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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财政所应当在每年10月份做好当年预算调整,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

第五条镇财政所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进行财政决算,决算编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内容完整、说明详细。

第六条镇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金经营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

第七条镇公共财政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八条镇财政预算按照当年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助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九条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镇人代会审批通过后由镇政府组织执行。

审议通过的预算报市财政备案,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定期抄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 镇财政在银行机构开设“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XX市XX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两个账户;

“XX市XX镇人民政府国债资金专户”、“XX市XX镇人民政府康庄工程专户”作为财政辅助账户;

经镇政府批准保留“XX市XX镇机关食堂”、“XX市XX镇机关工会”等专户,今后如新开设、变更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由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第四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一条现金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用转账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办理。

镇财政所应采取稳妥措施减少现金支出,有条件的必须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现金存量,按照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库存限额,原则上日库存不得超过2万元,凡超出现金库存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 

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所有收入统一上缴财政所账户,严禁公款私存、私借公款和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出纳必须建立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

在每日终了,应将现金日记账余额和所保管现金进行核对,不得以非法凭证抵库。

财政所长和财政总会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款进行盘查,确保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镇财政所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印章、财政总会计印章、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总会计保管;

镇人民政府账户在银行预留财政所长、单位会计、财务专用章三枚印鉴,分别由所长、单位会计、出纳保管。

印鉴使用时,先由出纳填开支票或汇票,加盖财务专用章,再由会计进行初核并加盖印章,然后由所长复核加盖印章,形成三人复核制。

网上银行支付的,由出纳填写支付令,经会计审核后支付。

第五章账套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分别设置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

镇财政财务在统一建账的基础上,对镇财政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法登记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镇财政会计账套核算管理全部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侧重核算反映预算收入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并应建立预算收入分类备查账和专项转移支付收支备查账。

第十八条镇政府会计账套即单位会计账套,用于核算反映政府经费支出,包括政府日常运转经费和本级用于民生、稳定、发展等经济社会事业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财政会计和政府会计两个账套的核算科目设置必须与财政预算科目相一致,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口径进行归类和编制记账凭证,不得擅自改变核算方向。

第二十条镇财政所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做到月结月清。

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前必须办理好移接交手续。

第六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镇财政资金收入是指经财政账户流转的资金,除上级财政部门拨款资金外,还包括需填开收据收取的自筹和统筹类收入、代收代付(缴)类收入、履约保证类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镇财政资金收入必须统一缴存或转账至财政所账户,再由财政所账户按时间和进度办理拨付。

第二十三条镇财政所应区别不同的资金性质和内容,分别填开《XX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在收据联加盖“财政所财务专用章”。

票款缴解时,要求票款相等、及时缴存、日清月结。

第七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镇财政支出是指镇政府为履行政府职能而预算安排的公共服务支出,按经济性质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赠与、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镇财政支出必须按照年初预算执行,不得以随意调整预算安排。

专项经费开支实行财政所长审核、镇长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资福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享受对象和分配标准。

工资单类的支出,应统一由政府单位会计进行造册,造册时要对发放的项目作详细、准确的说明,对收集的各类支出依据及方案要按年度进行统一装订归档。

第二十七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应根据预算定额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从严控制,有控制指标的必须控制在指标数以内,不得突破。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

严格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其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与出国(境)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如旅游项目费用)不予报销。

经批准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二)会议费。

会议费开支坚持简朴节约原则,应在每次召开会议前编制会议费开支方案,经镇长同意后予以安排,报销时应附会议通知和参加人员签到单。

(三)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报销时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公务用车按照公车改革的相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下属单位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确需由镇财政垫付资金,应书面提出报告,经镇长批准,然后予以垫付。

第二十九条镇财政所应建立健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财务管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八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资金包括工程建设、专项补助(专项转移支出)、重大征迁等三类。

镇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镇财政所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移用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管理。

镇财政所要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监督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2、村级实施项目在申请资金拨付时,要求提供相关合同和原始支付凭证复印件。

3、根据资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和账务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项目资金在竣工决算或造价审计后,其余额由镇财政所填报《项目资金余额结转报告》,附相关的结余结转依据,拟定具体结转方案,经镇长审批后办理结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对外公开招标采购实施。

工程建设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联系单、项目决算书等相关资料必须送镇财政所存档。

单项投资10万以上及实施过程中增减变化较大的工程项目,实施完工后必须经审计机关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后,才能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核算、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在本镇现有资产中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政府单位会计应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总账和明细分类核算,并确保账账、账表和账实相符。

同时,充分依托《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动态三级明细管理。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

固定资产由综合办进行统一编码,订上号牌,做到“资产定号、登记定人、管用定责”。

财政所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算。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变动时,应办理变动登记,工作人员工作调离时,在其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移交后才能办理工资、组织关系迁移手续。

第四十条每年至少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对于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应说明原因,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亏盘盈报告单》,由使用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经镇长审核同意,最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变卖)、报废、报损(盘亏)等。

固定资产处置应按规定审批,不得随意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审批办法为:

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规定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经综合办和财政所组织技术论证后,填报《国有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由财政所、综合办签署意见,报镇长同意,上报市财政局审批核销。

第十章票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镇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镇财政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四十三条镇财政所应明确票据管理岗位人员,由票据管理员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领用和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台账,严格票据领、用、销等手续。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财政票据管理员凭财政部门发放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办理财政票据购领,并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

票据管理员发生变动时,由镇财政所出具书面证明,由原票据管理员陪同新任票据管理员到市财政局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财政票据填开人领用时,应持《票证票款结报手册》向票据管理员领取,双方当面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手册上签名。

财政票据结报时,填开人应及时将已填开的票据收入银行解款单、票据记账联、存根联与财政总会计核销。

第四十四条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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