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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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0万元。
刘某决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责令刘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设立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2、企业经营管理是否有违法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3、企业债务如何承担4、独资企业是否可以自行解散?
解散时债务如何清偿?
解散与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它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必须是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设立程序
(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包括:
1、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被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进行工商登记;
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2、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或投资人居住地。
(三)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检察官、法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既可以转让也可以继承。
3、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时,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可以是口头约定。
3、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企业事务的人不得有损害企业的行为。
4、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一)依法申请贷款
(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拒绝摊派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六、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条件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由投资人自行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1、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2、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3、清算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济活动。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债责任;
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结束以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合伙企业有三种类型一、普通合伙二、特殊合伙三、有限合伙,王某、周某和李某决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记成立大鹏汽车修理部这一无限合伙企业。
王某出资10万元,周某用店面出资折算为5万元,李某则负责经营,其劳务折算出资5万元。
请问:
(1)各合伙人出资是否合法?
(2)三人约定,若有盈利,则大家平分,若有亏损,则与李某无关,其余二人平摊,是否合法?
为什么?
(3)在合伙成立当年,王某因为生病欠下巨债,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其要求是否合法?
(4)王某以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活动获得利润,王某说这都是自己劳动所得,周某和李某没有投入,应由其独得。
如何处理?
若王某以合伙名义进行该项商业行为亏损,周某和李某认为是王某未经其同意独自活动,不愿承担损失,应如何处理?
(5)王某见生意不错,和另一个朋友范某在不远处又合伙开了一个汽车修理部,是否合法?
(6)因经营不善面临亏损,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没有新的合伙人加入,应该如何处理?
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额,李某也想以同样价格接替王某的份额,该如何处理?
若唐某出的价格比李某高,又如何处理?
(7)唐某入伙后,发现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业资不抵债,债权人孟某向法院起诉,哪些人可以成为合格被告,为什么?
(8)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业新欠张某债务,已退伙的王某应否对此负责?
(9)唐某个人欠张某10万元,无力偿还,张某主张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润分配权,如何处理?
(10)若唐某从合伙分得10万元利润,张某向唐某主张用利润偿还,应否支持?
唐某个人资产无力偿还,张某向法院主张强制执行唐某的合伙份额,应否支持?
若李某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承受唐某的份额,该份额应归李某还是归张某承受?
(11)若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债权人为孟某,合伙企业有20万资产,欠债30万,李某有个人资产100万,周某只有个人资产5万。
孟某主张李某直接向其偿还30万债务,李某主张应先用合伙企业的20万偿还,然后才能向他和周某主张剩余的债权,李某的主张是否合法?
(12)若李某向孟某偿还了10万元后,合伙企业债务全部清结,因李某和周某没有亏损的分担比例,周某以李某未经其同意独自对外偿还债务为由只愿意承担2万元的债务,周某应如何处理?
(13)若该合伙企业解散五年以后,郑某向李某和周某主张该合伙企业曾欠其15万元,经查属实,应如何处理?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普通合伙企业概念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特征1、是人合企业;
2、合伙人共同经营;
3、合伙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5)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设立登记
(1)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3)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四)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同共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私自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外部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财产,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有查阅合伙企业财务账目的权利;
合伙人有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2)义务报告事务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合伙损益分配原则1、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七)、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承担了债务清偿责任的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债务的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八)入伙和退伙1、入伙合伙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