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物权法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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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4)从物对应于主物(5)孳息对应于原物,(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
广义的物权法是指各种关于物权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狭义的物权法则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
三、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登记的效力2不动产登记簿3异议登记4预告登记
(二)动产交付1现实交付2观念交付(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
(1)自权性。
(2)完全性和归一性。
(3)恒久性。
(4)弹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积极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的行为。
包括: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的违背其意志的不当干涉。
包括:
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
所有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5.无线电频谱资源;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
8.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二)集体所有权,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私人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三)业主的管理权,四、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概述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时相互给予便利或对一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另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具体类型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2通行相邻关系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五、共有,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
六、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一)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概述理论上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取得时效、先占等方式,我国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两种方式。
(二)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特别取得方式,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财物,虽无人占有但为有主物。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点1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一般限于不动产3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与提前收回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四)地役权,1地役权概述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的设立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地役权的消灭5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第四节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特征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3特定性。
4价值权性。
(二)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1担保合同的无效。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4第三人提供担保。
5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
6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特定性、不可分性和价值权性外,还具有如下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3)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立,1抵押权的标的2抵押合同的内容3抵押权的登记,(三)抵押的效力,1抵押权的效力范围2抵押权的次序3抵押人的权利4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2)抵押权的处分。
(四)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财产的确定2抵押权实现方法3扣押后孳息的收取4抵押权实现的后果,(五)抵押权的终止,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实现3抵押物灭失4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六)最高额抵押权,1最高额抵押权概述2担保债权范围及其确定3抵押权从属性的突破4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三、质权,
(一)质权概述1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成立要件不同。
(2)担保标的不尽相同。
(3)担保的机能不同。
(4)实现方式不同。
(二)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的设立2动产质权的效力3动产质权的实现,(三)权利质权,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2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点:
1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即留置效力,即留置权人在债务人清偿债务前,有权就其占有的留置财产继续占有;
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有权将留置物变卖或折价以使自己的债权得以优先受偿。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无须合同事先约定。
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1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与动产之间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当事人的约定(三)留置权的效力1所担保债权的范围2标的物的范围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留置权的消灭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笫五节占有,一、占有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占有是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是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二)分类,
(1)以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为标准,可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2)以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为标准,可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3)以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4)以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5)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6)以占有人的人数为标准,可以分为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7)以占有手段为标准,可以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8)以占有的时间是否间断为标准,可以分为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
(9)以占有方法为标准,可以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二、占有的效力,
(一)占有的推定效力1占有的状态推定2占有的权利推定
(二)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三)占有的保护,思考题,1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2简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3简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
4简述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5简述留置权的效力。
案例分析,某水产公司要购两台桑塔纳轿车,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后一直未获批准,便由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李某出面,以李某个人名义购买两台桑塔轿车,共花费用35万元,该款全部由水产公司直接向该市汽车销售公司转账支付,在付车辆后水产公司将两辆车都以李某的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半年后,李某下海经商,将两辆车带走,一辆留作自用,另一辆以12万元价格转让给张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过产登记,在转让时李某表示该车是个人购买的,并出示了有关权利凭证。
水产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李某返还汽车并赔偿损失。
请依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要返还汽车?
为什么?
(2)李某是否要返还汽车?
本章小结,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