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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隐私权”作为一项权利最早在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提出,随着该项权利的进一步研究发展,隐私权逐渐被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上重要公约都予以保护和认可,隐私权也由一项民事权利逐渐向宪法性权利转变,最终被确认为一种基本人权。

在我国,最开始,隐私权并没有独立出来,而是作为荣誉权一同予以规制,后来出台了《侵权责任法》,始成为独立权利加以保护。

然而,在网络时代的今天,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加之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本来就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分析,探讨完善路径。

本文采用实证分析法、归纳法等分析了隐私权、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所面临问题等方面,尝试提出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以更全面的保护我国公民的隐私权。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网络时代,民法

Abstract

“Privacy”asarightwasfirstproposedbyAmericanjuristsin1890.Withthefurtherstudyanddevelopmentofthisright,therighttoprivacyhasbeenrecognizedasanindependentcivilright.Mostcountriesintheworldaswellasimportantinternationalconventionshavebeenprotectedandrecognized,andtherighttoprivacyhasgraduallyevolvedfromacivilright.Thetransformationofconstitutionalrightsisfinallyrecognizedasabasichumanright.InChina,atfirst,therighttoprivacywasnotindependent,butregulatedastherighttohonor.Later,theTortLiabilityLawwaspromulgated,whichbecameanindependentrighttobeprotected.However,inthenetworkeratoday,theprotectionofprivacyisfacingnewchallenges,coupledwithChina'

sprotectionofprivacyhasmanyproblems,soitisnecessarytoanalyzeandexplorewaystoimprove.Inthispaper,empiricalanalysis,inductionandotheranalysisofprivacy,privacyprotectionintheInterneteraisfacingproblems,trytoputforwardsuggestionstoimprovetheprotectionofprivacyinChina'

scivillaw,inordertomorecomprehensiveprotectionofourcitizens'

privacy.

KeyWords:

privacyrightofprivacynetworkageCivil

第一章绪论

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我们的生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是不争的事实。

然而,科技这把双刃剑同样深深的体现在互联网领域,它在为人们提供数据信息共享的同时,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吃穿住行,提高了生活质量,然而,网络环境下,人们的隐私权面临着现实的挑战,自1890年“隐私权”作为一项权利由美国法学家提出以来,随着该项权利的进一步研究发展,隐私权逐渐被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及国际上重要公约都予以保护和认可,隐私权也由一项民事权利逐渐向宪法性权利转变,最终被确认为一种基本人权。

第二章网络时代隐私权基本理论

2.1隐私权及其发展

2.1.1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是社会历史不断发展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往前发展,19世纪末期的美国大众媒体,为了赚取噱头吸引人们的注意力,使得个体私密信息的宣扬成为一种重要的手段,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的许多信息被曝光,当事人为此深受困扰。

这一社会现象,引起当时的著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缪尔沃伦的注意,两位法学家针对此形成了题为《隐私的权利》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第一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并针对隐私权的有关理论进行了初步探讨,这在法学理论界具有“开拓性”的意义。

文章指出“隐私权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个体自身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并据此决定与他人分享交流范围的权利”。

《隐私的权利》一文发表之后。

隐私作为一项权利开始受到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在我们国家,针对隐私权的理论探讨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最早研究的专家学者是注明法学教授张新宝,他撰写了《隐私权研究》一文,在文章中他对隐私权有关观点具有标志性意义。

到九十年代末,我国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民法人格权予以探讨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教授王利明教授从人格权的视角对隐私权的含义作出了界定,他认为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自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而隐私权就是自然人对这些隐私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从对隐私权的含义分析中可以看出王利明教授对隐私权包含的内容非常之广泛,隐私的内容包括了与公共利益无关且无损于公共利益的所有私人领域,在这些私人领域中,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信息不对外泄露,二是个人的生活不受外界的干扰,三是个人的私事有主体自身自主决定,这些私人领域均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概而言之,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从这一定义中能够看出,隐私权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意思:

一是在权利主体方面,隐私权的主体涉及的是自然人。

这是因为精神活动是隐私产生的基础。

也是隐私权利赖以存在的前提,而精神活动是自然人所具有的的自然属性,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无所谓精神活动,而这类主体所具有的秘密性质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与自然人的隐私具有不同的性质;

第二,隐私的内容包罗万象,只要未经当事人公开,他们不愿意公开披露的信息都属于隐私的内容,并对此享有隐私权;

第三,从侵犯隐私权的方式来看一般有扰乱生活安宁,打探个人的私密信息,或在对业已知晓的私密信息予以披露,未经当事人批准,擅自使用等等。

2.1.2隐私权的发展

在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替代保护阶段。

《民法通则》于1987年首次颁布实施,当时的这部法律还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加以规定。

由于当时的互联网远远没有达到现在的普及程度,通讯方式也不发达,因此,隐私受到侵权的情况非常少,在现实生活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现象少之又少。

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隐私权归入名誉权之中加以保护,是一种替代保护形式;

第二阶段是隐私权确立阶段。

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逐渐进入网络时代,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行为越来越明显,并且趋于不断增多的态势,如此一来,将隐私权独立于荣誉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利予以保障显得迫切而必要。

于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正式出台,该部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了初步规定,这时候的规定以列举的形式出现,虽然没有系统规定,但是这标志着,隐私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开始出现在民事法律视野之内;

第三阶段是隐私权进一步发展的阶段。

虽然隐私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已经得以确立,但对其解释仍然不是非常清晰,这就容易导致了在具体司法适用中会出现许多适用问题,比如网络个人信息如何适用于侵权责任的保护等等。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2012年12月28日,《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正式出台,该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该决定进一步扩大了隐私权的适用空间,重点强调了网络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的重要性,此时开始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不断发展起来。

2.2网络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挑战

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带动互联网技术进入千家万户,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科技是把双刃剑的属性更加深刻的体现出来,一方面,发达的网络使得人们获取信息更加快速便捷,也极其利于信息的广泛传播,另一方面,个人私密的信息也被人恶意披露,这些信息甚至被肆无忌惮的搜集、歪曲和利用,更加恶劣的是有些不良人员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各种犯罪活动,使但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生活受到干扰,更有甚者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2.2.1隐私权受侵权现象更普遍

现时代,互联网遍及世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不再仅限于特定的区域,可以说任何一台接入网络的电脑都是一整个世界,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人资料的收集更加容易,个人的隐秘信息被传播的更加迅速,加之,网络具有隐蔽性,侵权者很难以被查获,客观上助长了隐私权侵权现象的发生。

此外,隐私权的侵犯在表现方式上趋于科技化、智能化,侵犯隐私的行为更具有便利性,手段的高科技化、条件的便捷性使得侵权行为更加普遍。

2.2.2隐私权侵权后果影响更广泛

传统上隐私权受侵犯后产生的影响仅仅局限于一定的区域之内,比如受害者居住地,在这个区域范围之外的人一般不会了解到受到侵犯的隐私内容。

然而,在网络时代,信息传递迅速便捷,使得侵权的不良影响得以迅速地扩散。

一定程度上,网络覆盖到哪里,侵权产生的不利影响就可能传播到哪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侵犯隐私权后形成的不良后果往往难以消除们甚至影响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毫不夸张的说,在网络信息时代这一大背景下,针对隐私权的侵犯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造成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思考的范围,影响范围较之以往更加宽泛。

2.2.3隐私权侵权救济更困难

一方面,互联网是一种高科技工具,运用网络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这样的行为必然具备很大的技术含量,那么侵权人具有高超的互联网应用技术,而且网络是虚拟空间,在高科技的掩盖下,侵权方式越来越隐蔽,如此一来就是的侵犯隐私的行为不容易被发现,而基于网络的传播速度,公开披露的个人隐私有“覆水难收”之态势,要想恢复到权利的原始状态更是难上加难。

另一方面,涉及隐私权侵权的诉讼,在法律上还存在着诸多待解的难题,比如相关管辖问题、证据认定问题、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等,多方面因素导致了隐私权被侵犯后,法律救济比较困难。

第三章网络时代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3.1网络时代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3.1.1一般法规定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是民法体系的一般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较为笼统的、原则性的初步确认,并且这些规定是附属于名誉权的有关内容,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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