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制度实务操作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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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制度实务操作优质PPT.ppt

2005年:

扩大试点。

2006年:

全面实施。

2008年:

子女死亡对象纳入特扶。

2009年:

提标到每人每月60元。

2011年:

“半边户”纳入奖扶。

2012年:

提标到每人每月80元,建立了奖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管理机制:

执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运行机制:

“四权分离”,在操作上相互分离在体系功能上相互衔接在运行监督上相互制约资格确认是基础资金管理是支撑资金发放是核心社会监督是关键职责分设:

“四权分离”制度运行体系权力是腐败的根源,权力集中是腐败的必然防止结构性腐败,社会监督,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三)资格确认:

政策口径,四个基本条件(“国四条”):

(1)户口: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生育:

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子女: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龄: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政策口径,“国四条”关联的一个问题:

目标人群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2001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按照测算课题报告是指1973年40岁以下、2001年40岁以上的妇女(出生于1933-1961年)及其丈夫。

1973年:

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人口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计划,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开展。

2001年:

人口法颁布实施,以立法形式规定了公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计划生育进入依法管理新时期。

政策口径,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两条原则”:

1、生育数量合法性界定原则:

强调没有违反生育数量规定超生,一般不追究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2、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政策解释:

由各省计生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解释和地方生育政策制定。

资格确认:

基本原则,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和省级计生部门,省级以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放宽或缩紧政策;

从严把握政策,务求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

对生育史、婚姻史复杂的人群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资格确认以县、乡(镇)计生部门为主,必须严格把关,责任到人。

程序要求,新增对象资格确认:

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省地审核校验;

三榜公示:

“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

往年对象年审:

与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同步进行,主要由村、乡两级完成,县级质量抽查。

资格确认程序:

“6步17环”,1调查摸底,2本人申报,村级评议2月15日前,3村居委调查评议,4第一榜公示,5报个人材料到乡镇,乡级审核3月15日前,6计生办初审,7入户调查走访,8审核小组审核,9第二榜公示,10报个人材料到县,县级确认3月31日前,11县级计生部门复核,12第三榜公示,13县级计生部门确认,录入变更4月30日前,14县级组织信息录入,报送回访5月10日前,16市县报送数据,申请人所在村(居)、组同时公示,15省市组织校验审核,17确认回访,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2月15日以前,村级逐户上门核实,填报年审表,退出对象填报退出对象审批表。

3月15日以前,乡级入户调查核实,退出对象公示,退出审批表报县。

3月31日以前,县级审核、确认。

年审过程中,往年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往年对象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扶金,次年退出。

本年度新增对象资金发放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扶金,次年退出。

(三)资金管理与发放,资金负担比例:

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中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50%。

基本原则:

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

职责分工:

计生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

代理机构发放由省级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确定,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建立奖扶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资金管理与发放:

序时进度,5月15日前,省级计生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计生和财政部门上报奖扶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6月30日前,中央财政配套资金下达到省。

7月31日前,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下达到位。

8月31日前,代理发放机构依据计生部门提供的奖扶对象花名册,发放到个人储蓄账户。

序时进度,9月10日、20日、30日前,县、市、省三级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

10月31日前,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反馈给计生部门。

1月31日前,省级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五)监督评估:

基本原则,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

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

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

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

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监督评估:

形式和内容,主要形式:

群众评议三榜公示各级抽查和审核群众知晓率和工作满意度调查年审人大政协督察观察员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估协会会员监督等。

形式与内容,重点内容:

对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

重点监督“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

内容包括:

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

程序是否规范;

对象的基本情况是否公开;

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

资格确认的准确性。

形式与内容,对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

重点监督资金预决算、专账管理、资金拨付、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等情况。

资金管理情况;

专项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拨付到代发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

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情况;

专项资金结存情况;

奖扶金发放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考核评估指标,1、奖扶对象资格确认及时率、准确率;

2、奖扶金发放及时率、准确率;

3、干部群众对奖扶政策知晓率;

4、干部群众对奖扶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5、党政领导重视和相关部门参与程度;

6、奖扶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六)档案与信息管理:

基本原则,真实准确:

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确保各类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及时完备:

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录入、反馈,确保各类资料完整全面;

统一规范:

统一档案管理和信息录入、反馈的标准,确定分类分级管理权限和范围;

便捷有效:

简易明了,方便查询,提高利用率。

奖扶信息管理主要内容与要求,基本内容:

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奖励扶助资金信息奖励扶助工作信息基本要求:

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统一规范,主要任务:

信息录入与传输信息处理与应用网站、数据库维护与运用信息安全,(七)奖励扶助工作月度任务,一月,新增对象申报奖扶年度工作档案归档省计生部门向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资金发放情况,二月,新增对象村级评议、公示往年对象村级年审、公示村向乡报送个案材料、年审表和退出审批表,三月,新增对象乡级审核、公示往年对象乡级年审、公示乡向县报送个案材料和退出审批表新增对象县级复核、审批、公示往年对象年审县级质量评估,奖励扶助工作月度任务,四月,县级组织新增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县级组织往年对象年审信息变更省、市在线监控、调度、校验各级数据下载备份(生成花名册、统计表等),五月,10日前县、市计生部门分别向上级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扶人数及资金测算表15日前省级计生、财政部门联合向国家卫计委、财政部报送当年奖扶人数及资金测算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到省,六月,奖励扶助工作月度任务,七月,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县级建立奖扶对象个人档案,乡、村按要求保存资料,八月,县级计生部门向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扶对象花名册为新增对象发放光荣证、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发放资金到户并告知对象本人,九月,10日、20日、30日前,县、市、省三级计生部门分别向上级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对象预测数据及资金需求计划:

奖扶人数预测及资金预算表,奖励扶助工作月度任务,十月,代理发放机构向县级计生部门反馈资金发放情况:

奖扶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县、市级计生部门分别向上级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奖扶金发放情况反馈表,十一月,年度工作检查与评估,十二月,各级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布置下一年度资格确认等有关工作,第二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制度内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扶助对象:

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政策回顾,2007年:

10省市试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每人每月80元、100元。

并发症人员纳入特扶,一级、二级、三级每人每月分别发放300元、200元、100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对象提标到110元、135元。

执行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

(二)资格确认:

政策口径,特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四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1死亡;

2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3户口迁出本省;

4残疾子女康复。

政策口径,特扶(手术并发症人员)三个基本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政策口径,独生子女界定:

广义的独生子女概念,包括符合政策法规有关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

同奖扶。

政策解释:

由各省计生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地方生育政策制定。

政策口径,特扶与奖扶政策口径比较:

总体上,特扶略宽于奖扶:

1、年龄:

特扶上限允许突破,1933年1月1日前出生的,领光荣证的可纳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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