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刑法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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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案例一(空间效力),被告人某甲,外籍人,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
1998年6月10日晚7时许,我国某医科大学部分留学生之间发生殴斗,某甲用刀刺中另一国家留学生某乙腹部。
某乙因肝脏受损伤,抢救无效,第二天在医院死亡。
案例二(空间效力),李东,男,26岁。
王浩,男,24岁,工人。
二人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二人闹事,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隐藏期间二人财物被盗,王浩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东的藏身之处。
其后,警察将二人逮捕。
犯罪概述,违法:
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犯罪:
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违法范围宽,犯罪范围窄;
已经违法,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但构成了犯罪,一定是违法的。
犯罪的基本特征
(1),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性。
(1)某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2)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3)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
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犯罪的基本特征
(2),2、具有刑事违法性
(1)犯罪是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它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
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
(2)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3),3、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1)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必须承担刑罚的法律后果。
(2)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3)不应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
不需要受惩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本应惩罚,但考虑到具体情况,免予刑事处罚。
犯罪的基本特征(4),犯罪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结合的。
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
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具有的,这三个基本特征将犯罪与不犯罪、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严格的区别开来。
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体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的类型1.犯罪的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部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一种特定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联系:
对象反映客体,客体制约对象区别:
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的分类任何犯罪客体都要受到侵害,犯罪的客观方面,1、危害行为:
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
是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
(1)作为
(2)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条件:
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B、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C、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案例:
某成年人带孩子到海边玩,照管不周,孩子掉到海里淹死。
案例(犯罪客观方面),吕某,男,35岁,工人。
吕某经常虐待妻子。
一日,吕某的妻子因不堪吕某的毒打,在吕某走后服毒自杀。
邻居发现吕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吕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
吕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的说“我就要看着他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吕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延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犯罪结果:
是指危害性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定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观联系4、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侵害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物、或者信息5、犯罪时间和地点,犯罪主体,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自然人和单位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必须达到的年龄。
法律基础,案例(犯罪主体),李某的父母均为农村教师,对其管教较为严格,很少给其零花钱。
李某后因小事离家出走,流浪在外,衣食无着,开始以盗窃为生。
后在一次盗窃商店时被抓住。
审查种,李某供出其在一年内共盗窃他人财物50余次,价值人民币约5000元。
经查,李某只有15周岁。
15周岁的少年经常盗窃他人财物是否应付刑事责任?
案例(犯罪主体),某日,被告人丁某(女,15岁)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过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
丁从自行车上摔倒,将李某撞倒在身下。
丁即将李送往医院。
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问:
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
案例(犯罪主体),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
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乙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猥亵,某乙进行反抗,并说要告诉老师。
贾某害怕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乙的头部,致乙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贾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改不追究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其所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要对他们所实施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所诀别的刑罚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两种形式。
案例(犯罪主观方面),驾驶员吴某某酒后驾车,因神志恍惚,将人行道上的行人杨某撞成重伤。
为了不让后面的来车发现肇事而得以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吴将流血不止的杨某抱入路边的小树林,杨因伤口出血过多而于1小时后死亡。
吴赶紧往东逃逸,路遇红灯,又发现一辆三轮车正由南向北行驶,为尽快离开肇事现场,想赶在三轮之前穿过马路,由于紧张,将三轮驾驶员陈某撞成重伤,被交警发现,吴慌不择路,拐进一马路,因车速过快,又因眼睛不时盯着反光镜注意后面的警车,将一摊位撞翻,并将摊位旁的一个小女孩撞死。
吴某惊恐万状,继续加速行驶,突然前方又出现一辆三轮车挡住去路,吴放慢车速,猛按喇叭,见三轮车夫无动静,又听见警车声越来越近,突然加速,将三轮车夫撞死。
试分析吴某各个阶段的主观心理。
犯罪的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例一:
某甲为了骗取钢材采购员某乙的巨额现款,谎称自己是钢铁厂供销科长,通过与某乙签订假合同的手段,将钱骗到手后潜逃。
这就是直接故意构成的诈骗罪。
例二:
甲想枪杀乙,某日晚趁乙返家途中,甲隔着小河射击。
由于光线不好,距离较远,甲的射击技术又不甚好,因而他对能否射杀乙没有把握,但他不愿意放过这个机会,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射杀行为。
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
例三:
某甲因为和婆母不和,就在饭里下毒,想要毒死婆母。
她明知姑嫂也可能吃这锅饭,但杀婆母心切,对其他人的死活就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结果造成姑嫂中毒死亡的结果。
某甲对姑嫂的死,就是间接故意。
例四:
某甲在学校门口用汽枪打鸟,不顾进出校门学生的安全,结果打瞎了一名学生的眼睛。
某甲对学生的伤害,就是处于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因而构成危害社会的行为。
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犯罪的过失可以分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案例:
汽车驾驶员李某,运送某乡干部到县城开会途经一个渡口时,自恃技术高超,违反渡口人、车分渡的规定,借口赶时间送人开会,不顾劝阻,坚持人和车一起渡,结果汽车上船时,造成渡船倾覆,人员财产严重损失的恶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某矿的爆破工经常把装雷管的铝盒当饭盒用,有一天,某甲把一个装有雷管的铝盒误认为是同事的饭盒,放在火炉上烘烤,结果发生爆炸事故。
某甲虽然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但作为爆破工,是应当并且能够预见的,因此,应负过失犯罪的责任。
意外事件,有一种情况,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说的意外事件。
某汽车司机在雨夜行车,从马路中间的一塑料布上驶过,司机以为塑料布下是附近农民的稻谷,结果压死了塑料布下睡着的一精神病人。
则司机对精神病人的死亡完全属于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尽管在形形色色的案件中,构成犯罪的具体要件不一样,但所有具体要件,都可归属以上四个方面。
案例(正当防卫),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