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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打包贷款;

5.出口议付;

6.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

7.福费廷;

8.出口托收贷款;

9.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

10.出口商业发票融资;

11.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

12.其他。

7.1.4申请的基本条件

1.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2.符合建设银行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3.除允许信用发放或占用金融机构额度的贸易融资业务外,能提供建设银行要求的担保。

7.2贸易融资额度

7.2.1定义

贸易融资额度是指建设银行为从事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核定的,用以满足其短期融资需求的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或分项额度。

贸易融资额度应纳入一般授信额度内核定。

7.2.2对象

与7.1.2相同。

7.2.3种类

贸易融资额度分为以下五种额度:

1.信用证打包贷款额度,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将开证行开立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修改(如有)正本留存,对借款人发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备货的贷款的最高限额。

2.出口议付额度,是指在单证不符尚未征得开证行同意,或虽单证相符但无金融机构额度、或金融机构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建设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资信情况,在其提交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后,将款项预先支付受益人后,再凭单据向开证行索回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

3.出口托收贷款额度,指银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在出口商交单后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

4.信用证开证额度,指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可控制货权(即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或要求提交收货人是开证行的空运单)的即期信用证时,对申请人的最高融资限额。

5.信托收据额度,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客户的资信情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以信托方式向客户交单放货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

包括以下四种业务:

(1)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

(2)银行为申请人开立远期信用证;

(3)银行为申请人办理提货担保或提单背书;

(4)银行在信用证或规定的其他结算方式的付款到期日向申请人提供短期融资(即信托收据贷款)。

对出口项下的远期信用证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以及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出口议付等业务,占用金融机构额度进行融资,不占用上述五种客户贸易融资额度。

7.2.4条件

除应符合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2公司类客户基本条件及本章7.1.2的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1.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进出口贸易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

2.所经营商品市场情况比较稳定;

3.通过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显示与银行往来记录良好,无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

4.其他方面符合建设银行一般额度授信条件。

7.2.5期限

贸易融资额度的有效期应控制在一般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最长期限为一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7.2.6操作程序

贸易融资额度授信的操作程序与一般额度授信程序相同,可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一章《额度授信》1.4的内容,在调查评价、审批、支用、后续管理等方面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7.2.6.1调查评价

信贷经营部门对客户进行调查评价过程应着重以下方面:

1.客户主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市场状况和市场前景,客户在市场中的地位,主要贸易伙伴情况,近三年进出口贸易业务量及盈利情况;

2.是否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不履约、被欺诈或欺诈他人情况,是否与贸易对手发生重大纠纷和诉讼事件,在当地同业有无不良记录;

3.有无影响客户进出口商品经营的重大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因素及政策因素;

4.客户上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可行性,客户自有流动资金的保障程度;

5.客户进出口贸易主要结算方式,客户在建设银行进出口结算情况和往来记录;

6.客户的负债和偿债情况(包括直接借款、授信额度和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目前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情况,客户对建设银行的负债和偿债情况;

7.客户使用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的累计业务量和额度利用率、额度周转天数,有无出现逾期或垫款,逾期或垫款的主要原因;

8.客户有无利用贸易融资额度做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活动,或将额度融资转给其他公司使用;

信贷经营部门进行调查评价后,在客户信用评级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进出口货物总量、周转天数、融资需求和担保措施提出贸易融资总额度建议值和各分项额度建议值,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7.2.6.2审批

1.贸易融资额度应纳入一般授信额度内申报审批,额度的审批由各级行按照法人授权书确定的信贷审批权限执行;

2.核定贸易融资额度,应要求客户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包括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和保证金等方式。

对AAA级客户可以免除担保;

AA级和A级客户原则上应事先提供额度担保,如未事先提供额度担保的,应在支用额度办理具体业务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总行以及信贷审批授权等级为A、B级的一级分行,可在其权限内自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AA级客户免担保的信用额度;

3.核定贸易融资分项额度的,各分项额度必须低于或等于贸易融资总额度。

7.2.6.3支用

1.贸易融资额度经审批同意后,客户已提供额度担保或被授予免担保信用额度的,经办行应与客户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相应的额度担保合同;

核定额度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建立额度台账,并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副本送结算部门备案;

贸易融资额度经审批同意后,客户未与建设银行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客户支用额度时,经办行应按审批意见落实所需担保,与客户签订单笔贸易融资合同;

2.对于贸易融资额度内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批,各级行应在授权权限内按一般授信额度内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3.客户申请支用额度办理开证或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业务时,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1)总行本级和信贷审批授权等级评定为A级和B级的一级分行,其A级以下(不含A级)客户应交存不低于20%的保证金;

A级及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2)信贷审批授权等级评定B级以下的一级分行,其A级以下(含A级)客户应交存不低于20%的保证金;

A级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以上所称保证金仅指申请人存入建设银行保证金账户的本外币存款。

4.客户与建设银行已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的,信贷经营部门收到客户提交的“贸易融资额度支用申请书”后,应检查担保情况并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按规定流程进行申报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应扣减客户贸易融资额度并登记台帐,向客户出具“贸易融资额度支用通知书”并抄送结算部门。

额度的支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贸易融资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每笔贸易融资,在客户资信稳定的情况下,贸易融资申请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但额度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除另有规定,申请人在贸易融资额度下办理具体业务时交纳的保证金占用申请人的贸易融资额度

5.如为客户已核定贸易融资分项额度,各分项额度之间如需互相借用,应按一般额度授信的管理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对建设银行已核定一般授信额度的客户,在批准的一般授信额度内,其贸易融资业务余额达到原核定的贸易融资额度后仍需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由有权审批行在一般授信额度余额内审批,经办行可与客户签订单笔贸易融资合同或重新签订《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合同有效期);

需要核增额度的按规定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6.信托收据额度使用期限的计算:

(1)如开立远期信用证或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应在开证时扣减信托收据额度。

对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应自到单日起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

对远期信用证,应自承诺付款日起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

(2)如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自建设银行出具提货担保书或对提单背书时,应恢复客户的信用证开证额度同时扣减信托收据额度,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

(3)办理信托收据贷款,在银行可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建设银行对外付款时恢复客户的信用证开证额度,同时扣减信托收据额度,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和融资利息;

在远期信用证或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开证时即扣减信托收据额度,到单时或建设银行承诺付款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建设银行对外付款时开始计算融资利息。

7.2.6.4后续管理

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一章《额度授信》1.3.6和1.3.7的规定执行,同时注意以下方面:

1.贸易融资额度自支用后每月对该客户的所有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跟踪检查,按季对客户及保证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信用情况、重大事项、抵押物和质押物(权利)等进行全面检查并撰写检查报告;

如融资到期后客户未能履约,经办行应立即对客户进行检查。

2.客户出现《贸易融资额度合同》规定的违约事项,或国内外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出现重大变化足以影响建设银行在融资项下权益的,必须按额度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客户使用贸易融资额度或根据情况解除贸易融资额度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被中止使用后,应要求客户或担保人采取补救措施。

违约事项消除或建设银行不可控制因素解除后,可同意客户恢复使用贸易融资额度。

3.如客户信用评级降低,经营部门应将其贸易融资授信额度重新申报审批;

贸易融资额度到期前,信贷经营部门应按一般额度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客户贸易融资额度进行年审工作,提交客户有关经营、财务情况和授信额度年审报告,结算部门出具客户本年度额度使用情况、结算记录的意见,一并上报审批机构审批。

7.3开立信用证

7.3.1概述

7.3.1.1定义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具的,在规定期限内,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受益人凭规定的单据支取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7.3.1.2对象

参照7.1.2进出口贸易融资对象。

7.3.1.3用途

进口开证可以使客户在进口贸易中取得开证行的信用支持的结算服务和资金融通等,促使进口贸易的顺利完成。

7.3.1.4种类

信用证有多种分类方式,按照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包括迟期付款信用证);

按照付款条件可分为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迟期付款信用证;

按是否允许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7.3.1.5条件

1.符合本章7.1.4规定的进出口贸易融资的基本条件;

2.开证申请人列入当地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进口付汇企业名录”,或虽未列入上述名录但已取得外汇管理局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3.已签订进口合同;

4.已取得所需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批文(如需);

5.如客户支用额度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总行本级和信贷授权等级为A级和B级的一级分行,其A级以下(不含A级)客户应交纳不低于20%的保证金;

信贷授权等级B级以下的一级分行,其A级以下(含A级)客户应交纳不低于20%的保证金。

7.3.1.6期限

所谓信用证期限是指建设银行接受受益人的索汇单据后,对外付款的期限而非信用证有效期。

客户可申请开立即期或远期信用证。

除客户交纳全额保证金或由银行信用支持及承诺全额覆盖的开证业务以外,一般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承诺付款期限(含修改展期后)原则上不得超过90天,AA级(含)以上客户最长不得超过120天。

7.3.1.7定价

按《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类服务价格表》规定的费率执行。

7.3.2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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