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10章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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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10章PPT推荐.ppt

理由是:

“产品缺陷”有别于合同中的产品不合格,它不能简单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来评判的,只要被告不能证明自己生产的啤酒瓶质量没有缺陷,就无法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1产品、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第三部分,第10章,一、产品,产品泛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

哪些产品的质量纳入产品质量立法,主要取决于:

(1)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水平。

(2)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

(3)立法技术上的限制。

产品概述,1产品、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和手工业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工艺品与农副产品。

2.用于销售的产品。

赠送品、奖品、出租物?

有些产品是排除在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之外的,诸如建设工程、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等。

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的范围,1产品、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

(1)服务产品。

是非物质产品。

服务产品适用过错原则是国际通行原则。

(2)农产品。

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3)建设工程。

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1产品、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第三部分,第10章,二、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就是指产品满足使用要求所具备的特性,即适用性。

一般概括为五个方面:

其一,性能;

其二,寿命;

其三,可靠性;

其四,安全性;

其五,经济性。

产品质量的内涵,产品质量状况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表现为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

产品瑕疵是指不具有适用性能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46条,1产品、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第三部分,第10章,三、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有实质意义的产品质量法和形式意义的产品质量法之分。

前者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产品质量基本法、产品质量基本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后者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基本法,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产品质量法就是1993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16次会议通过修正),产品质量法的内涵,1产品、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质量法,前者仅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因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涉及生产者和销售者管理产品质量以及国家监督产品质量等问题。

后者除规定产品责任外,还对衡量质量的基准、生产者和销售者如何实行质量保证、国家如何进行质量监督等问题作出规定。

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的区别,2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产品质量监督体制是指产品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总称。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实行专门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

2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产品质量监督的实体性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的一般性规范,2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

主要包括自行检验和第三方检验两种。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即由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的产品在投入市场前所进行的检验。

第三方检验,即由生产方和购买方以外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2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给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提供证明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它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概述,2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联系在于:

其一,它们都实行自愿认证的原则。

其二,它们都属于第三方认证。

区别在于:

其一,认证的对象不同。

其二,认证的依据不同。

其三,获准认证的法律后果不同。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关系,2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有三类: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组织: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式,2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监督抽查的采样:

其要求是,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样品的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异议的处理: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式,3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部分,第10章,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3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部分,第10章,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3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部分,第10章,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严禁作出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3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部分,第10章,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产品责任,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是指行为人违反产品质量法所应承担的各种消极法律后果。

产品责任则是指产品侵权责任,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生产者和销售者由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并且仅仅是产品质量责任的一种。

4产品责任,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责任的历史发展,合同责任:

产品购买者在向销售者索赔时,无须就销售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购买者不仅有权就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而且有权就缺陷产品本身请求赔偿、修理、更换或退货。

1842年英国最高法院受理“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合同责任,4产品责任,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责任的历史发展,一般侵权责任阶段又被称为疏忽责任阶段或过错责任阶段。

其特点为:

首先,产品责任不再被视为合同责任,而被看成一种侵权责任,合同关系一度作为追究产品责任的依据的做法受到了抛弃。

其次,由于产品责任并不限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产品销售者)对另一方当事人(产品购买者)承担的责任,因此,一方面,能请求救济的主体比以往更加广泛,除受到产品损害的购买者外,其他实际受到产品损害的人都可以提出索赔的主张;

另一方面,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也比以往更加广泛,除与产品购买者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产品销售者以外,与购买者无合同关系的那些生产者也是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1916年,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一般侵权责任,4产品责任,第三部分,第10章,产品责任的历史发展,严格责任也是作为侵权责任对待的,并且,有权获得救济的受害人和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也不以合同当事人为限,因而较为广泛。

严格责任不以加害人对产品缺陷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受害人也无须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963年美国“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格林曼规则(制造商将产品投入市场,明知其产品将不被检验而使用,则制造商对该缺陷产品所致人身损害应承担严格责任),严格责任,4产品责任,第三部分,第10章,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准则。

在当代,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担保原则等。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4产品责任,第三部分,第10章,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在特定的归责原则下,生产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个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密切相关的问题,归责原则不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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