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doc12页docx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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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为办理参保业务的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参保人本人参保所需材料到代办银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没有代办银行存折的可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同时在代办银行办理)。
2、网点经办业务员受理参保人递交的资料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以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建立参保关系,将参保登记信息及时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个人账户专用折》
4、《待遇资格证》
5、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参保人达到60周岁时,缴纳当年城乡居保保费后,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个人账户专用折》到邮政储蓄银行代办网点柜台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申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劳动手册》或《社会保险手册》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在原参保地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我区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是到地税办理停保手续);
2、准备跨地区转移前,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劳动手册》或《社会保险手册》到原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到新参保地就业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我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到地税办理参保手续)后,本人再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
注:
江门市(四市三区)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不需办理转移手续。
二、医疗保险
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
1、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
2、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保;
3、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城乡居民:
1、除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和离休医疗保障之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3、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即非本地居民户籍但在本市全日制中、小学就读的在校学生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
1、城镇居民: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社保卡工本费授权书原件;
(4)、缴费户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存折需存入足够的缴费金额和社保卡工本费);
(5)、《参保状况证明》;
(6)、《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2、非本地城镇户籍的在校学生:
(1)、《江门市非本地城镇户籍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
(2)、社保卡工本费授权书原件;
(3)、缴费户存折复印件报。
如属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及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还需提供民政、残联部门的低保救助证、重度残疾人证和证明。
农村居民:
村委会统一核对参保人个人缴费账号、存款金额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参保资料;
城镇居民: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持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当年就业转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刑释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和新转入江门就读学生:
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退伍军人登记表(花名册)、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已经递交申请、但未领到社保卡的人员,凭银行受理社保卡申请的回执)、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新转入江门就读学生还需提交转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新生儿:
可持出生证、准生证、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开户银行存折和委托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授权书等,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大学生:
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个人的医疗保险参保,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住院报销:
参保人住院时因欠费、未出示IC卡登记等原因,没有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请在2个月内带以下资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待遇核发窗口办理报销。
(1)收费收据原件;
(2)收费明细单原件(总清单);
(3)本次住院病历(含封面)及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属医技类的费用(如CT、MRI等),还须提供检查诊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如检查作定位需要,则需提供定位证明并加具公章);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如无身份证则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7)IC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无IC卡需提供本人银行卡或存折(结算账户)];
(8)其他:
住院期间使用蛋白类或血液类制品需提供病危通知书,住院期间到外院检查治疗需提供医院证明、收费收据和清单、相关报告单;
其他:
因交通事故住院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证明,因意外事故住院需提供相关证明,宫外孕等疾病需提供计生部门的证明;
(9)代办人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门诊报销:
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和身份证。
报销流程;
2个月内带上述资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待遇核发窗口办理报销。
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48小时内、门诊就医时需向医疗机构提交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或家属)应在入院(或就诊时)2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并在出院(或就诊)后2个月内办理报销。
3、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的新生儿,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保后2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1、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符合以上规定,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治疗病历及其复印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如条件允许,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
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证人身份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用人单位还应提供单位或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
申请工伤认定若属于特殊情形的,应按照《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的填表说明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据。
认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上述办理材料;
(二)审查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调查核实
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四)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新单位参保:
1、《工商营业执照》(提供原件核对);
2、由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或完税凭证(提供原件核对)。
窗口办理:
1、申请: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的办事窗口;
2、审批:
在资料、手续齐全情况下,给予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网上办理:
1、在线申办:
办事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出申请,按系统提示填写业务表单、提交电子材料;
2、网上预受理:
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
通过预受理,进行正式受理;
3、受理:
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受理,采用电子化方式验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审核办理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4、审批办结:
工作人员对办件进行审批办理;
5、领取结果:
办事人收到办结通知后,打印相关申请表格,连同其它纸质申请材料一起送达实体窗口。
四、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