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物权法律制度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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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物权法律制度PPT文档格式.ppt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8,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的特征,(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A.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B.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的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9,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

10,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1,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2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

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12,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

物权法第6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这是物权法关于物权公示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13,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14,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注1】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注2】传统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都是针对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而预告登记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15,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注3】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经过预告登记之后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

16,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7,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8,三、物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同的种类。

19,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1物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

物权方法依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不同可分为:

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20,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2债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对权利人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

债权方法旨在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相比较而言,物权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因此在适用次序上,债权方法是次于物权方法的,即只有当物权方法不能使物权得到完整的保护时,才适用债权方法。

债权方法的内容主要以赔偿财产损失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等。

21,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22,3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注】在具体运用以上方法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

只有当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23,第二节所有权,考核内容:

(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3)共有(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4,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1】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

【注2】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5,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6,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7,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28,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29,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30,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取得,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

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31,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取得,(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即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

32,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所有权的取得,(3)善意取得。

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

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注1】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注2】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3,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有权的绝对消灭。

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34,三、共有,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5,三、共有1按份共有,【注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应有部分的确定如果根据意思及法律两种方法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则应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注2】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是对共有物按应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权。

【注3】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须得到绝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

物权法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6,三、共有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注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注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注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7,三、共有2共同共有,【注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夫妻共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

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38,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该共同关系是人的结合关系;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标的物不同。

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其标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权利;

按份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是单一或少数。

39,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权利的享有不同。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以其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40,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对第三人行使权利的不同。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应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但其回复共有物的请求,应为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而进行,41,三、共有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协议约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42,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3,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不仅对这些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共有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44,第三节用益物权,考核内容: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假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4)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5)地役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45,第三节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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