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6289工程招标和合同管理真题及答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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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质量、工期、报价不能改。
11、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
12、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3、当招标文件规定有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时,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交,否则也将被视为放弃中标而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1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6、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7、无权代理三种情况:
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代理行为超越授权范围、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
18、诉讼时效可分为:
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19、《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超过
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20、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合同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2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它不是用特定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必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所作的担保,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
2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4、诉讼不同于仲裁的主要特点在于,不必以当事人的相互同意为依据。
25、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26、工程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7、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通过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28、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
29、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的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或提出修改意见。
30、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应顺延。
31、在引起索赔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承包人将他的索赔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将1份副本呈交发包人
32、索赔报告一定要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有效期(28天)内报送,过期索赔无效。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分)
1、建设项目的实现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
时间约束、资源约束、质量约束、空间约束。
2、建设项目按投资建设的用途划分生产性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按资金来源可分为国家预算拨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法人投资项目、外商项目。
3、施工项目目标控制:
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成本控制。
4、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
方建设规章。
5、招投标交易的特征:
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
6、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7、招标代理资质条件:
⑴机构的营业场所和资金情况⑵技术、经济专业人员数量、职称和工作经验情况⑶机构在招标代理方面的工作业绩。
8、招标方式分为: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和两阶段招标。
9、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
.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
10、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类型:
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财。
11、代理权滥用: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代理。
12、债因履行、抵消、提存、混同而消灭。
13、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4、合同订立的原则:
自愿原则、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
15、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16、合同生效三种情形:
成立生效、批准登记生效、约定生效。
17、不可以作为保证人的:
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⑵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以及三个附件组成。
三个附件分别为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和工程质量保修书。
19、协议书内容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⑴本合同协议书⑵中标通知书⑶投标书及其附件⑷本合同专用条款⑸本合同通用条款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⑺图纸⑻工程量清单⑼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0、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合同内索赔、合同外索赔、道义索赔。
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
承发包人之间的索赔,总承包与分包商索赔,承包人与供货商索赔,承包人与保险公司运输公
司索赔。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单项索赔,总索赔。
21、对索赔依据的要求:
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22、常用的计算工期索赔的方法有:
网络图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劳动生产率降低计算法、简单累加法。
23、反索赔的原则:
⑴以事实为依据⑵以合同法和法律为准绳⑶实事求是地认可合理的索赔要求⑷反驳拒绝不合理的索赔要求⑸按合同法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索赔问题。
24、工程款支付包括:
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金。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项目:
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专门组织起来的人员来完成的一次性工作。
2、项目管理:
是在一个确定的时间范围内,为了完成既定的目标,通过特殊形式的临时性组织运行机制,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充分利用既定有限资源的一种系统管理方法。
3、项目后评价:
对已完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否实现。
4、招标:
招标人事前公布工程、货物或服务等发包业务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通过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函等形式,召集自愿参加竞争者投标,并根据事前规定的评选方法选定承包商的市场交易活动。
5、投标:
有时也叫报价,即承包商作为卖方,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条件的要求,提出完成发包业务的方法、措施和报价,竞争取得项目承包权的活动。
6、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由该机构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独立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并由建设单位接受招标活动的法律效果的一种制度。
7、交钥匙工程:
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投资和使用要求及竣工、交付使用期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生产准备和试生产、交付使用,均由一个总承包商负责承包。
8、公开招标:
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并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广播、电视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有意的投标人接受资格预审、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招标方式。
9、邀请招标:
又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10、竣工:
建设项目按计划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完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
11、两阶段招标:
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阶段评选,先评技术标,被选中技术标的单位,才有权参加商务标的竞争。
12、项目报建: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管)申报工程项目,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13、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为了防止发生投标人不递交招标文件,递交毫无意义或未经慎重考虑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中途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合同等情况的发生而设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14、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经济活动管理协调过程中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1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8、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9、法定代理:
代理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0、指定代理:
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21、债:
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2、合同:
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3、不当得利:
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有损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24、无因管理:
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25、行纪合同:
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6、居间合同: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7、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8、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9、承诺: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发来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作出完全同意要约条款的意思表示。
30、无效合同:
带有欺诈胁迫,恶性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1、可变更合同:
合同部分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要求对该部分内容的效力予以撤销的合同。
32、可撤销合同:
虽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因非对方的过错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33、抗辩权:
就是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力主张的权力。
34、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35、撤销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驶,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36、合同的担保:
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确保合同按约履行所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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