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烟草系统招录考试试题库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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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1.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2.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3.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4.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5.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6.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7.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8.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9.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10.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11.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12.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13.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14.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15.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6.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1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18.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法

1.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烟草专卖法》。

2.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3.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4.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5.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6.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

7.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8.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烟草专卖管理,应当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给予照顾。

9.《烟草专卖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

10.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

11.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12.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13.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

14.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

15.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按卷烟等级选定部分牌号的卷烟作为代表品。

16.《烟草专卖法》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17.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18.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19.生产滤嘴棒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0.《烟草专卖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2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22.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23.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4.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5.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伪造.变造《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走私烟草专卖品,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8.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宪法

1.我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7.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9.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0.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1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5.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8.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19.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0.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行政许可法

1.《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定事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6.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7.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8.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9.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0.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1.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4.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15.经过听证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6.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17.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8.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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