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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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森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实行月报制度,于次月2日前将月报表报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

被扣分情况在公安网上公布。

统计情况和问责的结果列为单位(部门)及其领导、相关民警年度考核、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全体在职在编民警(其他工作人员可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扣分

第七条政令、警令贯彻执行(20分)

(一)对上级作出的命令、决定(议)或工作指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顶着不办、拖着不办,影响工作落实的,或被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绩效办等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各扣3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各扣5分。

(二)不及时传达通知、布置任务,造成工作被动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领导各扣2分。

(三)涉及违法违纪问题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遮掩捂盖、欺上瞒下、擅自处理的,扣责任人2分。

(四)无特殊情况,通讯联系不上、值班电话20分钟内3次呼叫无应答、事后未及时回复说明有正当理由的,扣当事人1分。

(五)重大行动、统一调用多单位警力,参战单位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携带装备到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规定人数派员的,扣单位主要领导2分。

在部署开展的重大行动、重大安全保卫工作期间,无故脱岗的,扣当事人3分。

(六)不服从本单位(部门)组织管理或工作安排,造成工作被动的,扣当事人2分。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离开辖区不报告的,扣当事人1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当事人3分。

(八)其它造成政令警令不通行为的,视情节、影响,扣责任领导、当事人各1~3分。

第八条工作、组织纪律(25分)

(一)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贻误工作,扣当事人2分。

(二)工作时间内有上网进行非工作性聊天或玩游戏、网购、炒股等行为的,扣当事人1分;

单位领导知情却不予制止的,扣责任领导1分。

违反公安网络计算机“一机两用”或违反其他保密管理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分别扣当事人2分、责任领导1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扣当事人5分、责任领导3分。

(三)无故迟到、早退,扣当事人1分;

未按规定及时履行请销假、续假手续,无故不上班的,每天扣当事人2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乱盖单位印章、领导印鉴,出具单位证明或以假证明办私事,尚未造成影响的,分别扣当事人3分、印章印鉴保管人员2分、单位主要领导1分。

(五)人为造成装备破损、遗失的,除依规处理外,视情节扣当事人1~5分。

(六)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考试、考核等公务活动,扣当事人2分,扣单位领导1分;

培训或集中会议期间,无故迟到、早退的,扣当事人1分;

参加会议、重大集体活动不按通知要求着装的,扣当事人1分。

(七)违反会场纪律,不关闭对讲机、手机声响键或在会场内接(打)电话、打瞌睡以及其它违反会场纪律行为的,扣当事人1分。

(八)在公共场所内随意吸烟、乱扔烟头、杂物或垃圾的,扣当事人1分。

(九)办公室内务脏、乱、差的,扣当事人1分。

(十)因保管不善,造成《人民警察证》、《持枪证》丢失的,扣当事人2分。

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各类工作专用证件的,扣当事人3分。

(十一)节约水电,下班后办公室无人加班的,要做到关灯、关电脑、关空调、关饮水机等。

如发现有以上情况,扣当事人1分。

(十二)严格遵守办案区规章制度,违反者扣1-3分。

第九条遵守规定、廉洁自律(20分)

(一)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扣当事人3分,扣单位主要负责人2分。

(二)着警服进入非公务场所从事非公务活动的,扣当事人2分;

随行民警发现却未及时提醒、制止或在提醒、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的,扣随行民警1分。

(三)非工作时间酗酒,造成不良影响,扣当事人3分。

(四)酗酒滋事,违反“三项纪律”行为的按规定处理;

其情节轻微的,扣当事人3分。

(五)民警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民警外,扣当事民警5分;

随行知情民警未及时提醒、制止或在提醒、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领导的,扣随行知情民警2分。

民警酒后回单位仍驾车外出,值班民警发现而未予提醒、制止或在提醒、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领导的,扣值班民警2分。

(六)民警在工作日有饮酒行为,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民警外,扣当事民警3分;

随行民警未及时提醒、制止或在提醒、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领导的,扣随行民警2分。

(七)民警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行为的,扣当事民警3分;

知情民警未及时提醒、制止或在提醒、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领导的,扣知情者2分。

(八)发现赌博活动不予制止,且在一旁围观的,对参赌民警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扣参赌民警5分;

(九)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或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3分。

(十)以投寄匿名信件、发手机短信(微信),在网络发表留言等形式,造谣、诽谤、攻击、诋毁、辱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民警,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团结和工作的,扣当事人5分。

(十一)其它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视情节分别扣当事人3~5分、责任领导2~4分。

第十条车辆管理(15分)

(一)未制定和落实单位内部车辆管理制度的,分别扣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2分。

(二)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车辆派用制度,随意使用警用汽车、警用摩托车、警用电动车的,分别扣单位责任领导、当事人各2分;

由此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除按交规处理外,分别扣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当事人各5分。

(三)违反规定公车私用、使用公车上下班的,扣当事人2分。

(四)除工作需要外,违反规定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门前,违规过夜未入库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乱停乱放的,每项扣当事人2分;

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3分;

被督察部门查纠通报的分别扣当事人3分、单位主要领导2分。

(五)民警驾驶警车携带“三证”不全的,扣当事人2分;

不按规定着装驾驶警车的,扣当事人1分。

(六)利用公务用车加油、修理之便,为个人谋利捞好处,情节较轻的,扣当事人3分;

情节严重除依规处理外,扣当事人3~5分。

(七)驾驶警车发生有责交通事故,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按责任比例扣分:

负全部责任的,扣责任人3分;

负主要责任的,扣责任人2分;

负次要责任的,扣责任人1分;

无责事故不扣分;

其他情况依交警的处罚,酌情扣责任人1~3分。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的,扣直接责任人2分。

(八)违反车辆管理使用规定,私自将警车交由其他单位或非警务人员驾驶的,分别扣当事人3分、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2分;

造成事故,情节轻微的分别扣当事人3分,扣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2分;

情节严重的分别扣当事人5分,扣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3分;

非紧急公务性质,乱开警灯、乱鸣警笛,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当事人1分。

(九)驾驶机动车进入单位后,按规定区域或车位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每次扣当事人1分(警车和私家车)。

(十)发现民警或工勤人员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扣当事人2分。

第十一条值班备勤(10分)

(一)单位未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的,扣单位主要领导2分。

值班人员未按照值班制度要求着装,扣当事人2分。

值班、备勤人员脱岗、漏岗的,扣当事人2分。

(二)值班人员未按要求热情接待群众来人来访、来电来信或其他报警求助等,态度“冷硬横推拖”被群众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扣当事人2分。

(三)值班室卫生差、物品摆放凌乱或在值班室内吃零食,有损警容的,扣责任人1分。

(四)值班人员未能认真履职,造成联系渠道不畅通、未做好工作交接擅自离岗、值班记录情况不详实、重要情况未及时报告带班领导、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活动影响正常值班的,每项扣当事人2分。

(五)值班人员发现重要情况或接到报警、报案不及时报告带班领导、未能及时妥善处理的,扣当事人2分。

(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有上网进行非工作性聊天或玩游戏、炒股等行为,邀请非警务人员在值班室内闲聊、将无关人员带入办案区域的,每项扣当事人1分。

(七)值班、备勤人员遇有重大突发性案(事)件,无故未能按照领导指令,按规定时间、指定地点迅速到达的,扣当事人3分。

(八)值班领导不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遵守值班工作纪律规定的,扣当事人2分。

(九)值班、备勤人员酒后上岗值班的,扣当事人3分。

第十二条警容风纪(10分)

有以下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等有关警容风纪规定行为的,每次每项扣当事人1分;

被媒体曝光,造成影响的,扣当事人3分。

(一)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不规范的。

(二)着警服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标志的。

(三)民警纹身、警便服混穿;

男民警留大鬓角、蓄长发的。

(四)女民警着警服时戴首饰、描眉、抹口红、染指甲、染彩色发、梳披肩发、化浓妆的。

(五)着警服执行公务时,披衣敞怀、用警帽扇风,内衣下摆外露的。

(六)着警服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场所随意吸烟的。

(七)非公务需要着警服插兜、挽臂、揽腰的。

(八)将警衔、警号转借给非警务人员的。

(九)其他违反警容风纪和着装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

按照以上扣分标准,实行单位与个人扣分分别统计,凡单位(部门)和个人的累计被扣分达到一定数额,按如下规定对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个人责任追究

(一)对民警违规违纪行为记分情况与民警政治待遇、年度公务员考核挂钩。

年内受到扣分但未达8分者,责令检查,限期整改。

(二)单次扣3分以上的或累计被扣8分者,第一次黄牌警告,由纪检监督员对其进行教育谈话;

累计被扣12分者,红牌警告,由单位主管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内公务员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同时,被红牌警告的民警,要在单位民警会上作检讨。

(三)累计被扣16分者,予以全市森林公安机关通报批评,当年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级。

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向下一级森林公安机关的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建议对累计被扣16分者予以组织处理(当年公务员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级)。

第十四条对单位(部门)责任追究

各单位(部门)累计扣分或单个民警扣分累计达25分、年内有民警被黄牌警告三次或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民警被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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