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安全教育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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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安全教育教案
冷水中学学生安全教育讲座
一、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安全。
了解学生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和不注意人身安全的事例。
自由发言。
列举学生中不遵守交通规则和不注意人身安全的事例。
二、树立起正确的安全防卫心理,加强安全防卫意识教育,培养正确的安全防卫心理。
当前,在中学生中,有一部分学生缺乏正确的安全防卫心理,他们中有人被敲诈,有人被欺负,甚至有人被杀害,此类案件比比皆是,甚至有上升的趋势。
因此,对我们中学生加强安全防卫意识教育,培养正确的安全防卫心理非常重要。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
据《报刊文摘》报道:
四川某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张某,从入校常受到高年级一男生的敲诈,他自己不敢花零用钱,省下的零用钱“奉献”了哪位“大哥哥”。
有一天,该学生被逼急后,偷了同班同学的随身听,被老师查出后,才说出了偷窃的原因,此案令人震惊。
据《羊子晚报》报道,重庆某中学生,由于上网吧,在网吧里结实了一位社会青年,该青年常以向家长、向老师通报他上网吧为由,向该中学生勒索香烟、钱等。
后来有一次发展到在路上争吵,该生被社会青年动手毒打,幸好被“110”巡警发现,在家长的强烈要求下,开始了立案侦查。
有少数学生被欺负,一直不敢告诉老师和家长,而是请社会青年来“摆平”,终于酿成了流氓斗殴,给学校、家庭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采取的应对措施:
要学法、守法、懂法、用法。
第二,要有及时报告的意识。
特别是个子矮小,体力单薄的学生遇欺时,要及时报告家长、老师,请求其出面解决。
第三、要有机警的报警意识,即遇危急时临危不惧,寻找脱身之遇,求助于警方帮助。
第四、要谨慎交友。
三、紧急情况下的逃生策略
1976年7月28日凌晨3时49分56秒,唐山市发生7.8级强烈地震,有24.24万人死亡,重伤16万,轻伤36万。
2004年2月15日中午11时20分,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
2005年6月10日12时20分,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华南宾馆发生火灾,至15时30分大火被扑灭,造成31人死亡,23人轻伤,3人重伤。
2005年6月10日下午,黑龙江省牡丹江地区宁安市沙兰镇遭受百年不遇的山洪和泥石流灾害,沙兰镇小学被冲,死亡人数109人,其中学生105人。
一条条触目惊心的报道,有多少人无故的丧命于这些自然的或人为的灾害!
我们不能说只要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就万无一失,一点危险都没有,但是起码能够将危害减少的最低限度。
(一)地震
地震,群灾之首。
强烈的破坏性地震瞬间将房屋、桥梁、水坝等建筑物摧毁,直接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灾难,还会诱发水灾、火灾、海啸、有毒物质及放射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
前兆:
强烈地震发生前,人们常可观察到一些自然界的反常现象,这就是地震前兆。
比如,地声、地光、井水异常(水突然变浑或突升突降),一些动物比人类敏感,如猫狗发疯般的乱咬狂叫,老鼠成群结队的搬家,鸡到处飞,猪、羊等大牲畜乱跑乱窜等等。
发生地震时:
从人感觉振动到建筑物被破坏大约只有12秒钟,如果你住的是平房,那么你可以迅速跑到门外。
如果你住的是楼房,跑已经来不及了,千万不要跳楼,应立即切断电闸,关掉煤气,暂避到厨房,洗手间等跨度小的地方,或是桌子,柜子,床铺等下面,震后迅速撤离,以防强余震。
学校,商店,影剧院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如遇到地震,最忌慌乱,应立即躲在课桌,椅子或坚固物品下面,待地震过后再有序地撤离。
如在街道上遇到地震,应用手护住头部,迅速远离楼房,到街心一带。
如在郊外遇到地震,要注意远离山崖,陡坡,河岸及高压线等。
震后:
震后不幸被废墟埋压,要尽量保持冷静,设法自救。
无法脱险时,要保存体力,尽力寻找水和食物,创造生存条件,耐心等待救援。
(二)火灾
水火无情,人所共知。
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说,近5年来,全世界平均每年有2070多万人在大火中丧生,受伤的就更难以计数了。
在面对大火肆虐的危急时刻,必须坚持“三要”、“三救”、“三不”的原则,才能够化险为夷,绝处逢生。
1.“三要”
(1)“要”熟悉自己住所的环境
平时要多注意观察,做到对住所的楼梯、通道、大门、紧急疏散出口等了如指掌,对有没有平台、天窗、临时避难层(间)胸中有数。
(2)“要”遇事保持沉着冷静
面对熊熊大火,只有保持沉着和冷静,才能采取迅速果断的措施,保护自身和别人的安全。
有的人因为乱了方寸,出现错误的行动,结果延误了逃生的宝贵时间。
例如,只知道推门,而不会用力去拉门;错把墙壁当作门,用力猛敲;甚至不管三七二十一,盲目跳楼……在开门之前要先摸摸门,如果门发热或烟雾已从门缝中渗透进来,就不能开门,准备走第二条路线。
即使门不热,也只能小心地打开一点点并迅速通过,随后立即把门重新关上。
因为门大开时会跑进氧气,这样一来,即使是快要闷熄的火也会骤然燃烧起来。
(3)“要”警惕烟毒的侵害
在火灾中,最大的“杀手”并非大火本身,而是在焚烧时所产生的大量有毒烟雾,其主要成分为一氧化碳,另外还有氰化氢、氯化氢、二氧化硫等。
消防专家的研究表明,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为1%时,人呼吸数次后就会昏迷过去,一二分钟便可引起死亡。
专家建议,用湿毛巾将鼻子和嘴捂住,尽快地撤离火场。
如果火势过大过猛烈,出口通道被浓烟堵住,且没有其他路线可走,可用湿棉被做掩护,贴近地面的“安全带”,匍匐通过浓烟密布的走廊和房间。
绝对不能以身体站直的姿势去跑。
因为冷热空气是对流的,有毒烟气飘浮在房屋空间的上部,而贴近地面的地方会跑进一些新鲜空气供人呼吸。
站着跑很有可能无法呼吸,窒息而死。
如果自己的衣裤着火,应该脱掉,或在地上打滚,将火弄灭。
若有人惊惶而逃时衣裤带火,应将其按倒在地打滚,直至火熄。
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
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
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
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
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
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
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
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
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
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
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
九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为了叙述方便,我先把这九个人的基本情况作以介绍:
2004年,上列九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4年3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第二次,2004年4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10元;
以上,参与抢劫8次,刘某参与抢劫4次,张某某参与抢劫5次,某某某参与抢劫3次,樊某参与抢劫3次,李某参与抢劫2次,梁某某参与抢劫1次,关某某参与抢劫1次,丁某某参与抢劫1次。
所抢现金被九人用于吃喝花用。
保某某等九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
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
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鉴于保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
刘某、梁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张某某、某某某、樊某、李某、关某某、丁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2004年某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17条规定:
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
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即: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
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
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
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
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
附加刑的一种。
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
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
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
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
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