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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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内部控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

门的监管要求;

(三)制衡性原则:

公司的决策层、经理层、执行层的治理结构合理,每项

完整的业务流程具有互相制约的控制环节;

(四)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公司全体人员自觉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五)独立性原则:

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六)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坚持以风险控制、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原则;

(七)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

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八)合理性原则:

内部控制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所处

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并定

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

公司监事会全面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可责令公司整改。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

公司经理层负责经营环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全面推进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各专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

影响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

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等;

(二)目标设定:

公司经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特点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

在公司内层层分解;

(三)事项识别:

公司经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

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

公司经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

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

公司经理层按照公司实际经营特点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

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

公司经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

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

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沟通:

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

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通过持续性监督

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

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

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单位、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

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

设立完善的控

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

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的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

理(含融资管理)、重大投资管理、财务报告、成本和费用控制、信息披露、人

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

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

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管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安全生产、反商业贿赂等重要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

的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

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

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能够准确

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

险状况,便于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至少应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控制的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

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重要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

促控股子公司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报告

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定期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

(六)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

要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

评价。

第二节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资金的内部控制,实行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集中统一

管理。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

诺;

其他资金的内部控制遵循规范、安全、合理、有效的原则,注重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

变更、监督等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应在信誉良好的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确保

募集资金的安全。

第十七条公司应制定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

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按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

司承诺计划实施,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确

保资金投向符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

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独立董事可根据公司章程规

定聘请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二十条公司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由总经理提

交变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后,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对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制定资金结算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资金的授权批准方式、

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

要求等事项,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制约和监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公司稽核部门应每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其

他资金进行不定期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

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

联交易。

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提前将相关材料

提交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符合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

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的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独立董事、监事应不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

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互

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制定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建

立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

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在必要时

聘请中介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审慎判断反担保提供

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

保的时效期限。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

收集被担保人的财

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

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如发

现被担保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

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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