、交通、铁道、电力、公安、发展改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10 

健康教育

县卫生局要根据本县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卫生局接到政府及相关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按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

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自治区、市、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

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 

响应条件

4.1.1 

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卫生部启动Ⅰ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卫生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Ⅰ响应启动后,县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支援地方,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

4.1.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启动后,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1.3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通辽市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通辽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通辽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Ⅲ响应启动后,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Ⅳ级响应启动后,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

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卫生局接到医疗救援事件报告后,要对自然灾害发生地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2 

响应措施

4.2.1 

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灾害发生后,卫生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考。

4.2.2 

医疗救援

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治疗。

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4.2.3 

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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