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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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其他非诉讼中的申诉,如向信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等部门的申诉。

虽然对维护教师的权益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时限要求,其实施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弹性和随意性,在某种程序上降低了申诉人受损的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

这也是《教师法》之所以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

从申诉受理的主体上看,教师申诉受理的主体是特定的,即教育行政机关。

因此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影响申诉当事人权利的变化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从申诉时限上看,对教师的申诉主管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发生在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事情,如果认为极不公平,均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

从效力上看,对教师申诉的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它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的制度。

其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

因此在承载教师申诉行政处理结果的文书上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教师申诉制度不仅是起动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职权和行政处理程序进行行政处理。

而且可能依法导致行政诉讼程序的起动。

  5、教师申诉制度与其他申诉制度的区别:

(1)、与信访制度的区别。

信访制度实际也是一项行政申诉制度,但信访没有明确的受理主体;

信访受理后的对行政机关处理期限没有法定的期限限制;

信访机关往往是将需要立案查处的转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它们仅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加以检查督促,不会导致行政诉讼的发生。

(2)、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

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

  三、哪些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这里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安排工作任务、达到教师工作必备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被非法开除、除名、停止社保费缴纳、终止教师社保关系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当然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但只要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在这里,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理决定,可能侵害了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没有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教师对处理不服,就可以提出申诉。

而对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教师申诉的范围。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范围,还有一个时间的范围。

即只有在《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可以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提起申诉。

对《教师法》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案件,一般仍按原来的有关程序办理。

  四、教师申诉的期限

  教师申诉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时效限制。

  五、教师申诉向谁提出,由谁受理

  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因被申诉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分两种情况: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指出的是:

教师申诉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不能向行政机关的个人提出。

否则行政机关干部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六、教师申诉的管辖

  这里所说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

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一般情形下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机关往往会找划分隶属管辖。

  2、地域管辖。

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如:

民办学校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民办学校中的教师申诉适用地域管辖。

  3、选择管辖。

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不得拖延推诿。

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的申诉,申诉人可以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选择受理的机关。

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一般应本着及时、便利和业务比较对口的原则选择受理机关。

  4、

  移送管辖。

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4、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

在特定的情形下,可能还会涉及指定管辖与协议管辖。

  七、教育行政机关内具体承办教师申诉的部门

  这要看具体的情形,一般是由督导部门具体承办。

由于教师申诉往往会涉及财产权、人身权等法律与政策问题,因此教育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会同督导部门工作。

  八、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

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九、举证责任

  教师申诉的举证责任总的来说应当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

  1、申诉人:

只要向受理申诉的机关提交证明申诉对其有意见的证据材料;

以及申诉人的身份证据材料这两类证据即可。

例如、某学校教师被所工作的学校停止其社保缴费的;

例如一位中学校的语文教师被学校安排任教数学课,虽然任何待遇不变但该教师不同意,此时申诉人只要提交提起申诉的事由,说清申诉人的意见材料即可。

总之一句话,对于申诉人而言,只要求能启动教师申诉程序的基本证据材料。

  2、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必须提交能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材料,以及作出行政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十、证据审查与质证

  教师申诉是一个法律行为,受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为了确保处理决定的正确,受理机关必须对申诉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将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初步判断;

对所涉及与本案相关的法规法规的适用作初步认定。

  组织双方对所提交有证据材料质证,让申诉人对证据进行辨认与认可;

让被申诉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辩解,以及让申诉当事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否适当、合法阐述充分发表意见。

  受理机关依据职责职权自行调查的证据材料应当质证。

  十一、申诉事实认定

  认定申诉事实的证据材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经申诉当事人质证无异议。

  对于经申诉人双方质证,且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受理机关应予以采信、采集,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双方持不意见的,且被申诉人不能证明该证据材料所证明的事实或申诉人原已认可的,不能采信。

未经申诉当事人双方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受理机关应根据经采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属于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事实进行认定。

  十二、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

  适用原则:

正确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

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适用。

  具体类型:

1、基本法律;

2、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

3、立法法实施(2000年7月1日)以前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

4、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5、地方行政法规;

6、立法法实施(2000年7月1日)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不能适用;

7、对于立法法实施以前的规范性文件,处于上位的,且不与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冲突的、具有合法、有效及合理性的可以适用。

  十三、行政机关应作出的文书

  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规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

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

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诉当事人”。

  依照上述地方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送达给申诉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只有一种,即《申诉处理决定书》。

如果说,行政机关送达申诉当事人的文书不是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是其他文种,如《意见书》,那么该行政机关的做法首先是于法无据,其次是违法行为,所作出的《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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