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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计算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答】近因应该是效果上对损失最有影响的原因,发生损失时,应考虑造成的有效的和有支配力的原因。

120包咖啡的损失是没收造成的,1000包损失是由保单不承保的“敌对行为”造成的。

因此保险人不必承担这1120包的损失。

剩下的5380包损失是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的近因是船长的疏忽引起的船舶触礁,而战争引起的灯塔熄灭在这项损失中要作为损失的原因显然太遥远了,因此保险人应对这5380包的咖啡损失负责赔偿。

3、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一艘蒸汽船被德国潜水艇击中,该船被拖往港口,系缆于较安全的内港码头,并开始由救助轮往外汲水,由于港口形状特殊,当一股大风刮来时,港内船舶都剧烈摇晃,于是汲水工作暂停,该轮因此马上就变得危险,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而堵塞内港航道,就命令把该船拖往港外,由于潮水起伏作用,该船反复坐底,在第三次坐底时,舱壁掉落,龙骨折断,致使该船全损,问该船损失的近因?

【答】法庭认为:

该船损失的近因为鱼雷击中而不是普通海上风险,直至船舶损失前,鱼雷击中的危险一直没有消失,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主要影响作用。

4、第一张保单的保险金额为10万英镑,第二张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为1万英镑,现在发生损失4400英镑,问按照比例限额制、责任限额制,两张保单应分别赔偿多少?

5、某批货物构成了重复保险,在第一张足额保险单下,保险价值是10000元,在第二张足额保险单下,保险价值是12000元,现在货物发生了40%的贬值损失,货物贬值损失4800元,按照共同责任制,在两家保险人间如何分摊?

【答】对于保险价值较低的第一张保险单下的40%的贬值,即4000英镑,要在两家保险人之间分摊,即各承担2000英镑。

而对于超出4000英镑的800英镑的损失,就由保险价值较高的第二张保险单负责。

最终,第一家保险人承担2000英镑,第二家保险人承担2800英镑。

6、一批财产的所有人分别向A、B、C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足额定值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12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财产贬值80%,损失960万元,试计算各家保险公司按比例责任分摊、责任限额分摊、顺序分摊、共同责任制的赔偿金额。

【答】比例分摊原则A=1100X300/2000=165万元B=1100X500/2000=275万元C=1100X1200/2000=660万元限额分摊原则A=1100X300/(300+500+1100)=173.68万元B=1100X500/1900=289.47万元C=1100X1100/1900=636.84万元顺序分摊原则A赔300万元B赔500万元C赔300万元

第五章

1、某载货船在港口停泊装载货物期间,第三货仓不幸发生火灾,为了扑灭大火,船长立刻采取措施向着火船舱内注入船上储备淡水进行灭火,但效果甚微,于是又命令向着火船舱注入大量海水,火势减灭。

整理货仓时发现大量货物受损。

有的货物被大火烧成灰烬,有的货物则被浓烟热气严重熏烤变形,有的货物浸泡在救火的水中造成湿损。

在混乱的救火现场,还有一些其他货物被偷偷登上货船的盗贼掠走,扑灭大火后,船员们忙于抢救第三货船的火灾损失,忘记对第四货仓进行定时通风和放置防氧化剂,导致第四货仓部分鱼粉出现自燃,造成货损。

请问这些货物损失的近因是什么?

分别属于什么风险?

【答】烧成灰烬的货物损失近因是火灾,被浓烟热气熏烤的变形的货物近因是浓烟热气,湿损的货物近因是救火的水,被海盗偷走的货物近因是海盗,第四货仓部分鱼粉自燃造成的货损近因是第四货舱没有定时通风和防止氧化剂。

?

2、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

船身一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

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

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抛入海中,乙方货物浸泡损失了8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损失为20万美元,那么,如何分摊共同海损损失?

(其中,该船舶分摊价值为15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80万、68万、30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答】本案中船体破裂造成乙方8万美元货物损失为单独海损,将船只世上浅滩及产生一系列损失20万美元为共同海损。

标的物价值(万美元)

分摊比例%

分摊金额(万美元)

船方

150

46.58%

9.32

货主甲

80

24.84%

4.97

货主乙

60

18.63%

3.73

货主丙

30

9.32%

1.86

运费方

2

0.62%

0.12

合计

322

100%

20.00

△3、“快乐天使”号货轮从上海装载了一批货物运往伦敦,途中不幸在马六甲海峡意外搁浅,这时天气预报说正有一股热带气旋逼近该海域,如果不能尽快脱险,将面临船舶倾覆的风险,届时船舶与货物以及到付运费所有人都将遭受严重损失,后果不堪设想。

在船长的指挥下,货轮积极展开了自救,轮机长加足马力试图倒车脱险,但是几经努力,轮船仍然稳稳的坐浅在原地,倒车措施失败,轮机经过几轮超负荷运转,严重受损,船长不得已只好发出求救信号,一艘拖轮闻讯后赶到出事地点。

为了协助拖轮拖带作业,船长决定抛弃一部分载货,减轻船舶的载重。

拖轮协助拖浅成功,并将该轮拖至马六甲,船长宣布发生共同海损。

若此间发生的损失如下所示,那么货主、船主的分摊金额分别是多少?

搁浅造成船底损坏

20万

轮机修理费

25万

拖轮费、避难港费用

5万

抛弃的货物到岸价值

3.5万

未抛弃的货物到岸价值

36.5万

船舶在马六甲的完好价值

100万

【答】

4、某载货海轮,在舱面上载有1000台拖拉机。

船在航行途中遇到恶劣气候,海浪将450台拖拉机卷入海中,从而海轮在巨浪中出现严重倾斜,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海轮随时有倾覆的危险,船长在紧急关头,下令将剩余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从而避免了翻船,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前450台拖拉机和后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各是什么损失?

【答】前一个450台和后一个550台拖拉机,虽然同样都是损失了,但从海损的性质来区分,前者属于单独海损,而后者属于共同海损。

头一个450台拖拉机是被海浪卷入海中的,显然不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因此这450台的损失没有具备共同海损所要求的条件,只能视作单独海损。

但对后一个55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于确有危及货、船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是由于船长为了挽救货、船的共同安全,采取了人为的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结果,而且这种牺牲是具有非常性质的因此这550台拖拉机的损失应列为共同海损。

5、某载货海轮在航行途中某船仓发生火灾,危机船货的共同安全。

船长下令灌水进行灭火,大火被扑灭,事后检查货物,发现原来装载在该舱的500包棉花,受到严重的烟熏火烤,损失严重无法恢复原状,只能作为廉价纸浆出售,回收货款20%,而原来装载在该舱的另一批货物只有水渍损失,经晒干后,可做次品出售,收回货款70%,上述两批货物损失是全损还是分损,是单独海损还是共同海损?

【答】500包棉花属于实际全损。

棉花原来可以作为纺织品原料,现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另一批货物属于共同海损。

货物是因共同安全遭水渍,经处理后可作次品,原来用途未改变,损失为原价值30%,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6、空载货轮A在海上航行时因为意外搁浅而处于危险状态,船长雇佣了一条拖船使A起浮,并承诺每日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给拖轮一定的报酬,后共花费1000美元。

载货货轮B遭遇同样的情况,事后支付给拖轮1200美元报酬。

请问,对于A、B轮所支付的拖带费用是什么性质的费用?

【答】A为雇佣拖船救助,属于施救费用;

B为他救,属于救助费用。

7、空载货轮C在海上航行时因为意外搁浅而处于危险状态,某路过轮船收到求救信号后前往救助,救助成功,后C轮支付给救助船1000美元救助报酬。

而载货货轮D也遭遇意外搁浅,后被闻讯前来救助的路过船只救起,D轮支付1200美元救助报酬。

请问,对于C、D轮所支付的救助报酬是什么性质的费用?

【答】C为空载货轮,该费用为施救费用;

D为载货货轮,该费用为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第六章

△1、某批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的货物于2014年7月20日抵达天津港,并于该日货物全部卸离载货船舶运至天津市塘沽区某仓库。

货主于2014年8月8日在该仓库中对货物进行整理、分配,并将其中一批货物于2014年8月20日运至天津市河西区天津财经大学,其余货物于2014年9月25日运至南开大学。

问,保险责任终止于何时?

【答】2014年7月20日货物全部运至天津某仓库为保险责任终止之时。

△2、某批运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的货物于2014年7月20日在上海附近海面发生事故,该批货物于2014年7月23日全部卸在上海复兴码头。

若该批货物于2014年7月30日进入仓库并准备出售,并于2014年8月25日全部交货,问,保险责任终止于何时?

若该批货物卸在码头后没有进入仓库,货主于2014年8月15日将货物续运往天津港,并于2014年9月30日运至南开大学,问,保险责任终止于何时

【答】进入仓库:

2014年7月30日进入仓库为保险责任终止。

不进入仓库:

2014年9月30日送至收货人为保险责任终止。

△3、某批货物CIF价格为10万,现货物与进口关税均按CIF价格加一成投保,在运输途中货物因发生意外事故损失了90%,问:

在目前的投保情况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多少损失?

其中,关税税率为40%。

【答】货物损失赔偿:

10×

(1+10%)·

90%=9.9万元;

关税损失赔偿:

11×

40%×

90%=3.96万元

4、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

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往广州。

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

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缺货物已卸载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

约经过20天,发现短缺物资未全部运回,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请根据案例回答:

(1)船公司应负何责任?

(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

(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

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5、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已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

运载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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