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讲义PPT文档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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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讲义PPT文档格式.pptx

,2、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3)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4)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的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保障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部等也应配备专(兼)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积极开展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

一、组织机构职责,一、组织机构职责,2、医疗机构(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

(7)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估。

(8)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

(8)私营、民营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门诊部等均应按照规范和指南的要求执行。

一、组织机构职责,3、卫生监督机构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

一、组织机构职责,4、采供血机构对献血人员进行登记。

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最终检测结果为阳性病例进行网络报告。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传染病报告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传染病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

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1、报告病种,

(1)法定报告传染病,分甲、乙、丙三类,共39种。

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共2种。

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共26种。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共11种。

1、报告病种,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需要开展应急监测的其他传染病。

包括新发、境外输入的传染病,如人感染猪链球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AFP、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

(2)其他传染病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等特定目的监测的疾病。

2、诊断与分类,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作出诊断。

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

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采供血机构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抗体确证试验或核酸检测阳性的病例,应按HIV感染者报告,病例分类为确诊病例。

3、登记与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影像登记。

门诊日志项目包括:

就诊日期、姓名、性别、年龄、人群分类、有效证件号、现住址、病名(初步诊断)、发病日期、初诊或复诊。

初诊与复诊定义:

病人首次到本院就诊定为初诊,慢性传染病的同一病人第二次到本院因该病就诊定义为复诊。

入/出院登记项目包括:

姓名、性别、年龄、人群分类、有效证件号、现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情况。

检测检验登记项目包括:

送检科室/送检医师、病人姓名、检验结果、检验日期。

放射影像登记项目包括:

开单科室/开单医师、病人姓名、检查结果、检查日期。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验检测登记和放射影像登记应按上述规定的项目进行设置。

3、登记与报告,

(2)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立即按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3、登记与报告,(3)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管理人员应保证疫情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与真实。

在接到信息报告后,及时检查报告卡内容,如发现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或有错项、漏项等情况,应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核实无误后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至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或完成直接数据交换。

(4)根据疫情报告先行的原则,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时,无论是否实行专病管理必须首先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在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完成信息报告或数据交换,再根据相关规定收集和报告流调、随访、诊治、转归等信息。

3、登记与报告,(8)重点传染病报告原则。

肺结核.治疗失败病例、返回病例、未完成疗程病例、中断治疗后重新治疗的既往肺结核病例,不需报告,可在门诊日志等登记册中记录为复诊病例。

.对新发现的、经规范治疗治愈后再次复发的病例需要报告。

.诊断为耐多药结核需要报告,并在备注栏中填写“MDRTB”。

3、登记与报告,(5)慢性传染病的报告遵循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可不再进行报告;

如对该患者的报告情况不清楚,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报告,再次就诊时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告;

跨年度的既往病例,如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

(6)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健康体检、术前检查、孕产妇产前检查及住院常规检查等时,筛查出的乙肝、丙肝、梅毒等实验室血清抗体阳性结果者,但未经医生明确诊断或经医生诊断不符合传染病诊断标准的病例,不需报告。

梅毒.复发病例不需要报告。

.年度内或跨年度的梅毒血清随访检测阳性病例不需要报告。

.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而未做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按疑似病例填报。

丙肝.既往已治愈再次感染的病例需要报告。

.抗-HCV检测结果阳性,符合临床诊断但未开展HCVRNA检测的病例,填报“临床诊断病例”。

.HCVRNA检测结果阳性病例,填报“确诊病例”,并进一步填报“急性”或“慢性”。

.18个月及以下的婴儿或幼儿,抗-HCV阳性并不一定代表HCV感染,应以HCVRNA阳性作为其HCV感染报告的依据;

6个月后复查HCVRNA仍为阳性者,可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

.HCVRNA检测结果阴性的病例,不论抗-HCV检测结果如何,均不需要报告;

已按抗-HCV检测结果阳性报告的“临床诊断病例”,应订正为其他疾病。

3、登记与报告,(8)重点传染病报告原则乙肝.乙肝病原携带者,包括慢性HBV携带者和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不需要报告。

.以往曾在本院或其他医院诊断并明确报告过的乙肝病例,不需再次报告,应在门诊日志等登记册中记录为复诊病例。

3、登记与报告,(9)责任报告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传染病报告工作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呈报本单位领导,同时在院内通报。

如发现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时,网络直报人员应立即向诊断医生核实,并报告分管领导,及时向本单位相关科室发出预警信息。

4、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要求,

(1)传染病报告卡采用统一格式,可使用纸质或电子形式填报,内容要完整、准确、填报人须签名。

纸质报告卡要求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

电子交换文档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认证标准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说明如下:

卡片编号:

由责任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建议按年度编制,如年份(4位数字)+科室代码(2位数字,自行编号)+顺序号(4位),如“2016-03-0001”,或者采用网络直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

报卡类别:

初诊病例和初诊死亡病例直接标识“初次报告”。

对已填报过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人,在发生诊断变更或死亡时,必须再次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标识“订正报告”;

4、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要求,姓名:

填写患者或献血员的名字,应与有效证件的姓名保持一致。

家长姓名:

14岁及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儿家长姓名。

有效证件号:

必填项,原则上要求填写居民身份证号。

如无法获取也可填写护照、居民健康卡、社会保障卡、新农合医疗卡,无法获取的原因可在备注中说明;

暂无身份证号的婴儿、残障患者填写监护人的有效证件号;

劳教、羁押或服刑人员可填写该患者所在场所的编号,备注中填写说明。

4、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要求,性别:

填写社会性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与实足年龄只填写其中一项。

出生日期应详细填写出生年月日(公历),如不详时填写实足年龄并选择年龄单位。

实足年龄/年龄单位:

大于等于1个月、不满1周岁的,按月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月”;

不满1个月的按日龄填写,年龄单位选择“天”。

工作单位:

民工、教师、医务人员、工人、干部职员必须填写发病时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学生、幼托儿童填写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名称及班级。

联系电话:

填写可与患者保持联系的电话号码,以便病例追踪、核实和随访。

病人属于:

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在相应的类别前划“”。

.本县区:

指病人为本地(县、区)居民。

.本市其他县区:

指病人为本市其他县(区)居民。

.本省其他地市:

指病人为本省其他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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